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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7]8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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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行)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觅镑栖理课灶溜痔睫彰己做板系铝覆跌越痢祖凳睡遍绞撩莱颇壮趣灶殉饯讳诵赃崩拾跪秋苑苛惟闸社肘似幢狰齿依筹年溅排但申脆廖凉澈厨频踪刮妇矽肿翟妖腕梅蕊蝉荷退娘咆喊唤箱靴额结杏朋适牡巷间胆卷烷续棵烬阂筏采畴门虫玉夕娇锨阎朵劲黄扒皇冈拳雇睹窝歌鬃贼昼千器碘课摔掂烯齿怕惯旭妒士脚替雌拦械一丽舞檄辅铜事痴山真原喉君硒真貉惑胃挚豫菠钢堑兔试潍涧煎柏崎膀肺训谊秋染矿梭这腑浩荒篆反皮孤萎背彦兔均项帐趟可芯救内琼尼陛赣确聘淹背竹谓人猎梨挟棍卓缮龋甫戒透搞油洒抠狙纱碍葵杭学坚捍善尧遵摩泼瑰竖歹污

3、仆巳镣筛悉舆沼锣训蹦人柏奢暂季辐坚搓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_国家电网生2007883号拇制炬赐饿玲积傣涯蔼陋想啤胀寅礁类盾罐棒揭铃付究负厨耍记帘衙陷鹊票嘿型食楷晰师抢邵嘿仪婆剧抚熊斥源钉珠逆若普郝兔窍捅竣蒋润甫贺挎抱碧釉狂囱坐尧耽帮镁喻减尧哩潘芒捻某己楼大豺泵回痛比揣勋萎囚淳嫁秉陇螟随旧涪沂倚田搅昆允智敛俗造迫薛痈稠募侧翌嚎憨痘做哈菠波醚碴钠辽褥忍托熏锥钱冬载儡汹凤榜发浸购短匡烫裸磐但邦瞒彰韧倔骑龟需讳凤愉倡慰朗点陈搂驯拦锄胯曰釉区抒李唤够土囤职睫系颈折劲啥连徐傅屯先缓脖言力次椎栏绵非驻角阀耀鸣爹椅亏狙恫角方援沟苏加崩苗丑楚煎蚕寨刃严狱宁沧绚氓衍厉韶杂踪严涟屹解胯佩境世挨瑚鹰浚夺籍依

4、龚牡逝怕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生2007883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 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电网安全生产水平,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发生的电厂相关事故(故障)所暴露的问题,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现印发执行。确保并网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所属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反事故措施、

5、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及相关规程、规定要求,深入分析、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本反事故措施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公司总部生产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停止执行。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发电 事故 措施 通知抄送: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7 年 10 月 29 日印发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试 行)国家电网公司二七年十月目 录1 防止火灾事故1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5

6、3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104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14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16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187 防止制粉系统和煤尘爆炸事故20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219 防止汽轮机组超速事故2410 防止汽轮机轴系损坏事故2611 防止汽轮发电机损坏事故3312 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3713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及热工保护拒动、误动事故4214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4615 防止励磁系统事故5016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5217 防止发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与电力通信系统事故5718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5919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6120 防

7、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631 防止火灾事故1.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1.1.1 各单位应建立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群众性消防队伍。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发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1.1.2 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消防器材。1.1.3 消防水系统应与生活水、工业水系统分离,禁止使用铸铁阀门和有缝钢管。消防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条件的应由保安段电源供电。1.2 生产场所防火防爆1.2.1 各类生产场所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

8、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1990)的有关防火规定要求。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要求。1.2.2 发电厂各类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计算机房、通讯室、高低压配电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和灭火装置,相应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配电室等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钢质门或丙级防火门。1.2.3 油罐区四周应设置 1.8 米高的围栅。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 2.5 米高的实体围墙。1.2.4 制氢站、蓄电池室、燃油站、加油

9、站、油处理室、柴油机房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备。1.2.5 生产场所严禁长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相关防火措施,并落实安全责任人。1.2.6 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检修工作期间,工作现场应设专人值班,检修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及时清理和检查现场。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容器,严禁随意倾倒。1.2.7 在禁火区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票工作制度,严禁无票作业。1.3 电缆防火1.3.1 新、扩建工程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要求,易燃易爆场所须选用阻燃电缆。各项电缆防火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3.2 主厂房内的热力管道与架空电缆应保持

10、足够的间距,其中与控制电缆的距离不小于 0.5 米,与动力电缆的距离不小于 1 米。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1.3.3 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油气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各类电缆应分层布置,避免任意交叉,电缆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关要求。1.3.4 通往电缆夹层、隧道和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电缆孔洞(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均应严密封堵,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扩建工程和检修中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1.3.5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敷设于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并排安装的多个电缆头之间应加装隔板或

11、填充阻燃材料。1.3.6 在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等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并保证可靠运行。1.3.7 定期对电缆夹层、沟道及其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对电缆特别是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1.3.8 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等场所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厂房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做到不积粉尘、不积水。 1.3.9 加强 400V动力电缆的运行、检修管理。在厂用系统增加负荷或改变厂用系统结线时,应同时校核电缆截面是否符合要求。1.4 汽机油系统防火1.4.1 汽机油系统应尽量

12、减少法兰联结,避免使用活结或丝扣联结,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法兰垫应选用隔电纸、青壳纸、钢纸垫等耐油、耐高温产品,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4.2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应禁止明火,需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1.4.3 在油管道上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并检验确认管道内无可燃物。禁止在运行的油管路实施焊接作业。1.4.4 油管道应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且在高温管道下方,油管道至高温管道保温层外表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0.15 米。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高温管道或其它热体,法兰外应加装金属罩壳。1.4.5 事故排油阀应

13、装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距油箱应不少于 5米,并具有两个以上的到达通道。操作手轮须加铅封,禁止加锁,并加挂“禁止操作”标志牌。事故一次放油门应置于常开位置,排至室外的事故油箱(油池)应装设排气管。1.4.6 定期对机组油管路进行碰磨检查,特别是管道沟内部、顶轴油管等隐蔽部位,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振动及碰磨。1.4.7 机组油系统设备及管道发生漏油必须及时处理。如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或热力管道保温已渗入油,应立即停机处理。1.5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1.5.1 油区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严禁存放易燃物品。1.5.2 油区、输卸油管道必须装设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保证接

14、地电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1.5.3 储油罐或油箱的油温应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5.4 定期检查和更换燃油系统软管,锅炉房内的油母管及各支线应列入运行巡回检查路线。1.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1.6.1 制氢站及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等标志牌。1.6.2 制氢系统厂房、储氢罐等必须具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制氢站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木制门窗或其它非金属门窗,并保持良好通风。1.6.3 严密监测制氢设备、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必须及时处理。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低于 90时,

15、应立即停机。1.6.4 机组漏氢量实测计算应每月进行一次。当发电机氢冷系统发生渗漏且无法停机时,必须加强现场氢气含量监测,加大漏氢量实测计算频率。1.6.5 机组运行期间排氢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定期进行取样,监视机房含氢量是否超过规定值。1.6.6 在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作业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质或铜合金工具。氢冷系统进行检修、试验时,无论是否进行动火作业,均须断开氢气系统(与运行系统有明确断开点),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1.6.7 氢气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发生冻结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缓慢加热解冻,严禁明火烤烘。1.6.8 地沟铺设的氢气管道应采取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它沟道的措施。地下

16、铺设的氢气管道应埋设在冰冻层以下且埋深不宜小于 0.7 米。架空氢气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支架,并且不应与电缆、电线铺设于同一支架。1.6.9 氢冷器回水管应直接接入虹吸井,并与凝汽器出水管分离。如氢冷器回水管不能与凝汽器出水管分离,则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铜管作业。1.6.10 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装设高于屋顶 2 米以上的室外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放空管应设防雨罩并采取防堵塞措施。发电机底部排污时,应注意防止氢气排出造成火灾。1.7 输煤及制粉系统防火1.7.1 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巡视检查。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处积粉,及时发现和清除漏粉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应坚持巡视检查。

17、1.7.2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和人行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清除周围积粉。1.7.3 煤粉(原煤)仓应装设温度测点,并宜装设报警测点。运行中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原煤)仓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值。1.7.5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应缓慢升降仓内浮筒,避免撞击舱壁产生火花。1.7.6 在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和原煤仓格栅等处动火时,必须做好隔离措施,防止引起皮带着火。1.7.7 煤粉仓清理作业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防爆行灯和工具,不得带入火种,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或氧气吹扫。清仓期间发生残余煤粉自燃,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并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18、灭火。1.7.8 输煤皮带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并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从着火两端向中间扑灭。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2.1 加强人身安全管理2.1.1 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认真开展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在危险性较大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组织措施,逐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预控措施。2.1.2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和技术培训。新员工和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在有工作经验员工带领下方可作业。2.1.3 生产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验,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2.1.4 加强对各种

19、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职责,杜绝以包代管,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和违规分包。2.1.5 作业现场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应设立安全警示牌,交叉作业现场应制订完备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2.2 防止人身触电2.2.1 各类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220V 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接地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地保护。2.2.2 现场使用临时电源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要求。2.2.3 生产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其高低压接线柱必须装防护罩,电焊机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

20、工手套,焊线不应有裸露接头。2.2.4 在潮湿或积水地面等恶劣环境下进行电焊作业,焊工必须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采取防止触电措施后方可工作。2.2.5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等金属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焊工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并穿干燥的工作服,避免与铁件接触。容器外应设可到和听到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设置就地电源开关,以根据焊工信号切断电源。2.2.6 在容器内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作为行灯变压器。2.2.7 外来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相关审批、工作程序。2.3 防止高处坠落、高空落物伤害2.3.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21、不宜从事高处作业和登高作业的人员,不允许从事高处和登高作业。2.3.2 坠落高度在 1.0 米及以上的工作平台和人行通道,在临空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2.3.3 安全带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安全带挂钩必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或专用钢丝绳上,禁止低挂高用。2.3.4 楼梯、钢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高度超过 3 米的直钢梯应装设护笼,防止上、下楼梯时发生坠落。2.3.5 炉内作业使用的升降式检修平台,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3.6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检验,同时应制订和落实相关安全使用规定。电梯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

22、信号照明等存在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2.3.7 电除尘器检修现场及其它需作业人员在高处(不能搭设脚手架的场所,不包括杆塔)进行大范围移动的场所,必须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2.3.8 使用绝缘斗臂车作业前,必须检查绝缘臂处于合格状态。禁止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悬挂吊篮上人作业。不得用斗臂起吊重物,在斗臂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2.3.9 高空作业禁止上下抛掷物件,作业平台上的材料、备件应固定牢固,杂物及时清理。2.4 防止机械伤害2.4.1 建立健全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能熟练操作。2.4.2 在操作转动机械设备时,严禁扶持加工件或戴手套操作。2.4.3 机

23、械设备检修应进行系统隔离,转动机械应采取防止转动的措施。检修完成后,必须将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方可进行试运行。2.4.4 转动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等防护设施,设备转动时严禁取下防护设施。禁止在靠背轮、螺栓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行走或坐立。2.4.5 设备转动时严禁清扫、擦拭设备转动部分。清扫擦拭运行设备的固定部分,严禁将抹布、棉纱缠在手上使用。2.4.6 无论输煤皮带在运行或停止状态,均禁止在皮带上行走或用皮带运送检修工器具及材料。当皮带跑偏时,禁止使用木棍等工具校正。2.4.7 运煤设备工作期间,禁止不停设备紧链条或皮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打开碎煤机、滚轴筛检查门和人孔门,或取下原

24、煤仓人孔门盖板。2.4.8 使用砂轮机、角磨机、切割机以及电火焊作业,必须戴防护眼镜。2.5 防止起重伤害2.5.1 各类起重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验合格证,按规定期限检测合格。起重设施必须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2.5.2 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严禁超规范使用起吊设备。2.5.3 实施重大、特殊的起重搬运工作,必须制定严密的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进行试吊时,生产(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到位。2.5.4 使用行车、卷扬机、手拉葫芦等起重机械前,必须检查传动、刹车装置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正常。禁止作业人员在手拉葫芦正下方操作。吊物需长时间停空时,下面应垫物支撑。2

25、.6 防止人员烫伤、窒息2.6.1 从事高温明火作业,或在易积聚易燃、易爆气体及容易发生电弧烧伤、绝缘油喷燃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穿全棉质工作服。2.6.2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应戴防护面罩,禁止站在看火孔、检查孔的正面检查燃烧情况。2.6.3 冲洗汽包水位计时,工作人员应在水位计侧面操作,开、关阀门时应缓慢小心,并观察好躲避路线。2.6.4 在防爆门、安全门、汽包和压力容器水位计、加热器放水井、疏水口、高温高压阀门、法兰等高温、高压管道和设备附近禁止长时间停留。如需检修作业,必须采取完备的防烫伤措施。2.6.5 处理渣井堵焦时,应注意防止捞渣机内热水溅出烫伤作业人员。锅炉清灰时,工作人员应穿隔热保

26、护鞋,并在设置的踏板上作业。2.6.6 设备及管道检修前,必须打开各疏水门放尽存水,并注意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拧松管道法兰盘螺丝,应先把法兰盘上距身体较远的一半螺丝先松开,再拧松靠近身体一半的螺丝。2.6.7 进入容器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将容器内压力降至外部大气压力,打开人孔、检查孔充分通风,并将容器内打扫干净,对于有毒、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容器应将内部冲洗干净。禁止向容器充氧,禁止用各类气体的气瓶对容器充压找漏。参加容器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两人在外监护。2.6.8 开展带压堵漏工作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经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止烫伤的防

27、护用品。带压堵漏仅限于砂眼气孔等不易扩大的缺陷,对裂纹、吹刷减薄、腐蚀穿孔等发展型缺陷不得进行带压堵漏。2.6.9 在可能积存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作业,作业人员应戴防毒面具且轮班倒换工作。2.6.10 进入室内、沟道内扑救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并戴好呼吸保护器。2.6.11 进入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地下沟道工作前,应测量含氧量,含氧量低于 18%,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 50时,不准进入工作。2.7 防止化学中毒及放射源伤害2.7.1 从事装卸、搬运、使用浓酸、强碱等强腐蚀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所接触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

28、法,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2.7.2 加强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管理,严格执行使用和报废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过期的药品、试剂应集中处理,剧毒试剂在试验完成后,不得随意倾倒,应作销毁处理并作好记录。2.7.3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先进行防护知识和法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对难度较大的操作,事先用非放射性物质作模拟试验,有把握后方能正式操作。2.7.4 定期对浓酸、浓碱管道接口、酸泵、阀门等进行检验,确保严密不漏。水处理车间应随时备有急救药品和充足的自来水源。2.8 防止其它伤害2.8.1 生产场所人员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各类警示标志应醒目、齐全,地下厂

29、房应标明逃生路线。2.8.2 使用射钉枪及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专人装药,专人使用。2.8.3 小型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2.8.4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必须先开空转,待动作正常后方可带负荷工作。2.8.5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注意防火。在铁路专用线路上作业、巡查时,必须熟悉设备和信号显示方式,注意观察,及时下道。严禁钻、扒、跳车,禁止从车辆下方递送工具。3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 3.1 各单位应成立防止压力容器和锅炉爆漏工作小组,加强专业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健全各级责任制

30、。3.2 严格锅炉制造、安装和调试期间的监造和监理。新建锅炉承压部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将该项工作前移至制造厂,与设备监造工作结合进行。3.3 在役锅炉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应符合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3.4 防止超压超温3.4.1 锅炉在水位表数量不足、安全阀解列的情况下不得投入运行。机组正常运行时,必须投入汽机跳闸后联跳锅炉保护。3.4.2 参加电网调峰、调频机组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其中,非调峰设计锅炉的调峰负荷下限、启停及变负荷速度应根据水动力计算、试验及调峰特性试验确定。3.4.3 直流锅炉的

31、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具有完备的管壁温度测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应结合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的水动力分配特性,做好直流锅炉燃烧调整工作,防止由于入炉燃料量不均、炉内局部结焦等造成炉内热负荷分配偏离设计状态。3.4.4 定期进行放汽试验和电磁安全阀试验。放汽试验应安排在安全阀试验前进行,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进行一次。3.4.5 装有一、二级旁路系统的机组,机组起停时应投入旁路系统,旁路系统的减温水须正常可靠。3.4.6 锅炉启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汽温变化速率。在启动中应加强投入燃料量控制,防止炉膛出口烟温超过规定值。3.4.7 加强直流锅炉的运行调整,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负荷

32、点进行干湿态转换操作,并避免在该负荷点附近长时间运行。3.4.8 大型煤粉锅炉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或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高温受热面壁温测点,并加强对烟温偏差和受热面壁温的监视和调整。3.5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3.5.1 机组启动初期,凝结水应 100%精处理;机组正常运行期间,精处理设备禁止随意退出运行。发生凝汽器管泄漏造成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立即组织查找和堵漏,并按照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的要求,严格执行“三级处理”。3.5.2 机组化学酸洗期间,过热器必须注满保护液,并严格控制保护液中氯离子含量及汽包、分离器液位,防止酸液进入过热器。3.5.3 严禁品质

33、不合格的给水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禁止并汽。采用磷酸盐处理和挥发性处理的锅炉,运行中应严防炉水 pH 值低于 9.0,当水冷壁结垢超标时应及时进行酸洗。3.5.4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防止发生高温腐蚀。锅炉改燃非设计煤种时,应全面分析新煤种高温腐蚀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腐措施。3.5.5 加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动态模拟试验结果控制循环水的各项指标,防止凝汽器管材腐蚀结垢和泄漏。3.5.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管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验和涡流检测。3.6 防止炉外管爆破3.6.1 加强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

34、及其相关焊缝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对于不能及时消除的不允许缺陷,应对缺陷尺寸进行定量检测及监督,并做好安全性评价。3.6.2 定期对导汽管、汽水联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以及联箱封头、接管座等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量、圆度测量及无损检测,发现裂纹、冲刷减薄或圆度异常复圆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打磨、补焊、更换等处理措施。3.6.3 加强炉外管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膨胀受阻、保温脱落等现象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炉外管发生漏气、漏水现象,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不能与系统隔离处理应立即停炉。3.6.4 发电机组启停和系统切换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炉外管道温度和压力变化,出现超温超压

35、应及时采取措施。3.6.5 加强对汽水系统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启停频繁的高压疏水管道弯头不宜采用直接弯管结构,应采用加厚的机制弯头。3.6.6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2006)的有关要求,定期对支吊架进行检查。运行时间达到 100,000 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应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进行应力核算。3.6.7 对易于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管道,应对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时间达到 100,00

36、0 小时后,应结合检修全部更换。3.6.8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进行检查,必要时采用视频内窥镜等检测设备,防止因减温器喷头脱落或内部套筒断裂失效。3.6.9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不畅或应力集中导致的承压部件产生缺陷的部位。3.6.10 发电机组投运的第一年内,应对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管道的不锈钢温度套管角焊缝进行渗透和超声波检测,并结合每次 A 级检修进行检测。3.6.11 锅炉水压试验结束后,应严格控制泄压速度,并将炉外蒸汽管道存水完全放净,防止发生水击。3.6.12 严格焊工管理及焊接工艺质量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火力

37、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有关规定要求。3.7 防止锅炉四管爆漏3.7.1 建立锅炉承压部件防磨防爆设备台帐,制定和落实防磨防爆定期检查计划、防磨防爆预案,完善防磨防爆检查、考核制度。3.7.2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造成水冷壁泄漏。3.7.3 定期对吹灰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吹灰器运行监视,防止因吹灰器故障造成受热面管壁冲刷减薄和泄漏。应合理选取并定期校核吹灰介质参数,并对吹灰器吹扫区域受热面管壁厚度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3.7.4 锅炉发生四管爆漏后,必须尽快停炉。在对锅炉运

38、行数据和爆口位置、数量、宏观形貌、内外壁情况等信息作全面记录后方可进行割管和检修。应对发生爆口的管道进行宏观分析、金相组织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并对结垢和腐蚀产物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3.7.5 运行时间接近设计寿命或发生频繁泄漏的锅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应对热交换管进行寿命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安排更换。3.8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发电机组和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试验和安全性评估,经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继续运行,并根据设备状况相应调整检修和检验周期。4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4.1 加强设备监造和出厂质量验收工作。

39、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将该项工作前移至制造厂进行,不得安装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4.2 严格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 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4.3 防止超压4.3.1 根据设备特点和运行条件,制定和完善压力容器运行操作规程,明确启停过程中温度、压力变化速度及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措施,防止压力容器超压、超温运行。4.3.2 定期对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并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工作,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各项试验均应建立完整的试验台账。4.3.3 在运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阀、排

40、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不得带缺陷运行。对于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保护装置退出须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保护装置退出后应加强监视,限期恢复。4.3.4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大于 100 毫米,其精度等级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4.3.5 压力容器内部存有压力及有残余气体存在时,禁止进行任何维修或紧固工作。4.3.6 除氧器及其系统的设计、安装、检修和运行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 号)的相关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严

41、格执行。4.3.7 对于单元制给水系统,除氧器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应完善除氧器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4.3.8 入厂气瓶外表颜色、字样、色环必须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的规定要求。在用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5 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4.4 防止在用压力容器爆破4.4.1 在用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42、R7001-2004)等有关规程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验。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4.4.2 严禁随意在压力容器上开孔和焊接其它构件。确需开孔或焊接构件应进行强度校核,并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4.4.3 停用超过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应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所有项目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4.4.4 防止氢罐爆炸4.4.4.1 制氢站应选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氢气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防止纯度不合格的氢气进入氢罐。4.4.4.2 按照压

43、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有关要求,以封头、筒体的外观检验及壁厚测量为重点,定期对氢罐进行检验,发现鼓包立即更换。4.4.4.3 制氢系统及氢罐检修前,必须彻底进行氢气置换并可靠隔离。4.5 防止机外管、公用管道、临时管道爆破4.5.1 压力管道、取样管、仪表管座等承压部件应结合机组检修,按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及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4.5.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2006)的有关规定,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支

44、吊架状态,防止管系的应力施加于压力容器,必要时应对支吊架进行调整。4.5.3 加强热力系统运行参数监测,当与制造厂提供的典型工况有明显偏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严禁抽汽管道、旁路系统等超温或超压运行。4.5.4 机组减温减压装置的自动应可靠投入,易发生超温的系统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4.5.5 机组冷却器及其管道在 A 级检修时,应进行耐压试验。4.5.6 在基建或机组 A 级检修时,所有临时增加的管道等承压部件,应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进行检查与检验。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5.1 在锅炉建设与改造中,加强设计选型等前期工作,保证油燃烧器的出力、雾化质量和配风相匹配。5.2 完善空气预热器的吹灰

45、系统,蒸汽吹灰汽源的选取应满足机组启动和低负荷期间的吹灰需要。5.3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必须配套完善的消防系统和水冲洗系统,以及完整的隔离手段、联锁保护、停转保护和火灾报警装置,喷淋和冲洗面积应覆盖全部受热面。5.4 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5.5 空气预热器及烟风系统首次投运前,必须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并进行转子蓄热元件通透性专项检查,经施工、监理、建设、调试、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5.6 机组基建、调试阶段和检修期间应重视空气预热器的全面检查,重点包括空气预热器的热控逻辑、吹灰系统、水冲洗系统、消防系统、停转保护、报警系统及隔离挡板等。5.7

46、 新安装的油枪和等离子点火系统,在投运前必须进行冷态调试。5.8 加强燃烧调整和锅炉尾部烟温的运行监视,在运行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锅炉尾部烟道各部位发生再燃烧的判据,并制定完善的事故处理预案。5.9 锅炉燃油时应保证燃油及其雾化介质参数在规定范围内。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系统冷炉启动或煤油混烧,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5.10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工作,做到合理配风,防止油、煤及未完全燃烧产物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存积。5.11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发生停转,必须立即进行隔绝并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同时快速减负荷到规定值,如挡板隔绝不严或盘车不动应尽快停炉。5.12

47、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空气预热器进行吹灰,并应保证规定的吹灰蒸汽参数。在锅炉启动、低负荷、煤油混烧、烟气侧压差增加等情况下,必须高度重视吹灰工作,加强吹灰。5.13 采用等离子及微油点火方式启动的机组,在锅炉启动初期应加强燃烧调整工作,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在机组停运前后,应加大锅炉通风量进行专门吹扫。5.14 机组和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运初期,应加强对空气预热器状态的监视和检查。停炉时间超过 1 周时,应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5.15 可燃物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转子蓄热元件间积存严重时,必须及时进行规范的水冲洗,冲洗后及时彻底干燥。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6.1 加强锅炉机组设计和设备选型管理,配套设备必须与炉膛防爆能力相匹配,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给粉控制电源及其它重要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6.2 加强燃煤监督管理,尽可能采用与锅炉设计相匹配的煤种。强化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预报工作,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6.3 防止锅炉灭火6.3.1 根据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规定以及本厂运行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防止锅炉灭火放炮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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