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经
销
合
作
协
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双方:
甲 方: 乙 方:
注 册 号:_________________ 注 册 号:_________________
法 人: _________________ 法 人: 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辉县峪河金瑞汽贸要求同甲方合作销售海马福仕达汽车鸿达系列产品(以下简称 “协议产品”);
鉴于,乙方承诺在汽车销售海马福仕达鸿达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海马(郑州)汽车有限公司公布的“商务政策”和“网点管理标准”;甲方承诺严格按双方约定给予乙方应享有的待遇。
鉴于,双方承诺在实施本协议中,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约定权限和事项
1.1 本协议项下,双方属经销合作关系。
1.2 乙方的销售权限和事项如下:
(1) 乙方只能在____(市县)区域市场将协议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如跨区域销售必须报甲方批准,否则,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台5000元的罚款;
(2) 乙方以全款形式提车,开展协议产品的广告和促销业务;
(3) 乙方的销售权限仅限于乙方,不得转让或继承。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甲方保留在乙方所在地发展经销商的权利;
1.3 乙方可应最终用户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装饰产品.
乙方对因装饰协议产品引起的协议产品缺陷及纠纷负完全责任,如果乙方装饰协议产品或在协议产品上加装选装件而引起的协议产品故障及纠纷,造成甲方因此而承担了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二条 任务、 价格 、返利及保证金
2.1 任务:乙方作为甲方在 ________(市县)区域的代理商,必须保持 台及以上的库存协议车辆,并按照甲方每月商务政策的要求,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2.2 价格:遵循执行海马(郑州)汽车有限公司的市场统一价。
2.3 返利的形成;甲方给乙方一个经销商提车价,提车价和市场指导价中间的差价扣税后(17%)为乙方的返利.
第三条 提车、调车、验收及结算
3.1 提车由乙方自提并承担相关的提车费用;
3.2 由甲方给乙方销售底价,乙方销售不准低于底价,所超出底价金额为乙方利润.
3.3 乙方提车时须带加盖乙方公章的介绍信,并签字确认,一式贰份。
3.4 乙方提车需支付全款,货款到达甲方指定的帐户后,方可办理相关的提车手续;
3.5 乙方所提协议车辆任何原因(颜色,配置,车型等)甲方一律不予调换。
3.6 乙方全款提走车辆只享受当月活动,以后出现任何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对乙方的一般要求
4.1 组织、人员、设备、场地:
4.2 乙方应聘用专职销售人员,专门负责协议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工作,并通过甲方对这些人员业务培训。
4.3 乙方应具备销售协议产品必需的展厅、场地。
4.4 乙方应执行海马(郑州)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销售服务方面的标准,如:形象建设标准、展厅建设和功能标准、着装标准、宣传广告标准、销售管理标准等。
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厂家的销售政策及相关政策,并保证展示车辆的安全、整洁、卫生必须达到销售状态。
4.6 乙方应积极开展足够的协议产品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全力进行 市场开拓,扩大销量。
4.7 为执行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进行销售的相关场所、行动和相关的资料、档案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4.8 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反馈各类信息和报表;
4.9 乙方在协议车辆的展示与销售过程中与当地职能部门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条 对甲方的一般要求
5.1 根据乙方的订货计划,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协议产品;
5.2 甲方有责任在协议产品全国市场价格调整后及时按海马(郑州)汽车有限公司统一标准给予乙方相应的库存补贴。
5.3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的销售、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有义务对乙方的销售进行监督,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如出现低于或高于甲方产品指导价格销售时,若甲方发现一次,乙方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第二次扣除本季度所有返利,第三次终止其合同取消代理权。
5.4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政策调整变动通知;
(2)网点形象建设标准和甲方提供的对乙方投入协议产品网点建设的建议方案;
(3)网点管理标准及相关附件;
5.5 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有关协议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样本,并按成本价给乙方
有偿提供广告宣传资料和纪念品。
5.6 甲方在广告宣传上给予乙方一定的支持;
5.7 自乙方全款提车日起,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必须交付乙方合格证,超出一天罚款甲方100元.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6.1 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2 期限:
6.2.1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2 在本协议终止期限之前,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 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消亡;
7.2 本协议在生效后两个月内未能开始履行;
7.3 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
7.4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可不预先通知乙方而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 乙方如违反全国市场价格及区域销售规定的,且在甲方通知其改正后的三十天内未能改正;
(2) 乙方合并、分立或者丧失独立法人资格;
(3) 如果继续执行协议,甲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7.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7.5 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7.6若乙方不想经销本产品,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合同终止时若双方无异仪,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退回乙方车款.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争议在一个月内不能达成任何友好解决办法,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 对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文件。
9.2 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一致形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以资证明。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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