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 物 运 输 合 同 书合同编号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谋求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托运人声明:1.1 托运方确认并愿意遵守本合同项下的条款规定。1.2 托运方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重量、数量、体积与货物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托运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1.3 托运方因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及禁运品、有价证券、保密文件或因托运
2、方所托运的商品涉及伪劣、假冒等侵权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其他后果(包括给承运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托运方承担全部责任;1.4 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运方提供的,承运方在接收和承运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第二条 运输货物:2.1 货物名称:2.2 运输方式:2.3 包装要求:2.4 收货方式及地点:第三条 承运区域:3.1 承运区域: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将该区域内的全部运输任务交由乙方独家承运。第四条 运输时限:4.1 运输时限:4.2 乙方承诺的运输时限指:从乙方签收甲方托运货物次日计算开始,直至乙方向甲方收货单位交货止。第五条 费用及运费的结算方式、程序:5.1 运输价格及费用:
3、参照价格表 保险费用 5.2 运费结算方式及程序: 现结: 月结:每月 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运输帐目,送货单上的收货人签字,除非甲方收货人在收到送货单后当即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货物已经送达收货人,如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对帐单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不然视为无异议,则乙方开具运输发票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发票后,在当月的 号前付款给乙方,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付款。甲方不按时结算运费,则每日按应付运费总额的5支付滞纳金。 其他: 运费结算与货物理赔分别进行,即甲方应按结算办法依据运费帐单无条件付款,理赔款项另行赔付。第六条 甲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
4、准的,甲方应在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甲方可委托乙方包装,包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 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抵目的地。7.2 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7.3 甲方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7.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7.5 甲方有义务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发运计划;提前 小时将所交运的货物送到乙方货场或指定地点。7.6
5、 在乙方与商场(或收货人)交货发生纠纷时(包括交、退货),甲方有义务进行斡旋。如因非乙方原因,乙方不承担因斡旋不成的而造成的任何责任。7.7 甲方自愿将货物保价(险)运输的,应按保价(险)金额的 向乙方交纳保价(险)费。如同批货物品名、价值不相同的应分别申明价值,否则高价货物按平均价计算保险金额。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但未向乙方交纳保价(险)费的,视为甲方未保价(险)运输。7.8 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7.9 甲方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 按合同约定收取运杂费。8.2 有权
6、拒绝承运甲方交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8.3 确保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指定地点。8.4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8.5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改变结算方式,即改月结为现结。第九条 货物的验收及单证的流转:9.1 货物的验收:甲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乙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当即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即提出,并由乙方和甲方或收货人当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9.2 单证的流转(返单等的操作):甲方需告知其客户签单具体要求并及时协调,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醒客户规范签单,如甲方客户坚持不
7、按返单要求签返回单,乙方有权对其货物采取留置措施,仓储费及逾期责任由甲方或收货人承担。第十条 甲方的责任10.1 由于货物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被污染腐蚀、破坏,造成人身伤害,支使设备损坏的,甲方应予赔偿。10.2 甲方所托运货物必须包装完好,具体外包装件数当面点清,乙方不负责收货当场拆箱检验。如发现货物整箱数量与所提供的送货单据有所出入或包装有损,不符合包装要求,对此乙方一律予以拒收。 10.3 甲方须向乙方准确提供所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及收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所托运货物的每件货物外包装务必贴有标签(发货单位名称、收货地点、收货门店、序件数、总件数
8、)。如拼箱货物务必附装箱清单在外包装上。10.4 甲方对易损易碎易坏(变质)如酒类、瓷器、饮料等货物必须采取专用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注明“易碎”字样,且甲方应允许托运过程中 的破损率。玻璃器瓷器承运退货等发生破损乙方不予以理赔。10.5 甲方务必在乙方开据的托运单上签字确认,内容包括:托运日期、到达门店、货物名称、件数、计价单位、订单号、送货单号、订单取消日期、随货票据号、计费、结帐方式,结帐时以此托运单为准。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11.1 因乙方责任造成货运事故,乙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保价(险)的赔偿:发生货损、货差的,乙方的赔偿金额以保价(险)金额为限。只损失一部分时,按甲方货损货
9、差金额与全批货物金额的比例乘以保价(险)金额对甲方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有效索赔资料,包括货物价值证明等。 未保价(险)的赔偿:出现货损、货差时,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按以下方式赔偿:货物破损、浸湿、污染等根据其损坏程度最高按照损坏部分运费的2倍予以赔偿,丢失货物最高赔偿不超过丢失货物部分运费的3倍,鲜货、易碎品按相关免赔规定办理。 逾期责任:每逾期 日,按当次运费的 %承担违约金,迟延交付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当次运费。 甲方自己保险运输的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及不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11.2 如运送到目
10、的地货物包装完好且封条未损或有卖场证明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包装内的数量和质量责任。11.3 乙方在各商场代表甲方交货时,遇到任何非正常情况,应当场通知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再处理,甲方应在接到情况通知后20分钟内必须立即做出答复处理。否则所发生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交货当时发生问题时联系不上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减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提责任:12.1 不可抗力与自然灾害;12.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12.3 货物包装不善或易碎品的外包装完好但内部物品损坏的; 12.4 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12.
11、5 甲方或收货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验收并在收货凭证上签字,未提出货损、货差等异议的。12.6 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第十三条 交接回单13.1 甲方务必凭乙方开据的托运单之客户联至乙方回单部领取回单。甲、乙双方务必签字确认交接回单。如因未按要求交接回单,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3.2 交接回单时碰到有拒收货物未回的单据或超时未回的回单,甲方应当场与乙方确认下次交接该张单据与货物的日期。13.3 甲方所有的回单,乙方只负责留存自发货日起最长90天的期限。第十四条 退货交接14.1 乙方有权根据商场要求接收退货。如甲方有其他要求,应事先约定或以书面形式
12、通知乙方。指定超市各门店正常退货按所发运价的 30% 收费。14.2 任何商场有大批量退货。如甲方有其他要求,应事先约定或以书面形通知乙方办理,清场退货按所发运价的100%收费,否则乙方不予办理。14.3 乙方对于文具、五金工具、袜子等小件商品的退货,由甲方与商场约定封箱封好,并附退货明细。乙方只点外箱数,不点具体细数。对于带有赠品的退货商品,乙方不承担对赠品的确认。14.4 乙方将退货运回后,必须在3天内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7天内提走退货。超过7天则收取仓储费:30元/天/m3 (不满1m3 按1m3 计算)。食品、生鲜类乙方只保留一个月,非食品只保留3个月,超过上述期限,乙方有权
13、自行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如单方面终止合作,乙方有权追加应收款项,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4.5 若拒收货物发生遗失乙方按甲方给卖场商品进价(不含税)的价格 100% 进行赔偿;若退货商品发生短缺乙方按商品进价(不含税)的 60% 进行赔偿;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政策及有关运输规定的变化,乙方可以更改或终止合同。遇国家政策或市场行情变化,乙方对运费调整(降低或提高)须提前通知甲方协商,自通知协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执行新的价格。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托运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服务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
14、一个月内,若双方无书面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向下延续一年。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按相关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订时间:间: 年年 月月 日 签订时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
15、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
16、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
17、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
18、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
19、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羏f598cbb-9a9c-44cd-9f70-4dc7b2bd87b1_xljte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