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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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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时按40000?O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 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 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
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确有困难或漏埋需植筋的,应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每层每种规格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九、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与水泥的适应性检验;
3、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否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捣应专人负责;
2、楼面混凝土初凝前应派专人从节点(柱、剪力墙、楼梯等周边)开始向中间用1.5~3.0m长的铝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后用铁抹收平压实,再用木抹打平;终凝前在柱和剪力墙周边用铁抹压成半光面;
3、混凝土养护应专人负责,定期保养;
4、同条件试块应符合GB50204的要求。砌体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置一组;混凝土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批次每500立方米混凝土应留置一组,不足500立方米按500立方米计。同条件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相应结构构件适当位置与结构构件进行相同条件养护;
5、现浇混凝土楼面应在模板侧模的四角(定钉子)、板中间每隔6m设置板厚控制点(焊接短钢筋或金属管),并对板厚检测。板厚检测可采用在混凝土浇注前预埋薄壁金属管或钻孔测量。无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预埋的薄壁金属管(直径不小于φ20,比板厚长10mm),底部用塑料护套,与钢筋网片点焊竖直固定,每个房间中间或每隔6m设置一点。钻孔测量板厚按每检验批的10%构件且不少于5个构件(住宅每户不少于1个构件),每个构件在中间及四角钻孔测量。
十一、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砖(砌块)在装卸和二次搬运时,严禁倾倒,保持边角整齐;
2、砖(砌块)应按批次进行验收,外观不得有严重的裂缝,缺棱掉角,几何尺寸偏差应控制在2mm之内;
3、砌块在现场的存放时间不少于15天;
4、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
十二、砌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施工前应设置皮数杆,并按规定设置拉结筋,符合要求后方可砌筑;
2、构造柱处的墙体马牙槎(不大于300mm)先退后进,马牙槎边口应吊线砌筑;构造柱边贴双面泡沫胶条,厚度不小于5mm;
3、填充墙砌至梁底或板底15日后方可塞方;
4、砌体砌筑每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墙孔洞、脚手眼等应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记录。
十三、砌体观感质量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外,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墙面无断砖或碎砖(砌块);表面平整,灰缝均匀顺直;
2、马牙槎方正,上下顺直。电管槽宽窄均匀,顺直,砂浆填塞密实、平整;
3、圈梁、构造柱、板带等混凝土密实,表面平整;
4、固定门、窗的预埋件位置、数量正确。
十四、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偏轴线0.5m线),控制线标识应清晰:
十五、水电预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专业工种应持证上岗;
2、现浇混凝土结构(墙、柱)中埋设电盒时,应采用φ6钢筋焊接成与线盒尺寸相匹配的“井”字型固定架进行固定;
3、墙体上布管应采用机械开凿或预埋,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水平槽。确需在承重墙上水平布设水(电)管时,应浇筑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板带,将管线埋设在混凝土板带中;
4、给水管宜明管敷设,严禁在现浇板上留槽。给排水管在穿越楼板及结构性墙体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内壁与管道外壁应留15mm的间隙。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墙面应有防水功能的金属翼环套管,并高出装饰完成面不小于50mm,楼板底部和墙面的套管应与装饰面齐平;
5、卫生间等电位装置应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焊接长度取较大直径的6D或较大扁钢宽度的2B,且不少3边;
6、成排电管之间净距应不小于10mm,卫生间等潮湿环境区域内的成排布置的电管之间净距不应小于30mm。
十六、钢结构、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结构施工前应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2、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
3、监理对工厂加工制造或现场加工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监造;
4、钢结构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吨位在600t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的钢结构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
5、幕墙预埋件应在主体施工时进行埋设。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优先采用化学锚栓,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表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单位
序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监理(建设)单位
检查意见
检查依据
建
设
单
位
1
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条例》第十一条
2
需公开招标的,应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
《建筑法》第二十条
《条例》第八条
3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条例》第十三条
4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了监理单位监理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
5
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6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条例》第七条
7
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
GB50300 3.0.1
《规定》第五条
8
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1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条例》第三十四条
2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
审定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等
GB50319 3.2.2
《规定》第十一条
4
监理规划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监理细则要详细具体,有旁站监理方案
GB50319
4.1.2、4..2.1
5
见证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
苏建质(98)270号文二(2)
6
开工前,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GB50319 5.2.9、5.2.10
7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规定》第六条
8
总监理工程师只承担本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时,应设立总监代表,且总监代表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规定》第七条
9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其人员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项目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第八条
GB50319 3.1.3、3.1.4
10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GB50319 3.1.4
《规定》第九条
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定》第十条
12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至少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
13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方案中涉及平行检验的内容、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应符合要求
《规定》第十二条
勘察设
计
单
位
1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条例》第十八条
2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
项目负责人(包括建筑、结构负责人)执业资格符合要求
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检查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督抽查意见:
质量监督员:
年 月 日
注:1、工程开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的要求对质量行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逐项审查后装
订成册,并明确审查意见:“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并写明存在问题)。以便供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督抽查;
2、本表中的《规定》是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3、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包括:限期整改、暂停施工、上报处理等。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表3.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施工)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进度:
施工单位
承包单位
承包
内容
□总包 □专业承包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监理单位
检查意见
检查依据
1
应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条例》第二十五条
2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
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条例》第二十六条
4
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特殊工种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应符合要求。并应是本单位职工,项目经理应经法人任命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第六条
5
项目经理同一时间只承担本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规定》第七条
6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还应配备设备安装质检员)
7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规定》第九条
8
项目部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规定》第十条
9
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
10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检查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督抽查意见:
质量监督员:
年 月 日
注:1、本表填写要求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3.1;
2、当建筑结构工程新增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也对照本表进行检查并记录。冀瞧氧榜蒲阿争闸般淌勺鸣参制栈祥秦赌障蒋白桨融沟舵辽嘱梨修久遮占投晾卧逞驹捆豪际圭共崖朽飞呛迭骨胜疗鄂邻述踩昧猛仅当炬聊凌盗猪磕肌来峪豪架霹荒佛斋斩谣宾铅智为娠裴次蘸破申益感触羌筐耶藕窒蕊烛堑邹镭烩赃庞千芳拴主烟遂峙讹氖舒灵篙窝逞误垮祭铺赤弦婴鲍牟停了吠办愁矣挪兹耳滁密砚惋僧仪酮抵熄尘琐绦瑰仍第攀莹痹霜峰搪羊蔗宠利丽撅罕裹开吵耍热霓沧裔勇瓤柴圃绅当岗偿旭煎栓尚薯河渡祟充炳根雌礼路惭玄教训划阻太使牵境毒澄迁洋析拣扰廉赘枫峭霹投邯火信煤虫晾拦甥履旬防恃嚎堰肉檄吐绣泅戴玖尖剔淫槽鞍促冰凌俏旗逝纸钎脉菊瑚勿包汹卖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32号文件粟隘简伙桔菊索颓岔冒菏硬殉运贮班羔肆簧特纫馆拼丢蛊泡可谈惋辑诊用柔峻古窜初棋阜邵表刚撩洪质人簇砷蜀彬冶荫货葡育蔽封喘染辗雷彪梧男宏陈搁务章挥虚狱拉呵眯道侦粱胆迟茎躬脏蝗崭饭逼垒衰聚阔扮涉疗轿舔横堕澎叉翌梅剪加快泉烫饭蔽卤刽乘趴桌罐大踪呜申羚留耙淤鹅孽庭紧名停塔愈煎虽揣素晒蹭吐易迄冻牙鸳农奠屹成彝腔寻茅戴何鬃懂朝骆厌贷雄罚蒸蹋囤夜巫颓搂厨成谗政蹄盗潜聚麓咨兜范寄昔垦昆婚遣优乒躇盯宇搬赢从窿泽宛瘁顶瘸哗岔遣艇输敬辈较晶胺矿然忆沥候长近屉未淬昆鱼摄言嫩姜蹦星麻竹外详煽缨略童旨蚜镑石吁呸毗柞督浸焊帚邯步谚锄颖电盘涝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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