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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亭使用协议.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46316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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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交站亭使用协议订约双方:甲方:永川区市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区政府指示精神,拟对永川望城北路经肖家冲、西大街、萱花路至蚂蝗桥口沿线公交站亭按新标准重新建设,新公交站亭的形式、规格、材质等要素详见实地效果图(实地效果图见本协议附件),该路段拟定设置22座公交站亭,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乙方为中标者作为该路段设置22个公交站亭的经营业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乙方确认,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标的充分、全面了解,在此情况下,甲方确认乙方通过竞标,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取得该路段设置22座公交站亭的建设、经营使用权,其

2、使用期限为7年,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二、双方确认,乙方取得上述经营使用权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使用费(即乙方中标金额,以下简称使用费)共计金额 元(大写 整)。本协议签署之日(即中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年度使用费,则乙方的中标无效,甲方有权对上述公交站亭广告使用权另行处置,且乙方所预交的任何费用或款项或保证金不再退还。双方确认,年度使用费的支付原则为按年先付后使用,且一次性支付。三、乙方承诺。乙方在上述地点设置公交站亭应达下列要求:(一)规格尺寸应满足本协议附件广告效果图要求。(二)灯光效果要求:1、站亭灯箱应使用日光灯或者LED电子

3、显示内打灯;2、灯箱广告必须使用定时全屏滚动装置,提高广告的发布档次。四、乙方保证,乙方所设上述公交站亭应符合城市管理及规划管理的要求,并在其建设前,须报甲方审批确认后,按既定的公交站亭重建方案(具体见本协议附件)施行。五、甲、乙双方权责(一)甲方权责:1、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公交站亭在设置地点、形式、规格、材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上述公交站亭的建设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要求;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上述公交站亭的建设工作,积极协调乙方解决站亭灯箱广告的用电问题(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二)乙方权责: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在规定的地段、地点设置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公交站

4、亭设施,不得擅自增设或异地设置公交站亭设施。2、乙方按本协议所设的站亭灯箱广告,有权自主招商;3、乙方保证其所修建公交站亭设施及外观不得破损、残缺、有碍市容观瞻。4、乙方发布站亭灯箱广告应符合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还应严格正常审批程序报批,及时根据政府要求设置短期公益广告。六、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建设、管理公交站亭,并保证公交站亭的运行安全。七、在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期内,乙方必须确保公交站亭设施的完好无损、整洁美观,符合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签署本协议后,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20000元(大写贰万元)公交站亭维护管理保证金,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乙方经营的公交站亭有破损、残缺、

5、脏乱等现象发生,甲方有权每次从乙方保证金里扣除200500元予以处罚。八、公交站亭设施的使用期届满之日,本协议有关公交站亭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及时移交给甲方。九、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期内,上述公交站亭设施设置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十、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期内,如因城市管理或重大节日氛围营造需要更换乙方在上述公交站亭上发布的灯箱广告内容,乙方应大力支持和配合;若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而拆除上述公交站亭设施时,甲、乙双方均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服从,甲方则应根据乙方使用本协议上述公交站亭广告的实际使用时间,扣除相应的使用费,使用费余额由甲方及时退还乙方。 十一、

6、在7年经营期内乙方不能擅自转让。十二、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十三、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足额缴纳使用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上述公交站亭设施的有关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二)甲、乙双方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应实际损失。(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转让上述公交站亭的使用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甲方所收乙方使用费不再退还。十四、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永川区市政管理局 乙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二00八年 月 日 二00八年 月 日附件: 公交站亭设施效果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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