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细则(x发x 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 号)和中共 省委办公厅印发的省贯彻执行实 施办法(x办发20071 号),加强对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增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结 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管理人员。(一)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班子成员,部门、分支机构负 责人。(二)移居国(境)外。本细则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管理人员
2、的配偶、子 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三)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管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 的成年子女。(四)房产: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 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五)近亲属:本细则所称近亲属,是指本人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配 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配偶。第三条管理人员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 ( 境 ) 定居及有关情况;(六
3、)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 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受聘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代办)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 女及配偶,下同 ) 所在企业或个人参股的企业在本行贷款的情况;(九)本人近亲属在本行工作的情况;(十)本人、配偶、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 车的情况;(十一)本人近亲属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十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 5 万 元以上)的情况;(十三)本人、配
4、偶、共同生活子女拥有证券、股票等理财产品情况;(十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十五)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管理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填写 x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因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集中报告 1 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所 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在填表时予以明示。第六条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人力资源部 门应当要求报告人 10 日内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第七条受理报告
5、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 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可以公开的报告内容在参加民主生 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加以说明。第九条纪检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 作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可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条管理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 要内容。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受理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本行党委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 评等方式予以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