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商招展代理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冠名权、展会赞助项目招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说明
1.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商务局共同主办,甲方承办,将于今年9月27日至2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 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2.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的主场地安排在“4、6”馆。由甲方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具体内容请按照甲方制定《展馆使用管理规定》实施。
3.展会日程:
布展时间:2015年9月25日――2015年9月26日
展览时间:2015年9月27日――2015年9月29日
撤展时间:2015年9月29日――2015年9月30日
二、招商代理
1.本协议所称的招商代理,是指由甲方授权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作为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招商代理人(乙方),并签订招商代理合同,授权乙方在约定的范围内招集大会冠名企业和展会赞助项目。
2.本协议所指的完成招商任务,是指由乙方招集的、签订了冠名合同并交纳了冠名费用的参展商,冠名金额总和达到或超过乙方约定承担招商的<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冠名金额的情况。
三、代理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
2.具有履约能力;
3.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联系 渠道及客户群;
4.熟悉对内、对外招商的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其它由甲方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代理<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冠名权、展会赞助项目招商及相关联络工作。
2.甲方在乙方完成约定招商任务后按照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
3.甲方负责乙方所邀请的参展商在会展期间的统一管理。
4. 聘任乙方指定人员为“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组委会的副主任(以公司与指定人员签订的委托书为准)。
5. 负责冠名企业享有优惠政策:
(1)大会指定冠名权,大会标题同期出现企业名称,企业宣传口号。
(2)参会人员(1-2人)的往返机票(头等舱),五星级酒店商务套房、一日三餐,餐费标准2000元/天(展会期间,9.27-29);
(3)独家宣传短片1-2分钟;
(4)参加由甲方邀请各方面领导组织的座谈会、以及各大媒体采访(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网易航空,新浪航空,中国通航博览等);
(5)颁发大会指定奖项,专题大会人物报道一篇;
(6)冠名企业参展面积72平米免费,超出72平米以上6折优惠。
(7)出席由甲方邀请各方领导、通航领域知名专家组织的论坛;
(8)负责协调展会期间飞行表演(待定);(需签约前明确具体事项)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代理<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冠名权、展会赞助项目招商及相关联络工作,并且承诺在二○一五年六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招商任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招商计划书,在招商时提供进度情况表,便于甲方能实时掌握招商进度情况。
3、乙方在招商过程中需统一执行甲方制定的“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各项目的价格”,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项目价格。
4、乙方应对其邀请的各参展商说明和要求需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具体价格请参照“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项目价格”的有关规定。进入交易平台的参展商,需按规定程序与甲方签订交易合同。
5、乙方协助甲方在会展期间对乙方所邀请的参展商进行统一服务与管理。
6、乙方保证所邀请的参展商展出展品与技术的合法性,保证其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保证所有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
7、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及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安会形象的行为。
8、乙方在完成招商任务后有权利取得约定的代理费用。
9、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在招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10、乙方需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保证金150000.00,乙方完成招商任务后,甲方在展会结束之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代理保证金。如果乙方没有完成招商任务,将不予返还代理保证金。
11、乙方对社会和客户承诺的相关事宜需经甲方书面同意,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所承诺的相关事宜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因招展及相关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代理费用的支付办法
1.乙方在<2015青岛国际通用航空博览会>冠名权、展会赞助项目招商任务完成后,可以从已进款额中提取约定的代理费用。
2. 资金引进奖励(展会赞助项目,大会冠名,支持单位 非展位):乙方引进资金,大会冠名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起,扣除相应成本,乙方按利润的30%提成奖励,每增加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相应增加部分金额提高1.5%提成奖励。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争议处理
在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15年9月30日结束。如需继续合作,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签章): 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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