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代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制造商” )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商)
地址:湖南长沙市人民东路铭城国际1812房
法人代表:李卫平
甲乙双方经相互了解、协商后,一致达成以下意见:
一、指定及区域
1、制造商指定代理商为其在 的独家代理商,销售 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代理商根据合同条款,接受此委任。
2、任何超出代理商地域的销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来解决,每一项操作都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从地理上来划分,独家代理协议的区域仅限于 境内。
二、协议有效期
此协议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如代理商在代理期限内达到合同内规定的年度最小购买量,可以自动续签。
三、最小购买量
1、代理商同意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每年的购买计划。
2、制造商及代理商一致同意,从协议生效起,第一年内的最小购买量不低于 万人民币,第二年及第三年的最小购买量不低于 万人民币及 万人民币。如果代理商没有达到年度最小采购量,制造商有权终止此协议。
3、代理商同意可以对其最小购买量及本合同中的其它义务的履行进行审查。
4、如果代理商在协议生效起6个月内,对所代理产品没有销售,则制造商有权收回该产品代理权。
四、形成竞争的产品
1、代理商不得代理其它被认为和制造商的产品形成竞争的产品。但代理商可以销售二手设备。
2、任何对此条款的违背将构成制造商单方面终止该协议的依据。
五、订单确认
1、本协议所规定商品的数量、价格及装运条件等,应在每笔交易中确认,其细则应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作出规定。
2、制造商应及时通知代理商对订单的接受或者拒绝,并向代理商提供书面材料,向客户提供订单已经和代理商交换过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制造商的责任:
制造商同意:
1、以合理的市场价向代理商提供产品和配件,并提供 台以内产品给代理商用于在 展示,6个月内付款;
2、按照合同条款,保证产品和备件的质量;
3、为了获得市场突破,对产品和配件,制造商将考虑在不泄露任何制造商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给代理商有竞争力的价格及代理商要求的必要信息。
4、在初期,提供代理商所有对市场开发和售后服务有帮助的相关的技术、商业信息;
5、合同签署后向代理商提供市场营销支持,给予相关的产品文件资料、产品目录及参数、代理价格等资料;
6、首批产品到达目标国后,由制造商派驻至少一名工程师在双方协商日期前往目标国,进行 个月的常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对代理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个月后由代理商负责售后服务反馈,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出现问题,则由制造商派人到现场解决。保质期外,代理商在制造商的帮助下解决产品问题;
7、 在需要时,派驻营销代表,工作职责如下:
①协助代理商开发当地市场,在代理商的配合下向制造商提供确定产品价格及营销策略的相关信息;
②保证代理商和制造商之间的良好沟通;
③在测试阶段支持代理商进行设备安装,维护。保证向技术工人提供相关信息;
④同代理商的销售人员一起访问终端客户,进行产品推广。
8、制造商不再给第三方权力去代表或者销售其产品,除非征得代理商的同意;
9、制造商将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文件,包括销售条件,价格表、技术文件及广告宣传材料;制造商的价格,销售条件或者付款条件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代理商;
10、制造商将帮助代理商的雇员获得产品知识,经双方同意,代理商将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给制造商培训;
11、如果代理商在年度内完成协议所规定的销售额,制造商要以销售总额的3%作为激励,返还给代理商。
七、 代理商责任:
代理商同意:
1、为了实现双方确定的代理商年销售任务,利用其销售渠道,竭尽所能在代理区域内尽最大努力开展产品推广;
2、为在代理区域开展工作的制造商的雇员提供足够的办公设施,包括电话、互联网及传真;
3、在代理区域内尽全力以展会、广告等方式拓展客户资源,扩大销售。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双方企业文化及品牌形象。并及时向制造商提交品牌推广实施报告及投放实例;
4、在代理区域内通过广告来促销产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在上述代理地区所作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第一年由制造商与代理商各自承担一半,第二年由代理商承担75%,制造商承担25%,从第三年开始,全部由代理商承担;
5、雇佣足够的、训练有素的销售及技术人员来销售产品,为客户提供常规售后服务;负责该地区范围内的用户使用情况的调查和质量跟踪工作;
6、为使制造商充分了解现行市场情况,代理商应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制造商提供市场报告,内容包括与本协议代理商品的进口与销售有关的地方规章的变动、当地市场发展趋势以及货物的品质、包装、价格等方面的意见。代理商还承担向制造商提供其他制造商类似商品的报价和广告资料;
7、代理商应充分与制造商合作,竭尽全力解决客户的投诉;
8、不需征得制造商的同意,代理商可以授权下级经销商;代理商应该对下级经销商的行为负全责。
9、应制造商的要求,代理商应帮助赴代理区域合作开展工作的制造商员工获得签证或者居住证等证件,便于入境。
八、代理的基本条件
1、一般条件
此协议所涉及的条件,权利,义务是确定的,权威的。在无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共识的情况下,此协议不能更改;
2、配件
代理商有义务购买一定数量的易损件和其他备件作为库存以备备件的及时更换。库存备件以使代理商无延迟地满足客户的任何备件供应要求。在保修期内,任何没有库存的急需备件,将由制造商安排快递或则赊销配件给代理商,360天后付款。
应制造商要求,代理商有义务向制造商递交销售和库存备件清单。
对于那些由代理商购买但长期没有销售出去的备件,如果它们仍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可以再次使用,制造商将以同样的价格购回。
各种配件保修期严格按制造商产品保修政策执行。在保修条款明细规定外的配件损坏,由代理商负责,制造商不负责快递。
对于那些在保修期将要到期时供给客户的配件,由制造商向代理商延长其保修期。
3、价格及支付条款
每一笔交易的货物价格应由制造商与代理商通过谈判确定,并须经制造商最后确认;
付款方式根据双方运作和执行的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代理商在付款后,应立即传真通知制造商,以便制造商准备交货。
4、工业产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销售产品,代理商可以使用制造商拥有的商标,并承认使用于或包含于产品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为制造商独家拥有。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代理商应立即通知制造商并协助制造商采取措施保护制造商的权益。
九、产品变更
制造商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代理商任何停止或者限制某种型号产品出口及设计制造某种新型号产品的信息。代理商在接到此通知前所签定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十、质保条款
1、 制造商提供标准的质保期为12个月。各种主机及配件的保修严格按产品质保条款执行。质保期起始时间为按如下规定:
①销给终端客户的,产品质保期为从货物到港之日起。
②销售给经销商的,质保期调整为从经销商卖出之日起计算,但调整推延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制造商不对因客户操作不当原因而造成的机器损伤负责;
3、制造商不对错误或者不正确使用设备而造成的不满负责。
十一、制造商在个别情况下的直销及佣金
制造商不应向代理区域其他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产品。如有询价,应当转达给代理商洽办。若有买主希望从制造商直接订购,经代理商同意,制造商可以供货,但价格需经双方认可。制造商须将有关销售确认书副本寄给代理商,并按所达成交易的发票金额给予代理商5%的佣金(由中国公司自己在国内采购但带到国外施工的设备不在其列),制造商对所销产品提供常规保修和服务,费用由制造商承担。但代理商有责任协助制造商促成销售并提供一般性的服务;
十二、保密协议
1、除非出于执行当前合同的目的,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者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泄露另外一方的商业机密、商业技术或者其他相关的秘密;
2、制造商和代理商保证为对方保守在交流过程中所涉及的双方的机密资料。
十三、仲裁条款
1、此协议各条款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提供解释。任何协议内外的争端及分歧,协议双方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2、 若通过友好协商达不成协议,合同内外的争端将在中国湖南仲裁中心解决,根据该中心的仲裁程序及适用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为长沙,该法庭的仲裁的决定是最终仲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十四、通知
任何合同条款要求下的通知,都应该以书面方式用特快专递或者传真的方式按如下地址通知对方:
制造商: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理商:
单位名称: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Sun Hong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achinery Co.,Ltd)
地址:中国湖南长沙市人民东路46号铭城国际大厦1812室 (F1812, Ming Cheng Mansion, No 46 East Renmin Road Changsha city Hunan, PRC)
电话:+86 731 85147908
传真:+86 731 85147918
十五、不可抗力条款
如因天灾、内乱、战争、恐怖袭击、或动乱、骚乱、罢工、封锁、恶劣天气、火灾、爆炸、政府行为,或其它类似原因,且为任何一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得该方无法执行或推迟执行本合约,任何一方都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合理地继续采取行动。
十六、转让
没有制造商事先的书面同意,代理商不得签署或者转让当前合同中的义务给其他人。
十七、协议终止
1、如果在合同有效期的12个月内,代理商未能达到合同第3款所规定最小购买量,制造商有权通过提前30天的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并且这种终止可以免于双方的书面同意,作为特例。
2、 当代理商有实质性的违反此协议的行为时,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商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代理商在收到书面通知30天内仍然没有采取或被认为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制造商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此协议。
十八、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产品清单
除了以上产品,制造商所生产的其他产品的销售将在双方充分协商理解的条件下,按每单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湖南翔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日期: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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