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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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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贵阳市     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贵阳市     学校是由举办者(个人)筹措资金,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承、创新,为学生终身学习、服务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目标:以特色初中为办学起点,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以最新的教育理念,精良的师资队伍,科学的管理,一流的办学质量,办成全市有影响的一流民办中学 第四条  学校接受         (主管单位)的行政管理,接受贵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及贵阳市民政局的民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地址:贵阳市       路    号。 第六条  学校规模:     年级    班     人。 第七条  学校启动资金     万元,由举办者(个人)筹措。学校资金积累主要用于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待学校有了发展,资金较宽裕时,出资人可逐步收回办学成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贵阳市     学校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初级中学。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形式:贵阳市     学校为全日制中学,实行走读(或寄宿)制。 第十条  学校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或《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课程设置、课时标准等,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经省教育厅审定的教材。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专职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5年,任期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召开全体理事会,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六)、改变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办学许可证手续,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2月、8月定期各召开一次会议。 学校遇有重大事项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进行商议并作出决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理事通过。 理事会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理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应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和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检查各项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六)、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的任职资格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教中级以上职称,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校长每学期向理事会呈交述职报告,报告该学期各项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长应定期听取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家长的意见,并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汇报,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时,报贵阳市教育局核准备案,同时报贵阳市民政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     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学校应与被聘用者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约定。 学校应当对被聘用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兼职教师并用,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校自主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学校应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略有储备。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智力、品德、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期目标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三)、因失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教职工道德规范,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情节严重的;     (五)、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 办学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三)、经核准的办学业务范围内的学费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设置会计帐薄,保证所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学校的发展。学校收益出现盈余时,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或年净收益) 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改善办学条件等。 学校在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资产不得用于为他人作担保。学校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及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可以继承和转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由全体理事一致同意通过。如法律、法规、政策及教育部门有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对章程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贵阳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并经贵阳市民政局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因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议通过,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全体出资人决定学校解散、分立、重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学校办学与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 (五)、生源不足造成严重亏损; (六)、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终止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同意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根据终止事由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返还举办者的出资。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在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贵阳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并经贵阳市民政局核准注销登记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贵阳市教育局批准并经贵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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