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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银行结算制度
银行本票
一、 银行结算方式种类
银行
结算方式种类
票据结算
商业汇票
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卡
汇兑(信汇、电汇)
托收承付(邮划、电划)
委托收款(邮划、电划)
银行汇票
信用证
电子支付
二、票据
(一)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案例】甲、乙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债务人甲应当向债权人乙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向乙 签发了100万元 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本例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甲、乙之间因买卖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出票人甲、持票人乙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承兑仅限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三)票据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取得
从出票人处取得;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获得;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已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了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甲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则丙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 不得优先其前手乙。如果已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则出标票人甲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不能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已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只要持票丙依法举证(如赠与 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的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先其前手。如果乙发给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的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的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在规定时效内不行使的,其权利归于消灭。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案例】A企业于2008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将其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8年7月1日(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持票人D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1)如果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日期内提示付款的,其票据权利并未消灭(付款请求权并未消灭),在2010年7月1日之前(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D企业付款;(2)超过2010年7月1日的,持票人将未丧失票据权力,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
【案例讨论题】A企业于2010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企业将其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企业。
问题:
1. 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是哪一天?
2. 持票人D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几日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3. 假设持票人D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D企业如何行使追索权?
4. 假设持票人D企业对背书人C企业的首次追索,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几个月内不行使追索权的,该项权利归于消灭?
5.如果C企业向D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几个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业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4、票据权力补救
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
(四)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对物抗辩是针对票据的本身问题提出的抗辩,只要票据本身有问题,对任何持票人均可主张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没有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只有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货物质量有问题,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抗辩。
(五)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
(六)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七)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入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经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可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的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八) 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1、 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1)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具有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功能。准贷记卡,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2)借记卡先将款项存入卡内,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2、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汇兑的撤销,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
汇兑的退回,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款项已经 从汇出银行汇出。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3、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收取同城和异地的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4、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它的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发票账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到交易所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等到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
承付期: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计算。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视为承付。
拒付理由:(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5、 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6.电子支付
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四、 由付款人主动付款的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银行卡等
六、 由收款人主动收款的结算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七、 到期结算时哪些结算凭证还需要收款人填制“进账单”或“委托收款凭证”
需要填制进账单的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
需要填制托收凭证的有: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七、付款人能作付款原始凭证的是哪些
1、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结算的,办理该票据时作付款原始凭证是“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
2、支票结算的,付款的原始凭证是支票存根联;
3、商业汇票结算的,付款的原始凭证是托收凭证的付款通知联;
4、汇兑结算的,付款的原始凭证是信汇或电汇凭证的回单;
5、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的付款的原始凭证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付款通知联。
八、收款人能作收款原始凭证的是哪些
1、 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结算的,作收款的原始凭证是进账单(收账通知);
2、转账支票结算的,作收款的原始凭证是进账单(收账通知);
3、商业汇票结算的,收款的原始凭证是托收凭证的收账通知联;
4、汇兑结算的,收款的原始凭证是信汇或电汇凭证的收账通知联;
5、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的收款的原始凭证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收账通知联。
九、票据及结算凭证填写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2)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006年大写:贰零零陆年 2007年大写:贰零零柒年 2008年大写:贰零零捌年
2009年大写:贰零零玖年 2010年大写:贰零壹零年 2011年大写:贰零壹壹年
1月1日大写: 零壹月零壹日
1月2日大写: 零壹月零贰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持票人向银行
提示付款签章 身份证名称 发证机关
转账支票签发举例:
1.填写:
完整的支票需要填好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要相符)。日期的填写必须大写,日期大写时如果是一个数字的月份必须要在前面加个零。例如8月应写成零捌月。10月要写成零壹拾月;11月写成壹拾壹月。10日前都写成零几日;10日、20日、30日前必须加个零。例如10日应该写成零壹拾日。数字的大写要标准: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特注:柒别写成染。)支票正面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有效期: 10天从出票的当天算起,遇到法定假期顺延。
3.背书:第一收款人如不进账,可以将支票支付(转)给别人,这就叫背书。在支票的背面的粘贴处粘贴银行专用的粘贴单,附加信息一栏不能填写任何资料,被背书人在收款人后的方框内盖上单位合法的财务印件(财务章、法人章),在收款人盖章的上面的小方框内填写上被背书单位的全称。
4.进账:分正进账和倒进账两种。正进账是出票单位直接填好支票去本公司的开户行给收款人通过银行付款。不过,得事先问好收款人的开户行和账号,填写好进账单才行。倒进账是收款人从付款方得到填写正确的支票,在盖好自己单位的财务印件,填好进帐单去本公司的开户行进账,并注明“**银行委托收款”字样,银行在第一张进帐单上盖上受理章,拿回公司交给财务人员就行了。
现金支票: 只能提取现金,也可以背书转让,填写与转账支票的要求一样,但支票的正、反两面都必须签公司的银行留存的财务印鉴。
现金支票的填写应注意:
1.用黑墨水 2.字迹清楚,有一笔涂改就作废
3.大写和小写一致.不一至作废
4.收款单位写自己单位,要全称
5.盖上印鉴.要清晰
6.作好支票登记
7.支票日期要大写。现金支票收款人为本单位,正反两面都要盖上银行预留印鉴,如收款人为对方,正面盖上本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反面则由对方背书;
转帐支票收款人为对方,正面盖上本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反面则由对方背书。
而左边的存根是作为你公司的记帐凭证,注意要保存好。
实际操作中,收票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不能收。鉴章空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据”,这种票据无法律效力。必须请出票人补盖印鉴方可接收。 2.出票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这种鉴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经常被银行退票。 3.支票上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没有其他签名或盖章,最好拒收。支票上的签名能以盖章的方式代替,但不能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4.图章颠倒的支票是有效的,可以收受。 5.盖错印章涂销后,再加盖正确印鉴的支票,可以收。出票人在盖错的印鉴上打“?”涂销,这枚印鉴视为没有记载,只要第二次所盖的印鉴和银行内原有的印鉴相同,而且户头内有足够存款,这张支票是安全的。
十、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兑付,大体包括如下步骤:
(1)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贷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2)签发汇票。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解讫通知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给承兑行,承兑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四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备注: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签发日期,收款人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的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交易合同编号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的“汇票签发人盖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3)汇票承兑。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
(4)支付手续费。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进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付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支付手续费时,应填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寄交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单位按照交易合同规定,向供货方购货,将经过银行承兑后的汇票第二联、第三联寄交收款单位,以便收款单位到期收款或背书转让。付款单位收到供货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交汇票后,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出纳员在寄交汇票时,应同时登记“应付票据备查簿”,逐项登记发出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号、票据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期、收款单位及汇票金额等内容。
收款单位财务部门收到付款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按规定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票据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款单位出纳员据此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逐项填写备查簿中汇票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号、票据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期、票面金额、付款单位、承兑单位等有关内容。
(6)交存票款。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承兑申请人即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地交存其开户银行(即承兑银行),以便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拨给收款单位或贴现银行。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承兑协议和“应付票据备查簿”’及时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银行。
(7)委托银行收款。收款单位财务部门也应当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汇票或应收票据备查簿,看汇票是否到期。汇票到期日,收款单位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面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将汇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通知,按规定办理汇票收款业务。收款单位根据银行退回的第一联进账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同时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上登记承兑的日期和金额情况,并在注销栏内予以注销。 承兑银行按照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划拨,并向付款单位发出付款通知,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支付到期汇票的付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上登记到期付款的日期和金额,并在注销栏内予以注销。
如果汇票到期,而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承兑银行将继续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划拨资金,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将不足支付的票款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账户,并对不足支付票款每天计收罚息。按照规定,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送一张特种转账传票,在传票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承兑申请单位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来两张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因存款不足,未付部分转入逾期贷款户”,另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已支付部分款项”。
付款单位因无款支付而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传票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因不足支付时收到银行特种转账传票时,应根据已付款项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不足支付部分,作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记录。
对于因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罚息,应在收到银行罚息通知时,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如果交易双方商定由收款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那么其基本步骤为:首先,由收款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至四联,然后第四联留存备查,将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寄交付款单位,再由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承兑,其他步骤与付款单位签发汇票的步骤相同。
商业汇票及其结算特点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可以由付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第六,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讨论题
单选
1.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A. 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 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消关系
C. 背书不连续
D. 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2.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A. 失票人所在地
B. 收款人所在地
C. 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 出票人所在地
3.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熟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 该汇票无效
B. 该背书转让无效
C.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4.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A. 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 持票人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多选:
1.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2.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 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 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 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 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3.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有奖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4. 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A. 背书不连续
B. 票据被伪造
C. 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 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5.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A.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 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综合题
1.A、B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承兑申请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0,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银行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向甲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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