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销 售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 2009-09-03
买方:济南XXXX有限公司
卖方: 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议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产品清单
Model
QTY
Description
单价
总价
9024-FC24-ST1-DDR
1
24-Port InfiniBand DDR Switch - Fixed power and cooling. Includes single non-pluggable power supply, Rack Kit, Country Kit.
QLE7240-CK
10
Single Port 20 Gb InfiniBand to x8 PCI Express Adapter (Single Pack)
合计:
第二条 技术、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
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均按照原厂商标准。原厂商:美国Qlogic公司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 卖方收到买方首付款后30日内
交货地点: 济南市山大路
第四条 产品验收
1. 签收时间/标准:货到指定交货地点,买方对产品代码、产品描述、数量进行签收,自签收之日起,产品风险转移到买方。
2. 签收方/签收方式:买方或其指定收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应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用章及其它双方认可的有效印章进行确认。买方拒绝向卖方出具货品签收单,卖方有权收回货品。在签收前,卖方对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3. 验收方/验收方式:买方在签收货品后三日内,对卖方交付的货品进行验收.如因买方非正常安装、非正常操作导致验收不合格外,应立即向厂家提出验收不合格书面异议。
第五条 结算方式、期限
1.支付方式:汇款;
2.合同生效当日内,买方付给卖方首付款,汇款金额: 。
3.卖方发货前,买方付给卖方合同余款,汇款金额: ,当卖方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并到帐后,向买方交付等同合同金额的合法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保修
保修服务由Qlogic原厂提供自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 交换机12个月、卡36个月的保修服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除经双方确认的验收不合格外,买方拒绝接货和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支付拒绝接货和中途退货部分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买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应付给卖方之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货物,并不返还买方已付款项,同时不免除卖方向买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 如买方逾期付款,每天按逾期付款部分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未付货款金额的百分之十 。如因买方延迟交付首付款导致交货延期,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3. 买方未履行签收义务或不在单据上加盖公章/收货专用章及其它双方认可的有效印章,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力,且卖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责任。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的仓储和运输的费用。
4. 卖方逾期交货,每天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交付货物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按以下第(一 )项执行:
(一) 双方约定向原告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提交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产品交易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2. 自买卖双方履行完义务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
1. 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约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第十二条. 开票与付款信息
买方名称:济南XXXX有限公司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名 称: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买方: 卖方: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日期: 2009 年 09 月 03 日 日期: 2009 年 09 月 03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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