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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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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生效日期:2016年3月18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院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一种重要工具,也是我院各项政策制度上传下达的重要载体。正确地掌握和运用这一工具,认真搞好公文处理,是加强我院行政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

2、、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四条 院办公室是我院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全院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公文处理进行业务指导。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专、兼职秘书)负责日常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五条 适用于我院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二)“公告”适用于向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五)“

3、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十一)“决议”适用于经职工代表大会、院长办公会等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XZ013:医院公文处

4、理实施细则生效日期:2016年3月18日 修订日期: 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保密期限应视文件内容而定,如“机密一年”、“绝密三个月”不等。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份数序号用五位阿拉伯数码标注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级”、“加急”、“平急”。紧

5、急公文的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先标紧急程度后标秘密等级。(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字体,居中排布,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如需标注签发人,发文字号居左空l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我院行政公文版头主要有“彭湃纪念医院文件”和“彭湃纪念医院办公室文件”两种,对内一般事务使用“彭湃纪念医院办公室文件”。实际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信函式”

6、公文,版头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不用书名号,附件之后不用标点符号。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如附件与正文不能装订在一起,其附件首页版心左上角应注明正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7、形式为“2015号附件1”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XZ013:医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生效日期:2016年3月18日 修订日期: 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之下。(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注,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不用标点符号。主题词的标引应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

8、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一个文件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最少不少于2个。(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第七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八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天头为37mm,订口为28mm,版心为156mm225mm。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九条 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传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处理通用软件标准。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条

9、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不搞重复行文,节约用纸,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送范围。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一)上行文,主要以“彭医 号”行文,且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对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二)平行文,主要以院“彭医 号”行文。不相隶属部门之间一般用函行支。(三)下行文,一般情况以“彭医办 号”行文。院内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可以对内行文,并报院办公室备案。涉及多部门工作或重大事项,报经分管副院长同

10、意后,可由院办公室行文。第十二条 我院内设行政机构除院办公室外一般不得对外行文。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的事项可由院办公室行文。院内各工作部门需向上级有关部门行文时,一律由院办公室行文。第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重要文件,除规定有阅读范围的外,一般应先翻印下发。其中,需要院内拟定具体贯彻执行意见的,按分工范围,由分管副院长责成有关部门提出。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XZ013:医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生效日期:2016年3月18日 修订日期: 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第十五条 以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除综合性公文由院办公室组织拟稿,凡属涉

11、及各职能部门职权内事项的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对涉及多部门职权范围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并会稿,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第十六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院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等。秘书部门要把好公文处理质量关,拟制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文风准确、鲜明、生动、简练,公文程式力求简易,文字力求简洁,条理清楚,合于文法,切忌冗长杂乱。第十七条 医院印发的上行文、下行文或平行文均需由院长签发。第十八条 文件分发一般由制文部门负责,请示由经办部门报送上级有关单位,并要求签收。寄往院

12、外的请示、重要报告须用挂号发出,机密文件以机要方式发出。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第二十条 各部门收到的外来文件及呈报院领导的请示、报告,应当统一送交院办公室,进入文书处理流程。院领导一般不接受各工作部门越级提交的报告、请示。“请示”应一文一事,“请示”需同“报告”严格分开。对下属部门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外,亦可采取抄告领导批示等方式予以答复。第二十一条 院办公室要及时认真签收、登记、审阅收到的公文,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请有关负责人批办。办公室秘书根据领导批示或文件内容要求将公文分送有

13、关部门人员阅知。传阅秘密公文,必须执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翻印上级重要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第二十二条 建立文书处理催办检查制度。文书部门对分送处理的文件,要及时进行催办检查。紧急公事,随到随办。一般公文,分送处理时间一般以三个工作日为限。在文件送出五个工作日后,未见处理结果的,即应问明情况,催促办理。对重要文件拖延积压的,要向有关领导及时报告。承办人员对催办的情况要作出记录。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档案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公文由院办公室或部门文书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第二十四条 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

14、类整理,以便保XZ013:医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生效日期:2016年3月18日 修订日期: 管和利用。电报传真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其他部门保存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第二十六条 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规定移交、清退。第二十八条 公文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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