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远市清城区盛世地产物业代理服务部 房地产买卖合同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三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位内划线以示删除。合同之第一方(以下简称“卖方”)出卖人:_ 身份证【 】护照【 】号码:_法定代表人:_ 营业执照号码: _证件地址:_ 通讯地址: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 】护照【 】号码:_证件地址:_ 通讯地址:_合同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买受人:_ 身份证【 】护照【 】号码:_法定代表人:_ 营业执照号码: _证件地址:_ 通讯地址: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 】护照【 】号码:_证件地址:_ 通讯地址:_ 合同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经纪方: 清远市
2、清城区盛世地产物业代理服务部注册号:441802600161851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高基里91小区东28栋首层第一卡买卖双方分别独家委托经纪方就买卖位于清远市_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提供中介服务,鉴于买卖双方已就所有买卖条件达成一致,经纪方向买卖双方提供了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服务并促成该物业的买卖。现合同三方就该物业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该物业的基本状况1、 卖方合法持有房地产权证【 】或【_】,号码为_。2、 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 】_【 】为准。3、 该物业是以现状按套为单位售予买方,该物业现状是指吉屋(即为不附任何家私电器、不附租约)【 】;附带家私电
3、器(详见物品清单或备注)【 】;附租约,买方连租约一同购入,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租约,并将租约约定的押金(保证金)人民币_元整(RMB¥_元)于正式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当天转交予买方【 】。4、 卖方拥有的该物业为一人独有【 】共有【 】其他_【 】;有【 】没有【 】抵押;有【 】没有【 】被查封。5、 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并清楚了解该物业的所有情况且并无异议。第二条 成交价、税费、付款方式 1、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RMB¥_元)。此价格已包括卖方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次出售前已产生及已支付之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基金、煤气管道、电话、
4、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费用等)。2、为本次交易而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一切税费的方式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卖方承担【 】;买方承担【 】(如遇国家或政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税费标准支付)。3、签署本合同之同时,卖方同意交付人民币_元整(RMB¥_元)予经纪方保管作为该物业之缴交杂费的保证金。4、 有关付款方式详见附件或相关备注。第三条 物业的交付使用约定1、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_【 】。2、买卖双方应在收楼当天一并到场查验房屋,查验后双方签妥房屋交接确认书【 】;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即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卖方交楼后应及时迁出户
5、口【 】。3、买卖双方若需提前或滞后物业交付使用时间,必须经得三方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一切与经纪方无关。第四条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卖方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或其他人有权对该物业主张权利的情况。如存在隐瞒与该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或因卖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及经纪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卖方应在该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所有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欠款及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使用、有线电视、管理费等费用)。卖方保证在交易
6、后买方无须对上述卖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买方有权拒绝收楼及追偿。且卖方同意买方有权从卖方已缴交给经纪方保管的杂费保证金中扣除缴交,待结清相关的杂费后,由经纪方无息退还该剩余款项予卖方,如卖方未交付杂费保证金或所交的杂费保证金不足支付欠费,则买方有权向卖方追讨。3、买卖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时,卖方将该物业的权属证明原件交由经纪方或银行或银行指定的按揭机构保管至该物业成功递件当天为止。4、 卖方必须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的文件及办理相关的手续直至交易过户完毕。5、卖方必须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与约定需缴交的税费。卖方应当根据合同指定的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及咨询费,以及
7、支付经纪方就该物业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6、卖方向买方直接收取定金、楼款,书面签收后即视为正式收取;如卖方全权委托经纪方代为收取定金或楼款的,经纪方收取到即视为卖方本人收取到。届时,卖方应在收到经纪方通知三天内收取该款项,如卖方拒不在经纪方通知的时间内收取该款项,则视为卖方违约,经纪方应将该款项无息退还买方。7、卖方有权向经纪方询问该物业交易的进展情况,经纪方必须如实告知。第五条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买方保证在该物业交易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准确,保证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且配合卖方、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的手续直至交易过户完毕。2、 买方必须依照本合同约定的
8、时间按时支付足额楼款。3、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4、 如卖方拒不在经纪方通知的时间内收取该楼款款项,则买方应无息收回该款项并同时交还经纪方所提供的该款项的收款凭证,并签署退款证明予经纪方。5、 买方必须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与约定需缴交的税费。买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及咨询费,以及支付经纪方就该物业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6、 买方有权向经纪方询问该物业交易的进展情况,经纪方必须如实告知。第六条 经纪方的权利与义务1、 经纪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买卖代理服务。2、 经纪方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经纪方有权向买卖双
9、方收取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以及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因该物业而从事中介活动必要支出的费用。3、 如确因经纪方过错或过失导致该物业在申请买卖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双方原因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纪方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代理费并赔偿由此而造成之经济损失(以有效证实之直接损失为限)。第七条 代理费及咨询费的给付买卖双方向经纪方支付之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执行。第八条 违约责任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1向守
10、约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3、若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楼价1支付违约金。(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第九条 若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买卖该物业的,或买卖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未能买入或卖出该物业的,违约方均须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和咨询费及必须支付经纪方违约金人民币_元整(RMB¥_元)。第十条 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在
11、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买卖双方在房管部门签订的清远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第十一条 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第十二条 合同三方同意以下列一种途径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1、提交上述物业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2、向上述物业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四页,一式三
12、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和经纪方各持一份。第十五条 如本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必须由三方在删除、补充、更改处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本合同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解除。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充约定。第十七条 三方约定其他事项:_卖方: 买方: 门经纪方:清远市清城区盛世地产物业代理服务部签章: 签章: 签章:兹合同三方签订于_年_月_日亲笔签名立约客户须知:一、阁下向我司缴付款项时,我司将根据款项内容开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二、如有员工私自向阁下开具白条收据或作出承诺,而未加盖我司印章的,请阁下拒绝接收,否则我司对此不予认可
13、,并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
14、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
15、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
16、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