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入驻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起生效:甲方: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名称(以下简称“孵化器方”)地址:填写孵化器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孵化器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填写入驻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方”)地址:填写入驻企业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入驻企业方法定代表人鉴于:1. 孵化器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在高新技术领域具备良好声誉的企业。2. 入驻企业方是一家具备高新技术创新能力,并有意在孵化器方进行孵化、发展和进一步扩展业务的企业。3.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愿意达成并履行本协议。鉴于上述事实,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入驻企业方在孵化器方的
2、实际入驻开展活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双方均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为双方发展提供支持。第二条 入驻条件1. 入驻企业方应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取得孵化器方的入驻资格:(1)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2)具备相应的高新技术创新能力。(3)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孵化器方制定的规章制度。(4)向孵化器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入驻申请材料。(5)完成孵化器方的审核并获得入驻许可。2. 孵化器方有权根据入驻企业方的实际情况、孵化器方的发展需要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入驻企业方的入驻申请。第三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填写协议期限。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协议。第四条 入驻费用1. 入驻企业方应按照孵化
3、器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时缴纳入驻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双方签署的入驻协议为准。2. 入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场地租金、设备使用费等,具体详情详见入驻协议附件。第五条 保密义务双方应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商业机密及其他重要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相关信息。第六条 服务支持孵化器方应向入驻企业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支持:(1)提供孵化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2)提供技术支持、管理咨询等服务。(3)协助入驻企业方与政府部门、合作伙伴等对接。第七条 终止协议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终止:(1)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对方书面通知后未能及时改正;(2)一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4、规定或公序良俗;(3)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情况。2. 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相关结算,并及时返还对方的财产。第八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九条 其他事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的附件。第十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并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双方一致同意以电子签名的形式表示对本协议的认可和接受。第十一条 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文以中文为准。甲方(孵化器方): 乙方(入驻企业方):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