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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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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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合道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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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合道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关于企业顾问服务合作事宜共同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内容。
第一章 合作意义及内容
第一条、 双方合作意义:
1.1乙方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资源,为甲方提供企业顾问服务,解决甲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甲方的快速发展;
1.2有效降低甲方运营成本,突出企业发展优势,实现甲方的资源增值以及成本和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1.3 通过合作,实现甲乙双方的共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开展企业顾问服务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 项合作服务内容:
2.1 策略创意撰写:
2.1.1推广方案;
2.1.2营销方案;
2.1.3促销方案;
2.1.4活动方案;
2.1.5产品方案;
2.1.6广告创意方案;
2.1.7事件创意方案;
2.1.8网站建设方案;
2.1.9企业全案:
2.1.9.1项目全案;
2.1.9.2品牌全案;
2.1.9.3企业运营全案。
2.1.10其它(请说明): 。
2.2策略创意执行:
2.2.1舆情监控;
2.2.2危机公关;
2.2.3事件炒作;
2.2.4宣传推广;
2.2.5网站建设;
2.2.6网站优化;
2.2.7活动执行。
2.2.8其它(请说明): 。
2.3 CI建设:
2.3.1企业VI;
2.3.2企业MI;
2.3.3企业BI。
2.4管理咨询:
2.4.1管理问题诊断和修正;
2.4.2管理制度和框架设计;
2.4.3战略规划诊断和修正;
2.4.4运营模式设计、诊断和修正;
2.4.5产品策略诊断和修正;
2.4.6其它(请说明): 。
2.5其它(请说明): 。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为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服务费用之日(以乙方的到账时间为准)起至 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3.1 每月服务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
3.2 合计服务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只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服务内容的服务报酬,不包含乙方在提供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执行成本;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执行成本,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二章 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服务协议第三条中规定的服务费用为税前费用,甲方如需乙方开具服务票据,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并由乙方代收。
第六条、 本服务协议第三条中规定的服务费用,甲方按照以下 项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
6.1按项目方式支付(适用于项目型或者短期性服务合作):
6.1.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规定服务费用全款的50%;
6.1.2 日之前支付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规定服务费用全款的30%;
6.1.3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全部签收(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签收依据为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尾款。
6.2按服务时间支付(适用于长期性服务合作):
6.2.1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所规定的服务合作时间按照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单位进行支付;
6.2.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第一个支付单位(前三个月)的服务费用;
6.2.3第二个支付单位及以后的每个支付单位,甲方需提前20天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方如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每延迟一天,需按照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规定服务费用全款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及终止
第九条、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本协议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条、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本协议终止。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所收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与甲方继续合作的第一优先权。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第十三条、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协议或履行方案。
第十四条、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第十五条、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法院进行诉讼,由乙方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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