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农商行(以下简称“本联社”)法人治理,确保理事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农商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联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理事会在法律法规、本联社章程和社员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联社及社员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本联社主任按章程规定为理事会会议的列席人。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决定是否邀请副主任或其他非理事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第四条 本联社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本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20%。本联社的理事依据省联社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举产生。
2、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经理事会明确授权,向理事会提供专业意见。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省委、省政府考察推荐,由理事会提名,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选举产生,报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后履行职责。第六条 对于严重失职或违纪的理事,要按程序罢免其理事资格。第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严重失职或违纪:(一)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定失去理事资格的;(二)泄露业务机密,严重损害本联社合法利益和社会形象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四)利用职权牟取个人利益的;(五)为他人担保贷款造成风险的;(六)应当报告有利害关系而隐瞒不报造成理事会决策失误
3、或损失的;(七)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损害社员社利益,导致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八)不履行理事会决议、决定,年度内参加理事会少于二分之一,明显不作为的。第八条 严重失职或违纪的理事进行罢免的程序:(一)理事会组织调查,理事会召开会议审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认定应当罢免的,形成理事会提案;(二)将理事会提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表决,作出罢免决议。第九条 当省联社理事因退职、死亡等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应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如果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失去社员代表资格时,本人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社员大会审议表决。第十条 发生理事空缺情况时,须依据本联社章程和社
4、员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程序选举补充。第三章 理事会的召集与通知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须由理事长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并应明确所委托的职责权限。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二条 本联社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提前5天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人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本联社理事会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四章 理事会的召开第十五条 本联社理事
5、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经理事长、l/3以上理事和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季度会议一般在每季结束后的15日内召开。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须有符合本联社章程所规定的人员(数)提出书面提议。理事会会议由省联社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筹办。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一)由省联社有关处室拟订会议议题和准备文件资料,送理事会秘书处整理、汇总,报理事长决定。(二)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安排,准备相关资料。(三)按省联社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将会议通知、文件等相关资料送交全体理事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的基本程序。(一)由理事长(或合法受托人)主
6、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须首先向理事会报告参会理事的合法性以及应到、实到和未到人数,以确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合法性。(二)须经审议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程,方可按议程进行会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议题不得进行表决。(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的报告或议案,须由提交人或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并经充分讨论后,方可按讨论通过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四)按照审议讨论意见或表决结果,作出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签字后,由理事长签署。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7、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九条 本联社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社员大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条 受其他理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理事,除行使自己本身的权利外,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的理事的权利。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例会议题由理事长确定后写入会议通知一并印发。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的,由理事长确定临时会议议题。1/3以上理事或主任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会议议题由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理事长可根
8、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会议议题。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本联社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 会议主持人应就该议题是否提交会议审议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审议。如需做出决议,代理出席的理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新议题的表决权委托,代理人的票数不应视作有效票数。除非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委托代理人对会上提出的新议题代为表决。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理事会可以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在理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二
9、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酝酿原则。召开理事会会议时,理事应围绕议题开展充分的讨论、发表意见,并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要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进行表决,防止不议就决或先决后议。(二)民主决策原则。一般决议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解聘及其它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三)平等表决原则。理事在决议表决上权力平等,理事会表决实行理事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可根据议案内容确定采用举手或投票(记名或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民主表决。选举须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四)实事求是原则。理事
10、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会议的议案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发表意见要有事实依据,并对其负责。(五)依法合规原则。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省联社章程有关规定,符合大多数社员社的利益。如果有关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农商行(含省联社)造成明显经营风险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明确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如果会议审议的事项与有关理事存在着利害关系,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公布、公开。凡决定不予公布或不宜公布的,理事及会议工作人员均应遵守纪律,
11、保守秘密,不得宣传、散发、传播、转告。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策、决定、决议,理事长应责成专人(或处室)负责组织落实。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本联社的主任、副主任负有组织实施的责任,要及时反馈执行落实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三十条 根据决策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联社主任、副主任应及时向理事长汇报,并提出对理事会决策的补充完善或修改的建议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检查以前会议作出决策的执行、落实的情况。第七章 会务工作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要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理事长签署。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实际参会理事人数,应
12、参会理事人数,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讨论过程中各理事的意见,通过的决议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方案、事项等,未经重新讨论、形成新的修改决议,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内容。第三十五条 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记录、审议的全部文件、议案,以及经理事会通过和形成的决议、决定、照片、音像等资料,经整理后立案归档。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理事会。在本议事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事项,须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集体讨论提出采用临时性的办法,并经表决通过之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