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罐车租赁合同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混凝土运送车辆的租赁业务,签订本合同。
一、 租赁罐车的名称、数量、用途。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租赁乙方混凝土罐车 台,车号分别为: 。
乙方向甲方出租混凝土运输车辆手续齐全,达到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可在北京市区内运送混凝土所需全部手续。
二、 租赁的期限
自 年 月 25 日到 年 月 日止。
三、 租赁金额、结算发票及付款
混凝土罐车每月每台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每月25日为结算日,每月根据甲方资金情况支付乙方租费。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租赁费用。发票的客户名称要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的合同章相符。
本合同履行的第一个月按车辆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租赁费。
每逢春节的月份,租赁费按正常费用的一半计算。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按自有职工食宿条件安排乙方人员食宿。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对肇事车辆及人员事故的处理,由于甲方人员指挥失误所造成的车辆人员事故,由甲方负责。
3、由于甲方与乙方车辆配备的司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甲方负责支付该司机的劳务费(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 元整)及负责支付司机趟数提成款(每运送一趟次发给当班司机 元作为奖励)。此笔费用(生活费+提成款)由甲方统一核算完毕后,以支票方式付给乙方,同时乙方给甲方开据设备租赁费用发票。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各种事宜。
5、甲方负责燃料油供应及费用。
6、由于甲方的生产运输需要,造成乙方车辆违章,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7、对不服从甲方正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换人要求,乙方应及时妥善解决,保证租赁业务的正常进行。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车辆牌照、营运证、行使证、通行证齐全有效。
2、 乙方按规定进行定期车辆保养,并及时抢修故障车辆,确保车辆的完好,保证每月按实际天数-3天的保养日的出勤天数进行工作。
3、 经甲方质检员检验合格签字并经乙方司机认可签字出站后,混凝土交由乙方司机运输,乙方司机在运输至交付过程中对混凝土质量和方量负有跟踪监督责任。混凝土交付时,乙方司机应和砼使用单位验收人员仔细核对强度等级和方量,并共同对质量和数量加以确认。确认完毕后,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可开始打灰,视验收合格。若使用方对混凝土质量提出异议、混凝土不能顺利交付时,乙方司机应及时向甲方调度室反映,以便甲方及时派人处理。未经甲方质检人员和砼使用单位质检人员书面确认乙方司机不得随意加水改变砼坍落度、影响砼标号,如有发生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当使用单位人员随意加水改变混凝土坍落度时,乙方司机必须阻止,必要时应拍照取证。
4、 乙方派现场领导对车辆和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服从甲方的生产安排,认真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5、 尊重乙方的安全规定,对于甲方的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6、 乙方对每辆车配备必要数量的司机,以保证甲方连续生产的需要。乙方司机必须按调度室出据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所载明的工地、部位、标号的混凝土进行运输,若发生送错工地、送错浇筑部位、送错标号的事情,甲方将在车辆月租费用中扣除2000元,乙方并承担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保留对乙方的追溯权力。
7、 乙方车队所雇用的司机与甲方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其只与乙方存在劳动雇用关系。乙方负责为所有派出人员按北京市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起费用。甲方协助乙方解决有关问题。
8、 乙方按规定进行定期车辆保养,并及时抢修故障车辆,费用自负。对自有的车辆、配件自行负责看管。
9、 乙方独立进行安全管理。如发生交通和安全事故,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但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0、 当设备出现故障有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产生。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行动,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11、 若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治安问题、索要小费等问题,给甲方的市场声誉造成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如因乙方设备或人为因素造成混凝土撒落、报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所有费用。
六、 违约责任:
1、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发生法定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并享有各自相应权益。如有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乙方因车辆故障天数造成停车超出3天保养日的时间为故障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甲方的损失费:
损失费=月租费÷月天数×故障天数
在当月租赁费中扣除。
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不能按时付清租赁款,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车辆撤回。合同终止后视甲方资金情况付清所欠余款。
七、 其他约定事项:
1、 甲方无权将乙方的车辆作抵押、担保或变卖。
2、 本合同在租赁期满前10日内,如双方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3、 本合同在租赁期未满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租赁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15日通知合作方,阐明具体理由,经双方协议后解除租赁合同。
4、 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甲方停工停产,甲方在停工期间将不再支付乙方租赁费用。合同期内租赁价格可随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调整前需进行协商,另作补充协议方可生效。
八、其它事项详见合同附本。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罐车租赁合同附本(1)
罐车租赁成本控制:
首先确定: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
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 = 每月运输总趟数 ÷ 当月月租车台数
按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考核,也就是说每辆月租车每月必须保证完成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给予上下浮动5%的浮动区间。
如完成在浮动区间之内:
1、对于司机不予奖罚;
2、对于车队租费全部支付;
如未完成:
1、对于司机给予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为:完成在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95%-85%之间的罚款100元,完成在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85%-75%之间的罚款200元,完成在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75%-50%之间的罚款300元,完成在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50%-20%之间的罚款400元,完成在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20%以下的罚款500元;
2、对于车队租费降低,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该车当月月租费 = 该车型标准月租费 ÷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该车当月运砼趟数
超额完成:
1、对于司机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为:完成在月平均单车运砼趟数105%-125%之间的奖励100元,每上升10%奖励增加100元;
2、对于车队租费全部支付并无额外奖励。
油耗控制:
油耗控制只对于司机进行考核,按照各车队车型制定各车队的月平均单方油耗值,乘以各车月运砼方量,给予上浮动10%、下浮动8%的浮动区间。
如控制在浮动区间之内:对于司机不予奖罚;
如超出浮动区间上限:对于超出的部分,将100%按照本站柴油对外价处罚相应的司机;
如控制在浮动区间下限之内:对于降低部分,将50%按照本站柴油对外价奖励相应的司机。
剩退砼控制:
1、卡盘控制:
由当班内勤调度对每一次卡盘开具《卡盘控制单》,《卡盘控制单》随小票由卡盘罐车司机带至工地,卡盘司机负责填写剩砼方量等信息,经现场本站派出的泵车司机及操作工签字确认后带回,交当班内勤调度最终签字确认,
2、剩退砼的管理:
所有剩退砼必须归站,并由生产部与试验室负责处理,严禁低价对外零售。
关于剩退砼的管理重点是杜绝擅自“卖砼”、“卖油”现象,特制定下列措施。
重奖重罚:
对于擅自“卖砼”、“卖油”的罐车司机,一经查实对其处以5000元/起的罚款,并对其所属车队处20000元/起的罚款,并责令车队将其立即辞退,同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举报擅自“卖砼”、“卖油”的人员,一经查实对其给予10000元/起的奖励。
擅自“倒砼”的行为视同“卖砼”,并按“卖砼”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车队管理者举报的本车队所属司机的擅自“卖砼”、“卖油”行为,则视为车队自究自查,对擅自“卖砼”、“卖油”司机处以5000元/起的罚款,并给予车队管理者5000元/起的奖励。
对于公司处罚车队及司机的罚款金额,一并从应付车队租费中一次性扣除,由车队负责与司机进行结算。
按以上合同条款执行,若甲方出现二个月达不到标准,乙方有权退车。
此合同附本中的条款如本合同正本条款有抵触,按该合同附本条款执行。
此合同附本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单)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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