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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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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2004年6月17日公告公布2004年7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

5、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第四条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第七条市财政部

6、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二)上一预算年度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三)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及说明。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和项;(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五)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表及其说明;(七)财政债务资金使用说明;(八)政府采购预算初步安排表及说明;(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第八条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是否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确

7、保重点;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八)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市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作情况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中对预算安排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

8、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60日内,将上报省备案的市本级财政预算和批复的市级各部门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情况;(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三)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四)预算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五)接受上级

9、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及补助款项的安排和使用效益情况;(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八)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情况;(九)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十)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十一)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十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十三)市财政债务偿还情况;(十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

10、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二)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情况;(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解收入的情况;(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对有关部门、各预算单位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

11、预算资金的使用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将调查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九条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市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根据审计结果,市人大常委会主

12、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收支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一)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5的;(二)预算支出总增加额(不包括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追加、追减的各项专项资金和财政返还或者给予地方补助的资金)超过预算额5的;(三)法定的或者应当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

13、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包括:(一)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二)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三)其他相关资料和说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编制决算草案应当依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

14、大的要作出说明。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其他材料。初步审查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审查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报告的变化情况;(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的情况;(四)预算资金拨付和

15、使用效益情况;(五)预算超收和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效益情况;(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七)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的保证情况;(八)市财政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九)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对其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规

16、定提交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不报送应当备案事项的;(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三)不及时、如实答复市人大代表询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时,向其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情况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将预算外资金使用及其决算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7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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