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施工总承包工程保修办法
(试行)
编号:AQ--22
批准:
制订部门:
安全生产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美誉度,建立健全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保修制度,把售后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体现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管理理念,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独立承担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EPC 项目下承担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参照执行。
3 职 责
3.1各生产部门负责项目的保修工作。
3.2 项目部未解散的,由各项目部组织实施保修工作。项目部已撤销的,由所属部门负责实施。
3.3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生产部门的保修工作进行指导。
4 保修要求
4.1 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各项目部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4.2 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各生产部门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通知相关方参加勘验确认保修责任。
4.3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国家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保修期限由项目部与建设单位自行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4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5项目部在承担保修任务时,要对保修的工作内容进行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控制。必要时应编制技术方案并进行评审论证,做好材料或分包的招标。现场保修项目部要制定计划并报所属部门批准,在保修实施过程中应按工程正常实施管理的要求上报有关报表。
4.6 在保修期内,项目部或负责保修的单位应加强项目尾款及保修款的清收,当工程保修期满,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保修期满通知单》。
5 保修费用
5.1 保修费用的计取:公司资产财务部建立竣工工程保修费用明细帐目对保修费用进行结算,项目部应将其预留保修金及时交资产财务部。保修金的数额按工程总造价约定为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4‰,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5‰,但一个单位工程最低不得少于50000元。
5.2 保修费用的使用:竣工工程在保修时限内需要保修时,由各生产部门根据保修的项目范围、工程量和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编制保修费用预算,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5.3 保修费用的结算由各生产部门按工程保修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等有效票据办理单位工程保修结算书,领导审批后,由资产财务部分单位工程核销,列入原项目部工程成本。
6 附 则
6.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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