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品授权销售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代理包销甲方“宜安尚品”商标 “爱车伴侣” 产品,特约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者,双方在这其间不存在任何录属、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双方互不承担对方债务,经济、民事等责任。
2、 本合同在法律上性质为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甲方已经依有关法律和法规范围的内容和形式对乙方进行全部的信息披露,双方均予以认同。
第二条 合作基本内容
1、代理区域:乙方在满足本合同代理权的首次进货要求并保证履行本合同以下有关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投予乙方获得 省 市 区(县) 镇范围内经营“宜安尚品”商标名下的汽车除味治理的服务产品及代理权,认同为 级代理商。
2、乙方取得代理权的首次进货要求;根据乙方代理市场的实际情况,乙方首次对“宜安尚品”品牌产品的定货款为(大写) 元(¥: 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以上付款以甲方所提供收据为准)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其经销权自行失效。
3、乙方经营地址是 省 市(县) 区(镇) 街(路) 号,签约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确定具体店址,乙方在确定店址(店主)前事先书面报请甲方。
4、供货价格:依照公司代理制度的价格规定,代理其间甲方需按产品出厂价的 无 返利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保证产品供货价格的稳定,如根据市场变化,价格上调时,甲方应于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价格下调时,乙方应十五天的保护期,即甲方将对十五日内乙方的进货以补仓的形式进行保护,乙方价额调整后的差价,用于抵充乙方以后的订单货款。
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一季度后每月进货不得少于人民币贰仟元整,市区代理不得少于肆仟元,地区代理不得少于壹万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拥有“宜安尚品”品牌的相关产品,耗材全国统一价格的制定、修改和发布产品包装设计的所有权。
2、甲方有偿长期为乙方提供所需的各种产品、设备及耗材服务,供货价格以具体产品、耗材报价表为准。甲方保证货源充足,负责及时将产品供应给乙方,并不断研制开发新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产品库存、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不规范使用“宜安尚品”品牌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十天后,乙方不加以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甲方将有权取消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选产品及相关资料:无偿对乙方委派1-2名技术培训
5、甲方长期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及技术指导咨询,以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和先进的管理为乙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6、甲方对所提供的“宜安尚品”品牌的各种产品,耗材的质量负责,确保所提供的各种产品质量合格。甲方如出现质量问题,经乙方申报并提供证据后应给予及时免费调换,对于不是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而应客户要求代为采购的仪器设备等出现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售后服务。
7、乙方在取得正式的代理资格后,甲方可将该区域已发展(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经销商(特约服务站)转由乙方协管,则其后续的销售业绩和差额利润归乙方所有。
8、甲方应根据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该区域垂直发展经销商(特约服务站)和次级代理商,转由乙方管理后,需将产品差额利润返还给乙方所有。
9、在乙方守约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放弃履行本合同,致使乙方无法经营,否则,视为违约。
10、按照甲方市场规则,单位工程业务为共享业务,该区域内各级代理经销商(特约服务站)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承揽单位业务,但需在第一时间内将单位业务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传递给甲方存档备案;甲方以此来裁定该项业务的归属权,并促使其他代理经销商积极配合,坚决禁止恶性竞争和破坏“宜安尚品”整体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拥有合同期间在授权区域内开展“宜安尚品”工程治理服务的权利,拥有发展下级经销商(特约服务站)的权利,拥有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收益。
2、乙方免费获得甲方的技术培训、长期技术咨询、指导及行业信息咨询,享受甲方后续的技术升级、产品换代等服务。甲方在合同期间内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或其它项目是,乙方享有优先、优惠权。
3、乙方提供商品或经营有关的信息,经甲方采用后降低了成本或费用,增加了收益或乙方经营业绩优良,乙方有权获得甲方表彰或嘉奖。
4、乙方在取得营业执照壹周内通知甲方,提供执照复印件、办公地址、通讯电话等给总部存档。
5、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传授的技术及工艺进行汽车除味的监测和治理,以确保经营、服务质量,以维护“宜安尚品”品牌的信誉及形象。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应对其发展的下级经销商(特约服务站)次级代理经销商指导监督,维护公司形象及“宜安尚品”的统一性,如有非法经营或违反本公司的规定、损害“宜安尚品”品牌形象及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授权资格。
7、乙方应对其发展的下级经销商(特约服务站)次级代理经销商进行管理和规范,必须界定好市场区域,并协同好彼此区域市场的业务运作,避免引起恶意的价格竞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违约者的授权资格。
8、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以自行设计并制作产品宣传品,但在产品宣传促销、应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擅自夸大功效、误导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在合同期拥有“宜安尚品”商标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使用“宜安尚品”商标时,只能用于“宜安尚品”汽车除味相关业务,不得挪作它用。
10、乙方不得超出本授权区域经营:不得擅自将甲方授权转让或授权给其它人,不得在超出本授权区域范围的各种媒体上或在互联网上跨区宣传和销售。乙方不得泄露互联网操作信息及其它信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1、乙方在代理区域发展的所有次级经销商(特约服务站)和次级代理商由乙方负责管理,所发展的下级代理及经销商必须报甲方备案,有甲方发放授权书为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五条 关于进货、换货
1、乙方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甲、乙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结算价格为税前价,如果一次性购货量达伍万元以上,应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10个工作日左右发货,甲方代办托运,发货城市内短途运费由甲方承担,长途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将货物交于货运单位,办好发运手续后,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申发货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应在货运站按照甲方提供的发货单组织产品验收,如果验收结果与发货单上的内容不符,请即日通知甲方,逾期或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验收合格无误,乙方在货运站收货验收时,需仔细检查货物情况,如托运途中有货物损坏或丢失等现象,乙方应与货站确定情况,并取得书面材料,同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处理。
4、对乙方所订购的“宜安尚品”治理服务产品,乙方在没有损坏产品任何内、外包装及说明书、保修卡,各种主、配件完好无损时,在进货一个月内可按25%调换货,进货三个月内可按15%比例条换货,调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治理产品、仪器仅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予同类调换,调换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奖励机制
年终返利:乙方后续进货还享有年终购货返点奖励,具体方案如下:
编号
年累计进货净额
奖励(返点)比例
1
20——30万元
15%
2
31——50万元
20%
3
51——100万元
25%
4
101万元以上
30%
说明:
① 如果乙方经营存在退货情况,退换货时,应重新计算乙方的进货量。
② 不计入月累计进货净额的产品有:检测仪器、施工设备及用品,甲方统一组织促销活动中的促销产品:甲方统一公布的特价产品,乙方申请的特批产品,双方协商后确定的产品。
③ 返利金额以抵扣后续进货货款的方式体现,不计入下次的进货净额中。
④ 对于乙方的下级代理或经销商进货部分的返点分别已返的,不在重复计算。
⑤ 按一个合同周期(一年)为年终返利结算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可将所购产品完好无损地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到产品,验收无误后原价退还乙方货款。
2、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有权在不退款、退货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对乙方的授权。
3、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代理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甲、乙双方应坚决维护对方的形象,绝对不做有损双方声誉的行为,杜绝合作中的一切不信任因素,共同维护双方利益。对于恶意诋毁和影响双合作的行为,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法律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合同执行应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单方违约,相关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附则
1、合同期满,如乙方需继续经营,应提前一个月续签本合同,如果合同期满后十天内甲、乙双方为续签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不得继续以“宜安尚品”品牌,商号从事任何业务的经营活动,否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如与其它非合同文本相违之处则以本合同为准,如有更改或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拥有本合同的解释权。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在平等条件下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两份,内容一致,如有涂改或新增内容部分,须加盖公章。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合同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通讯地址:
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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