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上停车位租赁合同甲方:象山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象山客运中心地上停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地上停车位和业主车牌号 地上停车位:象山客运中心东北方位(大圆盘);业主车牌号:详见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次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 2、如需续签,乙方须于本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3、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可退租。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地上停车位的月租金100元个月(暂计30辆),月租金3000元,
2、提前支付。第四条 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停车位。 2、甲方委对停车位进行停车管理服务。 乙方义务: 1、乙方在使用地上车位时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规定。 2、租赁的停车位只用于停放符合甲方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 3、乙方停放的机动车辆变更时,应告知甲方。 4、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甲方活动和其他使用人的活动。 5、乙方应正确使用停车位,不得给甲方或甲方其他使用人造成损失。 第五条 免责约定 1、本合同仅为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车辆泊车服务义务。 2、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 1、在泊车区域遭遇如火灾等紧急事件时,乙方无条件同意车位被临时占用或使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