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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租赁经营合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729743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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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汽车修理厂房租赁合同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丙方(担保人): 第二条出租人、承租人及担保人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的修理厂房(以下简称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并有丙方提供担保的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守。第三条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并保证自身具备合法经营的各种条件和资质。第四条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乙方承租的厂房只能从事汽车维修,以甲方售后维修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首先保障甲方销售车辆的售后维修,不得无故拒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厂房,所收租

2、金不予退还。第六条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暖费、物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主用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第七条修理厂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八条修理厂各项设施设备完好,乙方在接收时已验收确认(详见租赁资产清单)。以上资产租给承租人经营使用。第九条租金按 缴纳,其中:年度元;年度元;年度元;第十条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五十万元,租金于每一租赁年度起始日前 天一次性预付。租金为不含税价,房产租赁税费全部由乙方负担。第十一条承租人另应向出租人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履行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担保:(1)向出租人交纳

3、租赁风险保证金 元;(2)向出租人提供实物 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工具等,作为实物抵押担保,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及时清偿甲方款项。甲方有权予以扣留并自行处置。(3)向出租人提供 丙方 作为保证人,对乙方履行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对应妥善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应当按市场合理价格予以赔偿。第十三条乙方租赁经营期间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经营期间,如需在修理厂新建、改建建筑、设施等,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拆除。租赁期满后,新建、改建建筑、设施等归出租人。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

4、基金。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租金、税费。第十七条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及时维修。不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修理厂资产转租、转包、抵押、质押、出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第十八条承租人必须保障其聘用职工的合法权益,租赁经营期间发生一切工伤、安全等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九条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第二十条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第二十一条除合同约定外,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

5、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三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修理厂的资产、债权、债务清单交由出租人审核。如出现资产损坏、未足额计提折旧等情况,承租人应当予以修复、更换、补足。承租人拒不履行修复、更换、补足义务的,出租人有权:(1)从其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承租人承担。(2)变卖抵押物、质押物以所得款项抵偿,不足部分仍由承租人承担。(3)向保证人主张连带担保责任。第四章 以前年度租金的偿还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欠甲方以前年度租金200万元(贰佰万元),乙方承诺分三年向甲方偿还本息。乙方应于每年的七月一日前偿还甲方70万元(柒拾万元)租金,并且按月向甲方

6、支付逾期付款罚息6万元(陆万元),利息应于每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直至偿还全部拖欠租金为止。乙方若拖延偿还租金本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罚息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收回租赁物。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除应按本合同负违约责任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当年度租金的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支付滞纳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已收租金不予退还。(1)不能按期缴纳租金超过15天或不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偿还拖欠租金及支付罚息的。(2)擅自将修理厂资产转租、

7、转包、抵押、质押、出借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3)不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或不能优先保障甲方销售车辆售后维修服务的。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承租期满或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的,出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后三日内,或收到出租人解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交还租赁厂房。逾期,每天按合同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承租人不能按约定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担保人负连带担保责

8、任。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本合同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人签字或盖章后后生效。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出租人: 承租人:年月日 年月日担保人: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9、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

10、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11、: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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