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化苗木采购合同采购方(甲方)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的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单价1、品种:见附表2、规格:见附表3、数量:见附表4、单价:见附表(合同单价已包含检验、包装、运输、装车、卸车、保险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二、质量验收标准1、苗木质量标准:保证苗木规格、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树杆直,不偏冠,土球完整,不松散,主根截面平滑,无劈裂。2、包装质量标准:按照作业要求包扎,保证苗木运达栽植地,土球不松散,无挤压。3、土球质量标准:土球直径为乔木胸径的8-9倍,土球厚度为土土球直径的70%-80%。4、按苗木规格要求允许苗木偏小0.
2、3公分,但偏小的数量不得超过整车数量的 %。灌木参照供苗附表执行,以营养代苗为主。5、苗木装车与运输过程中正常皮损不得超过10平方厘米,不明显影响树形、主枝、杆无劈裂,树体无内伤。三、交货时间、地点及要求1、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把苗木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即为完成交付。2、起挖至送达时间:起苗至到达施工现场时间严格控制在20小时以内,并要做好各项保护措施和在保证树苗冠型前提下适度修剪,做到早挖晚到,保证苗木及土球新鲜无积压。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迟延一天交货,应向甲方支付总货款5%的延期交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经济损失。延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
3、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一经寄出立即生效,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四、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组织车辆将苗木运到合同约定地点并完成卸货,运输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苗木到达约定地点后卸货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五、验收方式1、由乙方出具供货清单,甲乙双方专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填单、签字,在有需要的情况下,甲方将邀请建设方共同对苗木进行现场验收。2、到场苗木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更换,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或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办理。六、付款方式:1、每月10日前乙方报送月度已供苗木清单及请款报告等相关资料,经甲方确认,甲方按当月核定已供苗木总价
4、的70%支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完毕,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乙方提出请款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甲方按照工程结算价的90%支付工程款(包含已支付进度款)。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乙方如约履行质保义务后,一次付清(无息)。3、每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供与本合同相对应的真实有效税务发票。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若乙方第一次所供苗木数量及规格无法满足合同验收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后续供货,并终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一经寄出立即生效。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超出违约金金额的一切损失。2、如遇自然灾害
5、,天气原因,道路封闭等问题造成的延迟交货,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不得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如遇上述情况,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尽量避免甲方损失扩大,同时乙方对造成延迟交货的自然灾害,天气原因,道路封闭等问题负有举证义务,若乙方完成举证义务并立即通知甲方协商解决的,乙方在上述影响范围内免责。3、甲方如逾期付款或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的5%。4、树苗到场卸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验收合格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卸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于吊装栽种、修剪,所造成的树苗破皮、土球散裂、损伤或死之等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5、如出现本合同已约定之
6、外的一方违约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已无必要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向对方收取合同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双方约定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八、风险承担1、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卸车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2、乙方有为甲方提供技术指导的义务。3、因乙方延迟交付或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至使甲方不得不另外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苗木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5、乙
7、方应该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内容的树形、土球及其它要求进行供苗,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九、合同生效及其他1、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办理。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几个补充协议之间约定不一致的,以后约定的补充协议为准。3、本协议所涉通知、函件接受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双方确认为:甲方: 指定收件人: 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指定收件人:邮寄地址:联
8、系电话:通知、函件一经EMS寄出视为送达成功,除按本合同约定外,应给予对方必要的时间履行通知、函件的内容。若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有效通知对方,因怠于通知导致对方或目标公司相关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的,由怠于通知的一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4、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甲已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合同附件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
9、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
10、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
11、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
12、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