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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衢州市金融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市金融稳健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衢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衢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各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各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若涉及《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各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一律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 各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衢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和撤销;
(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变更;
(三)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四)发起设立新机构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
(二)违规经营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
(三)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四)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
(五)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
(六)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七)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八)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村镇银行新发生单笔200万元(含)以上、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户3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
(九)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
(十)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十一)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以上事项,若情况紧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正式报告前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派员向当地人民银行当面报告。
第十条 以上第七条至第九条未列明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章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全面准确地将有关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
(二)对外重大投资事项(如发起建立村镇银行等),以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三)正、副董(理)事长或正、副行长(主任)变更;
(四)开设、撤并机构网点,以及机构网点名称、地址变更等事项;
(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
(二)被诈骗、抢劫、盗窃以及涉枪等四类案件;
(三)主要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以及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被司法机关或上级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
(四)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
(五)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
(六)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以及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
(七)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八)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九)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新发生单笔500万元(含)以上、单户1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
(十)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
(十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十二)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以上事项,若情况紧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在正式报告前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派员向当地人民银行当面报告。
第十四条 以上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列明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列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了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并开展跟踪监测。
第四章 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
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业机构因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巨额赔付时,应及时将相关进展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一)机构名称、地址变更;
(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总经理变更;
(三)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以及组织形式、性质变更。
第十九条 在衢证券、保险业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参照以上第二章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机构应通过《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格式见附1),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真实、准确、全面、及时、规范地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须经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应按半年度、年度编制《机构(网点)新增、撤并及人员变动情况表》(格式见附2),并于报告期末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为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 签发人:
关于 情况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行: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可另附纸)
附2
机构(网点)新增、撤并及人员变动情况表
年 月 日
报告单位:(公章) 签发人:
1
上年末
机构(网点)数
其中
全辖人员数
地市级
县级
县以下
2
报告期新设机构(网点)数
其中
地市级
县级
县以下
3
报告期撤销机构(网点)数
其中
地市级
县级
县以下
4
期末
机构(网点)数
其中
地市级
县级
县以下
注:此表按半年度、年度编制,并于报告期末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苗木数量: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有关事项: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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