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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439-2019 地理标志产品湘莲(湖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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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DB43/T 4392019 ICS 67.080.20B 31代替DB43/ 439-2009地理标志产品 湘莲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Xiangtan lotus seeds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2019-11-04发布2020-01-04实施DB43/T 4392019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25 环境条件26 种植27 加工48 质量要求59 检验方法710 检验规则811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9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湘莲保护范围 10 D

2、B43/T 43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43/ 4392009湘莲 。本标准与 DB43/ 4392009湘莲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由强制性修改推荐性标准 标准名称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 湘莲 第 4 章修改为“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 第 5 章修改为“环境条件” ; 第 6 章修改为“种植” ; 第 7 章修改为“加工” ; 第 8 章修改为 “质量要求” , 将原 2009 版第 4 章 “产品分类” 、 第 5 章 “原料要求” 、 第 6 章 “技术要求”合并为一章。对原 2009 版第 4 章“产品分类”中规定的“

3、圆粒湘莲、钻心湘莲、磨皮白莲、洗白莲、通芯白莲和开边湘莲”等六类,修改为“圆粒湘莲(红莲) 、开边红莲、钻心红莲、磨皮白莲和手工通芯白莲” 等五类; 对原 2009 版第 5 章 “原料要求” 进行了修改完善; 相对原 2009 版第 6 章 “技术要求”增加了“规格”和“净含量”的规定,删除了“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第 9 章修改为“检验方法” ,删除了原 2009 版第 7 章“检验方法”中理化指标的“缺陷果率的测定” ; 增加了第 10 章“检验规则” ,对 2009 版第 8 章“检验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了第 11 章“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对 2009 版第 9 章“包

4、装、标识、运输与储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本标准由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湘潭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湖南省标准化协会、湘潭县湘莲产业协会、湘潭弘茂湘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兴宏运湘莲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海平、石瑶、李志华、赵勇光、曹立明、姚鲲、贺海翔、胡运庚、朱建成、李娟娟。 DB43/T 4392019 1 地理标志产品 湘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湘莲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环境条件、种植、加工、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湘莲的种植、

5、加工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

6、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地理标志产品 湘莲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 54 号公告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种植加工的莲子。 3.2 圆粒湘莲 仅去除外壳的干莲子,俗称红莲。

7、DB43/T 4392019 23.3 磨皮白莲 去除外壳和莲心,并用机械方法去皮的干莲子。 3.4 手工通芯白莲 采用鲜莲,手工去除外壳、去皮和莲心,经干燥后的干莲子。 3.5 开边红莲 将圆粒湘莲纵向对称劈开,去除莲心的干莲子。 3.6 钻心红莲 将圆粒湘莲,用机械钻去莲心的干莲子。 4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见附录 A。 5 环境条件 5.1 产地环境 5.1.1 产地生态环境优良,附近无污染源,并符合 NY/T 391 的规定。 5.1.2 水源条件好,排灌方便,种植用水应符合 GB 5084 的规定。 5.2 土壤 基地土壤以河湖冲积土、沙壤土为主,土层深厚,土质疏松,有机质含量

8、2%,肥力中等偏上,耕作层深度 15 cm20 cm,PH 值 5.56.5,前作为非睡莲科植物。 6 种植 6.1 品种 6.1.1 品种为寸三莲、芙蓉莲、太空莲。 6.1.2 种藕选择:以莲藕进行无性繁殖,选具有品种特征特性、有 23 个完整节、藕芽完整的优质种藕。 6.2 土壤处理 在 3 月上旬,每 667m2撒施生石灰 75 kg100 kg,加硫磺 5 kg,然后翻耕土壤。 6.3 种藕消毒 种藕移栽前,应进行消毒杀菌。 6.4 整地与施基肥 DB43/T 4392019 3在三月中下旬,结合整地每 667 m2施有机肥 500 kg600 kg、氮磷钾复合肥(15-15-15)7

9、0 kg80 kg。 6.5 移栽 6.5.1 时间一般在 4 月上旬,当气温稳定在 16 以上时进行。 6.5.2 密度按 4 m5 m 规格穴栽,每穴用种藕 34 支,每 667 m2用种藕 120150 支。 6.5.3 藕头向外呈辐射状,藕头朝上,按 1520斜植入泥 10 cm15 cm,尾梢朝上,保持藕种不浮出。 6.5.4 栽植后灌水 10 cm13 cm 进行保温。 6.6 苗期管理 6.6.1 应在栽植团内均匀覆盖一层干草;遇寒潮天气宜适当加深水层保温。 6.6.2 当主鞭上出现 67 片立叶时,选择晴天午后,细心拨开土层泥土,将老藕种从莲藕着生处切断取出,并将团内翻耕一次;

10、宜酌情采除部分未挺出水面的荷叶。 6.7 水位管理 科学灌水,苗期浅水,花蓬期适当深水,水深 4 cm20 cm,水位忌暴涨暴落。 6.8 施肥 6.8.1 种藕移栽后 15 d20 d 后,每 667 m2追施氮磷钾复合肥(15-15-15)10 kg 和尿素 5 kg。 6.8.2 在第一次施肥 10 d15 d 后,每 667 m2追施氮磷钾复合肥(15-15-15)10 kg 和尿素 5 kg。 6.8.3 荷叶满田时,每 667 m2追施氮磷钾复合肥(15-15-15)15 kg 和尿素 5 kg。 6.8.4 莲子采收前 30 d 内不应使用速效氮肥。 6.8.5 施肥种类与方法应

11、符合 NY/T 394 的规定。 6.9 花蓬期管理 8 月中旬后应及时摘取病叶、无效的未挺出水面的荷叶和无蓬无花的老立叶。 6.10 病、虫、害防治 6.10.1 防治分类 病虫害防治方法分为: a) 农业防治; b) 物理防治; c) 生物防治; d) 化学防治。 6.10.2 农业防治 提倡轮作方式 35 年轮作一次,及时取出病叶、虫卵叶,并用人工拔除或翻埋等方式及时中耕除草。 6.10.3 物理防治 宜采用杀虫灯、黄板等技术诱杀斜纹夜蛾。 DB43/T 4392019 46.10.4 生物防治 使用性引诱剂,以虫治虫、以菌治菌等方法进行防治。 6.10.5 化学防治 必要时按 NY/T

12、 393 的规定使用农药。 6.11 采收 6.11.1 采收前 30 d 不应使用化学农药。 6.11.2 采收时间为每年 7 月中旬至 10 月底。 6.11.3 鲜莲在莲籽充实而壳未老硬,莲籽为绿色时(成熟度为 78 成) ,进行分期采收。 6.11.4 干莲在莲籽充实而壳未老硬,莲籽为黑色时(成熟度为 9 成) ,进行分期采收。 7 加工 7.1 手工通芯白莲加工工艺 7.1.1 脱粒 采摘八至九成熟的鲜莲,采用机械或手工两种方式去蓬脱粒。 7.1.2 去壳、去皮 采用机械或手工方式去壳,将莲肉从莲壳中剥出,剥净果皮和种皮。 7.1.3 通芯 用直径 2 mm3 mm 的竹签手工捅去莲

13、子中心的莲心(胚芽) 。 7.1.4 清洗 7.1.4.1 用水洗净残余的莲膜、胚芽等粘粘物。莲子清洗后应沥干水分 10 min20 min。 7.1.4.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7.1.5 干燥 采用自然晒干或机器烘干两种方式。 7.2 磨皮白莲加工工艺 7.2.1 脱粒 采摘成熟的莲子,采用机械或手工两种方式去蓬脱粒。 7.2.2 干燥 采用自然晒干的方式干燥。 7.2.3 去壳、通芯、磨皮 采用机械方式去壳、去芯、磨去种皮。 DB43/T 4392019 5 8 质量要求 8.1 原料要求 8.1.1 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8.1.2 去

14、壳后纵向直径 1.2 cm1.5 cm,横向直径 1.0 cm1.3 cm。 8.1.3 单粒重量0.83 g。 8.2 分类 湘莲分为圆粒湘莲(红莲) 、开边红莲、钻心红莲、磨皮白莲和手工通芯白莲。 8.3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湘莲感官指标 项 目 等 级 指 标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形状与外观 红莲 颗粒卵圆, 呈短椭圆形体状,无虫蛀、无霉变 颗粒卵圆,呈短椭圆形体状,无虫蛀、无霉变 呈短椭圆形体状,无虫蛀、无霉变,轻度皱缩 白莲 呈短椭圆形体状, 均匀饱满,无虫蛀、无霉变 呈短椭圆形体状,均匀饱满,无虫蛀、无霉变 呈短椭圆形体状,无虫蛀、无霉变,轻度皱缩

15、 色 泽 红莲 表皮棕红色,有细纹,莲肉乳白,色泽基本一致 表皮棕红色,有细纹,莲肉 乳白,色泽基本一致 表皮棕红色,色泽略一致 白莲 乳白色,胚芽端留有紫褐色环,色泽基本一致 乳白色,胚芽端留有紫褐色环,色泽基本一致 乳白色,色泽基本一致 气味 清香、无异味 8.4 规格 8.4.1 圆粒湘莲(红莲) 圆粒湘莲(红莲)的规格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圆粒湘莲(红莲)规格指标 项 目 等 级 指 标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粒数 粒/500g 寸三莲 520 550 570 太空莲、芙蓉莲 450 510 600 净 度() 98 95 90 完好率() 98 96 95 DB43/T

16、4392019 68.4.2 开边红莲与钻心红莲 开边红莲与钻心红莲的规格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开边红莲和钻心红莲规格指标 项 目 等 级 指 标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粒数 粒/500g 寸三莲 540 560 600 太空莲、芙蓉莲 480 540 600 去心率() 95 92 90 净 度() 98 95 90 完好率() 98 96 95 8.4.3 磨皮白莲与手工通芯白莲 磨皮白莲与手工通芯白莲规格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磨皮白莲与手工通芯白莲规格指标 项 目 等 级 指 标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粒数 粒/500 g 寸三莲 540 560 600 太空

17、莲、芙蓉莲 480 540 600 去心率() 95 92 90 净 度() 98 95 90 完好率() 98 96 95 8.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水 分/(%) 13.0 蛋白质/(%) 18.0 淀 粉/(%) 40.0 8.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相关规定。 DB43/T 4392019 78.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有关规定。 8.8 净含量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 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

18、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9 检验方法 9.1 感官检验 9.1.1 直径 用游标卡尺进行检验。 9.1.2 单粒重量 用普通天平进行检验。 9.1.3 气味 由三人以上用味觉、嗅觉进行检验。 9.1.4 形状、外观和色泽 自然光下以目测方式进行。 9.1.5 粒数 从试样中随机取样 500 粒。 9.1.6 去芯率 对 9.1.5 抽取的样品逐粒检查,检出未去心粒数,按式(1)计算,求其去芯率,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1001=NnNw (1) 式中: 1w为去芯率,%; N为样品总粒数,单位为粒; n为未去芯莲子粒数,单位为粒。 9.1.7 净度 将 9.1.5 抽取的样品用6 孔筛过筛,并

19、捡出筛上杂质,与筛下杂质合并称量后按式(2)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10023=mmmw(2) 式中: DB43/T 4392019 83w为净度,%; m为样品总质量,单位为克(g) ; 2m为杂质总质量,单位为克(g) 。 9.1.8 完好率 将 9.1.5 抽取的样品逐粒检查,检出缺陷粒数,按式(3)计算,求其完好率,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10012=mmmw(3) 式中: 2w为完好率,%; m为样品总质量,单位为克(g) ; 1m为缺陷莲子质量,单位为克(g) 。 9.2 理化指标 9.2.1 水分 按 GB/T 5009.3 的规定执行。 9.2.2 蛋白质 按 GB/T 5009

20、.5 的规定执行。 9.2.3 淀粉 按 GB/T 5009.9 的规定执行。 9.2.4 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9.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9.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10 检验规则 10.1 组批 10.1.1 取样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10.1.2 批发市场和超市以同一产地、同一等级、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10.2 取样方法 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 2 kg,分为 2 份,一份检测,一份备查。 10.3 检验分类 D

21、B43/T 4392019 910.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和净含量。 10.3.2 型式检验 10.3.2.1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质量要求。 10.3.2.2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10.3.2.3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前后两次取样结果差异较大;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d) 购销合同有需求时。 10.4 判定规则 10.4.1 每批受检样品,感官指标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出产检验规格不符合要求,判为降

22、级。 10.4.2 安全指标和农药最大残留量指标达不到要求时, 应加倍抽样复验; 复验后仍有一个指标不合格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10.4.3 对不合格项目可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感官检验不合格的,允许重新整理后复检。 11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11.1 标志 11.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8 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 11.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11.2 包装 11.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规定。 11.2.2 包装应牢固、防潮、整洁。 11.2.3 产品应按同一等级、同一产地进行包装。 11.3 运输 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 11.4 贮存 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 DB43/T 4392019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湘莲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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