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之前,国务院于1984年1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下称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黑火药、焰火剂
2、、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十届全国人大之后,国务院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决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不再负责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安全生
3、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需要明确和处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关系。 一、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虽然设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条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需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补充规定新的安全生产条
4、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大部分都是原来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包括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内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一分为二 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针对不同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设定了一种行政许可,并由一个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和
5、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这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关于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一个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的规定是不同的,是与现行监督管理体制相适应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辅相成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处理两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关系。这里有3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未废止。尽管民爆物品管理条例亟待修订,但在修订前,该行政法规关于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定仍然有效。对于依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
6、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申请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依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取得的从事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原有权利依然存在,并不因为国家实行新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而撤销。 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也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最新行政法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004年1月13日以后新开办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004年1月13日以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也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在一年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7、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是需要做好两种行政许可制度的衔接过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分别对新办的和已经投产的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如何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衔接过渡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启动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今后将对此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修改后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从而实现两部行政法规和两种行政许可制度的统一,最终实施一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
8、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