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监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我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第三条 我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
2、督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 对基金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 承销证券;(二)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 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3、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对基金投资范围的监督监督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六条 对基金股票投资比例的监督我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比例实施监督。通过每日接收的交易数据计算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组合比例,并对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具体要求如下:(一)1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三)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
4、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六)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七)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八)不得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
5、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因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如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有关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我行按照下列要求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实施监督:(一)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6、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三)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四)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五)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第八条 对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督(一) 我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二) 基金管理人应向我行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三)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
7、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四) 我行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五)对于基金当天买卖同一证券品种且价格相同(或造成亏损)的交易、当天做利率相同(或造成亏损)的正逆回购交易,应及时电话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管理人撤销交易或者提供投资可行性说明。如交易继续进行的,我部将向证监会进行报告。第九条 银行间交易价格的监督 (一)对基金在银行间所进行的债券买卖进行交易价格的监控,对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现券交易,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可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30bp以上;对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
8、上的现券交易,现券交易价格异常指根据交易价格推算出的收益率偏离同期公允收益率(可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50bp以上。 (二)对基金在银行间进行的质押式回购利率的监控,回购利率异常指回购利率偏离同期公允回购利率(可参考中债登网站提供的回购利率数据)30bp以上。 (三)如果出现上述(一)、(二)情况的,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管理人撤销交易或者提供投资可行性说明。如交易继续进行的,我部将向证监会进行报告。第十条 我行按照下列要求对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实施监督:(一)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二) 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金债券回购的
9、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三)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买断式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第十一条 我行按照下列规定对基金投资资产证券化实施监督(一)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定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二)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三)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四)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10、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五)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六)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七)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第十二条 我行按照下列规定对基金投资权证实施监督:(一) 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
11、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二) 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三)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1.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2.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四)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五) 基金可以持有因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而附送的权证,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卖出
12、该部分权证或行权;暂不允许基金通过二级市场主动投资于此类权证。第十三条 我行按照下列规定对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实施监督(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行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二) 基金投资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三)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四) 如存款协议中包含提前赎回条款并且利息不受损失的,则不受上述(二)、(三)比例限制。第十四条 我行按照下列规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实施监督(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行签订相关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3、(二)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协议中的要求,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比例上的监控。第十五条 我行按照下列规定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实施监督(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行签订相关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二)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三)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要求,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控;(四)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第十六条 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监督(一)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和权证;2.可转
14、换债券;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非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投资金融工具。(二)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
15、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存款协议中包含提前赎回条款并且利息不受损失的,则不受该比例限制;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部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16、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金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第十七条 对管理人的报酬、托管费等费用计提的监督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计提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第十八条 基金资产核算和估值(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是否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 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做到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计算是否准确。第十九条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监督(一) 封闭式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基金
17、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若基金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二)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的最低比例进行;(三)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第二十条 基金头寸监督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一)基金现金头寸情况,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防止出现透支;(二)当基金头寸低于规定比例时,及时电话联系提示。基金
18、管理人头寸不足以清算时,按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发现透支行为立即向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报告,由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向监管部门报告及向管理人发出警示函。第三章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设立三级控制体系:(一) 以一线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岗双人、双责为基础的第一级事实监督体系;(二) 以投资监督岗和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相结合的对托管运作及各项业务实施独立监督反馈的第二级监控体系;(三) 以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对基金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基金监督报告审核、对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内部风险控制制
19、度、内控制度执行和反馈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评价为第三级监控体系。第二十二条 资产托管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前、中、后全方位监管。(一)基金成立前,先于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及协议上签订的各项指标和监管内容进行核实,沟通,明确各项监管要素。管理人需要提供银行间对手方交易制度,提供基金的股票池等基金监管需要的文件。在基金成立前,在监管系统中,设置好各项监控指标,最好一切基金成立前准备工作。(二)在基金进行银行间交易投资时,会计核算负责根据接受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交易指令、资金划拨指令,并与投资监督岗共同审核投资指令及资金划拨指令的合法合规性,对该交易进行事前监督。在事前监督中如发现投资行为将导致某些监
20、管指标的违规,或者该投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建议其撤销交易,如管理人给予合理解释,交易继续进行的,由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次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及向管理人发出警示函。(三)投资监督岗每日对基金上一日的交易行为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指标违规的,先于管理人进行指标数值的核实,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出警示函。如该指标在10个工作内仍未进行调整的,由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清算岗每日负责监督基金头寸情况,发现透支行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送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由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及向管理人发出警示函。第二十三条 投资监督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21、法规以及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监督内容,对托管系统量化指标的计算结果及估值核算中心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监督和核查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处理方式履行托管人职责,并报送中心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应向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全面报告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第二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将采用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进行监督。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如投资比例、价格波动、持仓变化等,均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跟踪监控,当接近或者超过监控指标时,计算机系统自动报警。第二十五条 投资监督岗应及时跟进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相
22、关管理规定。对于任何法律法规提出的新投资监督要求,投资监督岗应分析并确定监督方式。如可采用量化方法进行监督的,应提出投资监督系统开发的需求,事先计算机自动跟踪监控;如无法采用量化方法进行监督,则应确定人工监督的方法进行监督。第四章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第二十六条 资产托管部应加强监督意识,强化监控手段,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二) 书面提示:对所托管基金资金头寸不足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三) 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23、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如投资比例超标10个工作日且尚未调整的,我部将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七条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 编制提示函或警示函资产托管部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违规行为,应以提示函或警示函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若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若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二)定期报告1.每日对基金的持仓情况
24、编制日报,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基金净值公告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结果发送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2.每周根据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编制基金监控周报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3.每季度对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季度报告进行复核及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后由基金管理人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4.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复核及合法合规性审查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对外披露;5.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计提及实收的基金托管费情况的年度报告。(三) 临时报告基金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披露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情形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二十八条 资产托管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报告,一律采用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电子报备系统进行;如有不能通过电子报备系统报送的,可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九条 资产托管部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所有材料,都必须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和书面文件形式存档,保管期限至少15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负责定制、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