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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水韵天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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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公安县潺陵大道以东 ;邮编: 434300 ;乙方: 湖北利达集团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德才 ;住所地: 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利达花苑111号 ;邮编: 434300 ;资质等级: 叁级 ;证书编号: 荆物管字第0092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水韵天城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水韵天城 ;物业类型: 多层、小高层住宅、酒店及商铺 ;座落位置: 公

2、安县潺陵大道以东,县自来水公司游泳馆以东地块 ;总建筑面积: 15616.65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富康小区 ;南至 富康小区 ;西至 自来水公司 ;北至 安信小区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水韵天城总占地面积为 5222.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5616.65 平方米,共有住宅 140套;其中多层住宅有 1栋,建筑面积为 120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有 2栋,建筑面积为 14416.65平方米。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门岗等); 2、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有偿服务:家电安装维修、家政服务、商务服务等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4、具体标准如下:多层(7层以下):0.60元/平方米月;小高层电梯房(7-12层,含12层):1.20 元/平方米月;高层(12层以上): 1.30 元/平方米月;商铺(印象食府):500元/月。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

5、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七条业主应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按 季 (年/季/月)预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物业服务费期满前15日 (每季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八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露天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6、的,车位使用人按 5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不含场地租赁费)。 2、小车(临时):半小时内不收费;2小时内收费2元;2小时以上4小时内收费5元;全天次最高不超过10元。 3、摩托车、电动车(临时):1.00元/次辆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共用部位是指批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房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配电房、水泵房、消防监控室、共用机房

7、等; 2、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批量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绿化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区、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 ; 2、 / ; 3、 /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 ; 2、 / ; 3、 / 。第十二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

8、据。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乙方应保管好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承接验收所有需要的其他资料(详见移交清单)。第十四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9、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六条乙方可采取规劝、 纠正 、 追偿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七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十八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九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

10、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按照公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县房产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实行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按照公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缴纳资金额的百

11、分之七十,由业主大会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七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第二十八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 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第三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

13、、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免责条款 。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限自 2015年 08月 15日起至 2018年 8月 14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

14、给甲方或 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代管。第三十五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第三十六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15、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备案 一 份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

16、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

17、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18、;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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