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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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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分为: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临床医师必须通过规范化的抗菌药物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医师职称提升后,需要获得高一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生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一天使用,并在病程记录种对使用理由、授权医师无法到位原因等做出详细记录。 五、临床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临床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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