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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加工定做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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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加 工 定 做 合 同 承揽方(全称):潍坊市奎文区东关隆迪经贸中心(新纪元建材市场美丽岛潍坊专卖店) 定做方(全称):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09年8月8日 合同签订地点: 山东潍坊 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实木复合木地板、实木踢脚线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做产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5x130x90 平米 95 世传ST90-18 2200x0.9 米 45 合 计 第二条:定做成品质量要求:地板表面需完整光洁,牢固结实,不得出现裂缝、破损、污渍等现象。 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物的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三条:价款或酬金: 1、实木复合木地板: 95㎡× 185/㎡= 17575元(人民币) 2、实木踢脚线: 45m× 28/m= 1260元(人民币) 共计:18835元(人民币) 预付500元订金 其余货款(除质保金外)到货后如无特殊情况1日内付清,如发生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付款时间。质保金为总货款的5%,100元,半年后将质保金结清。 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五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2009年8月9日交货 地点:山东潍坊 第六条:质保承诺:承揽方保证 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问题负责维修更换,并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拒不履行责任将扣除质保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如延误定做方工期,超出交货时间,按每天100元扣除。 4.擅自调换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做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八条  定做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做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无故拒绝接收定做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变更交付定做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本合同自2009年8月8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做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 承 揽 方: 定 作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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