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营合同甲方:尤钊宇乙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甲方拥有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8号之五号(产权证地址:韶山中路52号)1楼的店铺使用权(原保罗店),建筑面积约为135 平方米。乙方为“奥康”系列服装、服饰产品的持有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愿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经营方式甲方提供上述地址的店铺使用权,乙方提供货源,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联营体的日常经营,乙方拥有联营体的经营权,甲方予以协助。第二条 联营期限联营期限自20
2、11年 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第三条 合同保证金及装修补偿费(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后10日内返此保证金给乙方。(2) 乙方进场当日须支付甲方人民币 零 万元整,作为甲方给原经营户的装修补偿费用。第四条 店铺交付甲方于2011年 9月15日前将该店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在该规定日期前无法交付,则合同期顺延,超过三十天则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且赔偿乙方保证金相等的金额。第五条 收入分配1. 甲方所得联营受益金前三年每年为人民币玖拾伍万( 950,000)元。第四年开始每年联营受益金为人民币玖拾捌万(¥980,00
3、0)元。乙方每年支付明细及期限如下:年期起止时间月数联营金支付日期一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7月31日10.5月¥831,250元2011年9月14日前二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12个月¥95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三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12个月¥95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四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12个月¥98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2.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汇款的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联营费用。(1) 甲方收取有关款项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尤钊宇 ;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 ;账 号: 62
4、10 8029 2000 3383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在联营期内,对合同项下的店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2) 联营期内,甲方保证联营体在合同期内对上述店铺有独立使用权。(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协助装修等手续办理,费用乙方负责缴纳。(4) 对于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得进行干涉。2. 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投入该联营店铺的商品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及支配。(2) 乙方对联营店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3) 乙方应按约定方式定期向甲方支付其应得的联营店铺收益金。(4) 乙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设计、施工,费用由乙
5、方承担。(5) 联营期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税金、工商管理费、门前三包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公关送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6) 经营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7) 经营期内,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维护,做好防火准备。第七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合同履行不能、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第八条 违约责任:1. 甲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1) 未按期交付房屋的;(
6、2) 因协议店铺的权属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 乙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转让或与第三方联营的;(2) 未告知甲方,单次逾期交付租金超过10个工作日或多次逾期交付的;3. 违约金及赔偿(1) 甲、乙双方因违反上述约定,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100,000)元。(2)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时,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3) 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且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4) 因违约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
7、赔偿。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1.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 合同期满;(2) 双方协商提前终止;(3) 因店铺被国家征用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实际履行。出现上述(2)的情况,双方按协商的条款办理。出现上述(3)的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按实际经营天数收取收益金并后将多收取的收益金退还给乙方。(4) 本合同终止后,店铺内属于乙方投资的商品、设备归乙方所有。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
8、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条款:1. 本全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有关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附件1. 附件一、双方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 附件二、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使用权取得的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明;3. 附件三、乙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下无正文)甲 方:尤钊宇 乙 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2011年 月 日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甲
9、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
10、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
11、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
12、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