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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聘任合同-聘任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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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 聘用合同书 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工作的通知》(豫人[2005]61号)文件精神,经聘用单位、人社部门、受聘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如下: 聘用单位: 主管部门: 岗位工种名称: 资格审批时间: 受聘人姓名: 性别: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第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聘用岗位和工作要求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聘用的有关政策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聘用 同志在 岗位(工种)从事工作,担任该岗位职务。 第三条 岗位工作条件 1.单位必须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受聘人民主管理权利,创造有利于受聘人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 2.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受聘人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劳动安全和遵纪守法等的教育和培训。 3.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安排受聘人工作,不得有违国家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工作纪律 1.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2.受聘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3.受聘人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工资福利待遇 1.受聘人工资从办理聘任手续的下月起执行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2.调离本工种岗位或合同期满未予续聘,以及被解聘、辞聘的从下月起停止二级(技师)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解聘后,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岗位)比照同岗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解聘后转换工种的,在未确定技术等级(岗位)之前,暂按同等条件技能岗位三级的工资标准低一档执行。 3.技师在聘任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所聘任的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4.聘任技能岗位二级(技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条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与辞聘的条件 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⑴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⑵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⑸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⑹受聘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除按照国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4.受聘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辞聘。 第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宜(可附页)。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双方如有争议,应由同级政府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受聘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考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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