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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合同对货运代理关系的影响.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52299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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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贸代理合同对货运代理关系的影响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没有进出口权的国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必须与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外贸代理合同,由外贸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事宜,因此,在货运委托环节中,引出谁是货运委托人的问题。纵观涉及外贸代理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在外贸代理协议中有“国内企业自行负责货物出口运输”的约定,因此,国内企业会直接与货运代理企业接洽货运代理事宜,并向货运代理人提供外贸企业出具的相关单证,这时,货运委托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成为审理中的一大难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外贸代理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国内企业负责安排货物

2、运输的条款,对货运代理合同不产生约束效力;外贸企业为货运企业出具货运所需单证,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是货运委托人,应独立承担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外贸企业不能以外贸代理合同中有关由“国内企业安排货运的条款”作为对抗货运代理人的理由。另一种观点认为,外贸代理制度实质上是隐名代理制度。外贸企业作为外贸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在国内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出具相关单证)委托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只要外贸企业能够证明货运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外贸代理人身份的,货运代理合同的效力溯及外贸代理合同委托人国内企业,国内企业应对货运代理合同承担责任。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与四百零三条对外贸代

3、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2000)沪高经终字第436号原告上海日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称日内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绍兴市进出口公司(以下称绍兴进出口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绍兴进出口公司与浙江省外转内商品经销公司(以下称经销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合同,约定绍兴进出口公司代理办理货物出口业务。为此,绍兴进出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日内公司办理货物出运手续。日内公司接受委托,履行了货代义务,并垫付了费用,在向绍兴进出口公司催讨欠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绍兴进出口公司以其不是货运委托人,真正的货运委托人是经销公司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一、二审法院认为,绍兴进出口公司与经销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双

4、方形成的是外贸代理关系。绍兴进出口公司为履行合同,书面委托日内公司办理货物出运手续,日内公司与绍兴进出口公司之间形成货运代理关系,这两者关系是独立的,绍兴进出口公司与日内公司建立的货运代理关系并不能约束外贸代理委托人经销公司。又如(1999)沪高经终字第236号原告上海中仪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仪公司)诉被告中国燕兴总公司(以下称燕兴公司)、被告上海四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晟科技)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四晟科技与燕兴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由燕兴公司代理四晟科技进口医用脚轮。燕兴公司将正本提单、报关单等有关单证交中仪公司委托其报关运输。因燕兴公司未向中仪公司预付报关所需的费用,中仪公司

5、与四晟科技交涉,四晟科技出具保函表示愿意支付报关垫付费用。中仪公司以燕兴公司的名义完成报关业务,并垫付了增值税、关税、海运费、港杂费等。嗣后,中仪公司因未收到垫付的相关费用,起诉两被告。燕兴公司认为四晟科技是真正的委托人,且其出具过保函,应由其支付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燕兴公司与中仪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相关费用应由燕兴公司支付。四晟科技保函系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出具,对四晟科技不具约束力。据此判决燕兴公司支付中仪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及利息,对中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中仪公司系根据燕兴公司委托,以燕兴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报关、纳税等事务,因此,双方存在货运代理关系,燕兴

6、公司应向中仪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四晟科技作为保函的出具人,同时又是真正的收货人,对中仪公司垫付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四晟科技充当两个不同的角色:外贸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与担保合同的保证人。终审判决系根据保证法律关系,判令保证人四晟科技与主债务人燕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者,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中仪公司可直接要求外贸代理合同中委托人四晟科技承担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处理涉及到外贸代理合同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是仅以货运代理合同为依据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还是适用隐名代理制度,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约束进货运代理关系来处理,实践中很难作出硬性规定。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当事人请求适用隐名代理制度来约束第三人的,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适用隐名代理制度约束第三人。货运企业对货运委托人是否系外贸代理合同的受托人身份并无查证的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与货运委托人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只能约束货运代理双方,而不能适用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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