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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V1-1103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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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北青教育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心达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及运营【】公司之发起人协议11发起人协议本发起人协议(以下称“协议”或“本协议”)于2011年【】月【】日由以下各发起方在 北京市 签署:甲方:北京北青教育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丙方:无锡市心达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第一条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本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他

2、有关法律之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1. 本公司拟申请预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2. 本公司拟申请注册的住所为:【】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二条注册资本及出资1.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其中:1) 甲方出资额为15.0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1;2) 乙方出资额为7.4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95;3) 丙方出资额为7.4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95。2. 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3. 各方缴纳出资后,应当经依法设立并经各方认可的验资机构验资并获取

3、验资证明,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除应及时、足额补缴出资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其他各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三条发起人的权利1. 申请设立公司,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2. 参与制定、审核及签署公司章程,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材料、法律文件。3. 审核公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4. 推举本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 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其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公司名称;2) 公司登记日期;3) 公司注册

4、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6. 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第四条发起人的义务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生效后,与【】年【】月【】日之前将出资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材料、法律文件等。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失致使其他各方或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其他各方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 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否则,根据本协议第二、4条第4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 公司设立

5、的承办机构及费用1. 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公司申请设立的全部事宜,其他各方务必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制定、签署公司设立所需的各类材料、法律文件等,若怠于履行以上配合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或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各方同意,各方同意,共同筹集、承担设立公司所需的费用暂,其中:1) 由甲方承担【】,占【】%;2) 乙方承担【】,占【】%;3) 丙方承担【】,占【】%。垫付。3. 各方同意,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4. 如本公司未能依法设立,各方同意对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

6、用或有关债务按照以上五、2第二条第1项中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六条各方的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 各方均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2. 各方的出资均为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 各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七条 公司章程1. 本协议各方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签署公司章程,作为申请公司设立之必备法律文件。2.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如公司章程的内容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但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确定的公司章程内容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规定为准。3. 在本协议中,关于公

7、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权限、议事规则等具体内容如未作规定,均应以公司章程为准。4. 本公司章程,经各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于公司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股东和股东会1. 本协议各方为公司的股东,每一方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一方已全部缴纳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该方不应被要求向公司提供任何进一步的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仅能够就公司的全部资产主张权利,而无权对任何一方在公司全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张权利。2.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3. 股东的

8、权利、义务;股东会的设置、权限、议事规则等由公司章程予以约定。第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1. 公司设董事会,共设【】名董事,其中:甲方指定【】名董事,乙方指定【】名董事,丙方指定【】名董事。2.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指定。3. 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董事会的设置、权限、议事规则等由公司章程予以约定。第十条 监事1. 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一名,由甲方指定。2. 监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等由公司章程予以约定。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1.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 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选聘、权利、义务、任职条件、报酬

9、等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1.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弥补以前财务年度的亏损并提取各类公积金后,若仍然存在利润,应当按照各方出资比例分配。2.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利润按照其他方式分配、用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应依照股东会的决议执行。第十三条 经营期限1.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十(10)年。2.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申请公司存续,该项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3. 若依据上述约定,通过公司存续、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则视为任何一方放弃要求其他各方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及基于此种权

10、利的诉权。第十四条 公司解散和清算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判裁决要求公司予以解散。2.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

11、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4.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5.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五条 保密1. 各方均不可撤销地的承诺如下:在公司设立期间及公司成立后的任何时间,任意一方均应对其拥有或知晓的与其他各方有关的业务或事务信息及文件(“

12、保密信息”)保密,且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出于本协议规定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进行使用。 2. 在公司设立期间及公司成立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向其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有关本协议的信息,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应遵守上述保密承诺。3. 在下述范围内,各方对于保密信息不受保密承诺的约束:1)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任何法院、法庭或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司法机关(构)颁布的任何命令要求其披露该等信息;2) 被披露信息在披露时已可为公众所知或已为公众所知,且并非由于违反本条款而导致;3) 对意图披露信息的一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要求其披露,不论该

13、披露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对于其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材料、证明材料、法律文件等均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尽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妥善保存所有资料。在公司成立后,应当将上述材料交由提供方妥善处理,任何一方出现过失,导致上述资料丢失、毁损、灭失,该方应承担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有保密信息的交换均应在保密基础上进行。第十六五条 协议终止仅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终止:1. 各方协商一致,签署关于本协议的书面终止协议。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至少一方无法履行出资义务,或导致至少一方延迟履行出资义务,延

14、迟期间无法确定或其他各方无法接受,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若无法协商一致,未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后,可提前终止本协议。3. 一方违约,导致公司无法成立,经其他各方提示后,仍不予以改正的,其他各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明示将不履行出资义务,则其他各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须通知。第十七六条 通知本协议所称的所有通知、告知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或告知的一方根据各方提供并彼此认可的以下联系方式,以专人送达、传真、快递或邮寄等方法发出的,方为合法、正当。甲方:北京北青教育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及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箱:乙方: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

15、司 地址及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箱:丙方:无锡市心达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及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箱: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协议任何一方实际遭受的超出该方合理控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或其他天灾、任何类型的行业纠纷、公开宣告或未宣告的战争、特别是征用、征收、管制、封锁等政府强制行为。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实际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基于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时,该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实际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

16、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程度、特点和范围,但该方已不具备通知能力的情形除外;2) 实际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若怠于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3)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履行相应义务的时间应视为相应顺延。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基于本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释所引起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应起诉至甲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约定的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十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视为

17、自文首所示日期生效。授权代表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2. 本协议未尽事宜,如公司章程有规定,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该补充协议之内容如与公司章程及本协议不一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并提交股东会,通过决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3. 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4. 本协议包含各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在各方面替代并取消各方以前就本协议主题事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所有往来信件、协议、理解、谅解、同意及承诺(如有)。各方均认可,在本协议之外,任何一方不受自己或对方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意性陈述或承诺的约束。5.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或陈述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方面被视为、认定为或成为非法、无效条款,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陈述的效力绝不受其影响或损害。并且,归于非法、无效的条款或陈述应当被代之以能够带来与双方的原先意图、宗旨及目的最为接近的具备法律性、经济性结果的有效条款或陈述。6.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一份,其余用作备案或由公司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署页)甲方:北京北青教育传媒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江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 丙方:无锡市心达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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