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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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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 职责 2.1 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 2.1.1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 2.1.2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2.1.3组织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管理。 2.2 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 2.3运输公司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修。 2.3 行政管理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3.1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 机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 厂内机动车辆一律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运输,不准在公交路线上行驶。 3.11 厂内机动车辆由安技环保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3.11.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11.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11.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11.4车辆事故记录。 3.12 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 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 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4.2.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 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 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电瓶车、叉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电瓶车、叉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5.4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 5.5 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6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部。 5.7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 交通事故处理 6.1 事故报告 发生厂内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技环保部,等待处理。 6.2 事故处理 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公司、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 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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