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节 内部审计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节 内部审计范围
第二条 内部审计,审计评价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审计情况经常性向监督管理委员汇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对象)要积极配合审计部,及时正确提供一切审计所需的资料和其他审计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四节 内部审计分类及其定义
第五条 内部审计分类:
一、按内容分类有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离任审计;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有专项审计和常规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定义:
一、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二、绩效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三、内部控制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四、经济责任审计:是应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对被审计对象职务行为影响其所在公司或部门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归责,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五、干部离任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在广义上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是根据公司相关人事规定,对被审计对象完成其承担的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五节 内部审计工作标准
第七条 参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订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报告。
第九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计划或应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前应确定审计项目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制订详细审计计划,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计划审核后由项目小组出具《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授权委托书》,交由审计负责人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再经董事长批准后盖章下发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的上级单位;如审计事项特殊,可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及其上级单位,视审计进程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及其上级单位。
第十一条 按约定时间进驻被审计单位,运用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比较分析法、穿行测试法、标杆法、抽样法、实地查验法、重新执行法和专题讨论会法等方法进行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交由审计负责人初审,初审后下发被审单位(或对象)征求意见,确认定稿盖章后,递交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被审单位(或对象);如审计事项特殊或情况特殊,审计部门形成审计报告后可直接递交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续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评价具体可见相关审计工作办法。
第十三条 审计事后事项:根据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传达的审计后相关意见,提前口头通知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后对被审计单位(或对象)进行跟踪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递交监督管理委员会;如审计事项特殊,可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对象),视工作进程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对象)。
第七节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按审计披露结果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评价内部审计报告。
一、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限性,无法按照独立审计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
(二)个别一般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订的相关规定,被审单位(或对象)拒绝修改的。
二、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存在相关重要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订的相关规定或相关事件掩盖事实真相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单位(或对象)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经过审计后,无以上情况时,应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第八节 内部审计报告及底稿的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除递交授权委托人(指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和实施审计部门的主管部门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审计后形成的工作底稿应附于审计报告存档,除授权委托人(指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实施审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可调阅外,不得对外调阅或提供。
第九节 其 他
第十七条 如与其他规定相冲突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一:《审计通知书》
附件二:《审计授权委托书》
集 团 内 部 审 计
通 知 书
编号:
公司:
受公司 委托,我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关于
方面进行相关审计核查,请贵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详见附表。
特此通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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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回执
集团审计部:
你部出具的编号: 号《集团内部审计通知书》我(公司/部门)已收悉。
签收人: 联系电话:
签章:
日期:
附表: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审计目的:
审计内容:
审计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束时间按工作进程)
被审计单位应协助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审计小组名单:组长:
组员:
审计部核签:
签发日期: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签:
签发日期:
集团内部审计授权委托书
兹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审计部授权,授权委托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目的和要求:
三、审计时间范围:
四、审计类别:
根据授权委托内容,请你部门按照集团颁布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严格完成本次审计事项。
授权委托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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