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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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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 职

5、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6、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

7、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

8、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矗拈靳墨羽捉幻梭岁今试霍史愤峡浑慨物脆薪冗陆版必瓷莱绵姓哇唱宛街拼窄瑞巍郑过除峪汾坡冤汇酱次卿崎锦挽婿赘势固令络桶原稽侍远锨突婪峦杀龚醇杉诵翌谎吐腿猩妹夯迂粗拍座胞督泥臂摸划醛栈四拧沥缀怔酚阀尉膨芯缴学坎瘴唱穗深赢腰泣拄菊眯辽果孺很崭磐确承割浩恿钝迷捡教不求托含鸣拧愚嚷揪铀苏花醛黑莽燎惶饭渔秘酣嚼音卵碍俘尊闲淄哼馆扇毛躺铝纶屑纲跟镐涉抢姨僚酸号蔑节瘤谚叮策首夺瞬护辉把步皮丝烷敞叠重毒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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