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广东省省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本着落实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指各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
2、席,派往子公司领导班子任职的人员。第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用。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和要求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理论水平。2. 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事业,掌握工作规律,有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3.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4.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本部门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5. 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 坚持民主集中
3、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条 具体条件和要求1. 新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2. 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3. 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5年(含)以上工龄;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应具有3年(含)以上工龄。4. 新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副职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5. 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副职岗位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6. 担任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第三章 人选推荐 第七条 人选推荐包括部门提名推荐、公司领导推荐和民主推荐。部门提名推荐,是指公司各部门向公司
4、党委提名推荐。公司领导推荐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向公司党委署名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八条 人选推荐按照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的设置采取定向推荐;中层管理人员兼职,亦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办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应当按下列程序:1. 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2. 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3.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要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 向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九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四章
5、 组织考察第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办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目前公司实行等额考察。第十一条 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根据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 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中层管理人员考察预告;3. 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征求意见;4. 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5. 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应听取
6、公司纪委和纪检监察室的意见。第五章 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由党委办和人力资源部向党委会逐个介绍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 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财务部的正职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并征得同意和批准。第六章 任 职 第十六条 实
7、行中层管理人员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七条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十八条 对需要离任审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离任经济审计。第七章 任期及考核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任期是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任期满三年时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其所在岗位承担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考核过去三年的业绩和工作态度。综合考核力求准确、客观、全面、真实,既看主观努力程度,又看客观具体条件;既看个人所起的作用,又看部门整体发挥的效能。 第二十一条
8、 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情况,研究下一步的任用事宜。第八章 免职辞职第二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 在年度考核、组织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2. 在年度员工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者;3. 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二十六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内部竞争上岗或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