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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xx农村信用社管理效率,加强风险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xx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综合评价暂行办法》(xx联〔2011〕84号)确定的1、2级县级行社为A类县级行社,3、4级县级行社为B类县级行社,5、6级县级行社为C类县级行社。县级行社等级分类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四条 县级行社分类管理权限包括信贷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其他事项管理权限。
第二章 基本管理权限
第五条 信贷管理
县级行社信贷审批按照监管要求及资本约束范围内最高单户比例来设定权限,具体规定按照《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行社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和市级机构信贷业务咨询权限的通知》(xx联办发〔xx〕177号)有关要求执行。
县级行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审批权限按照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六条 财务管理
(一)固定资本比率超过40%的县级行社,原则上不得增加固定资产,并应制定压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将比率降到40%以内,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固定资产且单项开支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单笔开支500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审批,同时要上报固定资本比率压降计划,限期压降固定资本比率。
(二)县级联社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农商行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
(三)县级行社本部营业办公楼修理或改良支出超过800万元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
(一)编制管理。省联社对县级行社实行人员编制管理,区别不同等级的行社核定人员编制。
(二)招聘管理。系统内用工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县级行社每年根据人员编制和需要上报用工计划,员工招录由省联社负责组织进行笔试,各办事处、市联社统一组织县级行社进行面试,由县级行社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其他事项管理权限
(一)县级行社购置枪支弹药,按《xx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xx〔2005〕46号)规定,报办事处、市联社批准,并得到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向省公安厅申请价拨。
(二)县级行社起诉及应诉事项,按《xx农村信用社诉讼事务管理办法》(xx联字(2012)12号)规定权限执行。
第三章 A类行社管理权限
第九条 A类行社财务管理权限
(一)A类行社辖内网点购建营业用房投资总额(含购地款、装修费用及税费等,下同)在7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律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
(二)A类行社辖内网点房产修理或改良支出超过450万元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
(三)A类行社单项资产年租赁费用(以下简称年租赁费用)在65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四)A类行社单笔资产损失金额(以下简称单笔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十条 A类行社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一)编制管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增加人员编制需求,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后,报省联社批准。
(二)招聘管理。除参加省联社统一招录员工外,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每年可按不超过编制总量1%的比例(且招聘后不得突破编制总量),自主招聘专业技术型人才,招聘方案报办事处、市联社事后备案。
第四章 B类行社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B类行社财务管理权限
(一)B类县级行社辖内网点购建营业用房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律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
(二)B类县级行社辖内网点房产修理或改良支出超过350万元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
(三)B类县级行社年租赁费用在45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四)B类县级行社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十二条 B类行社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一)编制管理。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根据岗位需求、业务规模等核定人员编制,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后,报省联社批准。
(二)招聘管理。除参加省联社统一招录员工外,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每年可按不超过编制总量1%的比例(且招聘后不得突破编制总量),自主招聘专业技术型人才,招聘方案报办事处、市联社事后备案。
第五章 C类行社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C类行社财务管理权限
(一) C类县级行社辖内网点购建营业用房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律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
(二)C类县级行社县内网点房产修理或改良支出超过250万元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
(三)C类县级行社年租赁费用在35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四)C类县级行社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十四条 C类行社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根据岗位需求、业务规模等从严核定人员编制,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后,报省联社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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