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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新旧衔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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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2011年7月1日之前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 (16月)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二、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一)资产类。1“现金”、“

3、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2“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

4、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在加工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和“在加工材料”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2011年6月各明细科目的药品综合差价率分摊后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金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原账中“药品”科

5、目余额减去“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后的金额。3“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4“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

6、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5“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对外投资”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待有关对外投资收回后,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明细科目予以核销,投资损益直接调整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二)负债类。1.“短期借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短期借款”科目,但设置了“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短期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借入

7、款”科目。2.“应缴超收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大,包括了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部款项。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期末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3.“应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4.“预收医疗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预收医疗款”科目,其核算

8、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医疗保险总额预付且不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5.“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

9、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应明细科目。6.“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新制度下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金等。新制度同时增设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

10、科目。应对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其中属于新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如有已确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7.“预提费用”科目。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

11、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8.“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尚未结清,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明细科目待有关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偿还后予以核销。(三)净资产类。1“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

12、。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规定范围大,包括了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明细科目,并分别按照新账中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的“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2“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3“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

13、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下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与原制度规定范围不同,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对于职工福利基金中含有职工福利费的,应将其余额分析结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

14、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明细科目。4“收支结余”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收支结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的“本期结余”科目。(四)收入支出类。“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期

15、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新制度要求设置新账中的有关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即将尚未支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分析登记入“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三、新旧会计报表衔接(一)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上述规定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月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二)2011年会计报表的编制。1. 2011年7-12月会计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

16、年7-12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季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根据2011年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月”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2. 2011年度会计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编制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

17、助收支明细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在编制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在编制2011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但应在“本年累计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报表的编制。(三)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12年度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新科目原科目序号科目编号科目

18、名称一级科目 明细科目 一、资产类1101库存现金现金210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310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104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5110 11001 11002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6111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款711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8121库存物资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对外投资9123待摊支出1013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1113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12141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13201借入款短期借款14202待结算医疗款15

19、203应缴款项应缴超收款16206应付账款应付账款17207预收医疗款预收医疗款18208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19210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付社会保障费20211应交税费21221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三、净资产类22301 30101 30102 30103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无形资产占用固定基金23302事业基金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投资基金24303专用基金专用基金25304本期结余收支结余26305 30501 30502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基本补助结转财政项目补助结转(余)27306其他限定用途结转

20、(余)28308 30801 30802 30803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提取专用基金事业基金弥补亏损结余分配 待分配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弥补亏损四、收入类29401 40101 40102医疗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30402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31403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32406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五、支出类33501 50101 50102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药品支出34502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财政专项支出35506其他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其中,“

2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三个科目取代了原医院会计制度中“205 应付工资”科目。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苗木数量: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有关事项:土球规格:苗木所

22、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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