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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南路菜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终极版)1.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720659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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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乙方姓名: 摊位编号: 江 苏 豪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甲方(委托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乙方(受委托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 话: 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确保招商质量、保证统一开业时间、快速做旺本市场,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将其购买的东方市场小商品城商铺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和经营管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铺的基本情况 该商铺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南路菜场商铺 层 区 号,摊位面积为 平方米,装修状况为 毛坯 。第二条:商铺权

2、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甲方对该商铺享有所有权及委托经营收益权,乙方在委托期内享有商铺的管理、租赁、收益权。第三条:委托经营期限(1)该商铺的委托经营期为八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委托经营期限。(3)甲方应于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将商铺交付给乙方:如甲方未付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房款、契税、房产税等自身原因造成商铺无法交付使用的,则委托经营期限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顺延计算。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不的另行委托或出租,也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2

3、)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出租商铺,不得直接向实际承租人直接收取与租赁商铺相关的任何费用(含租金)。(3)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商铺。(4) 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如向第三人出让商铺所有权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商铺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事先确认继受甲方地位并受本协议之约束(含可得利益损失)均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方续签本协议之前,甲方不得办理商铺所有权转让手续。(5) 如果商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办理抵押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时起

4、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结束,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6) 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同意乙方对淮河南路菜场商铺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以及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结构进行优化,并同意接受乙方对甲方的经营和物业管理。甲方购买的商铺必须符合乙方的业态规划,甲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7) 为了保障该商铺和相邻商铺的整体利益,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不一致,服从整体利益,进行整体出租。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拥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管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代为出租该商铺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等相关事宜。 (三)代为向承租方收取该商铺

5、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与承租方产生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 (五)监督承租方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承租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以乙方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全权处理。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缴纳的税金乙方有权代扣代缴。 (七)在委托经营期内,若非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放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乙方保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与当地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社会责任及经济损失。第六条 委托经营收益 1、乙方以前2年一次性支付及后6年收益分成方式支付甲方委托经营收益,具体回报率为买卖

6、合同总价款的8%每年,2年的总收益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在乙方支付甲方房款中一次性扣除。后6年以甲方得租金收益的90%,乙方得租金收益的10%的方式进行收益支配。 2、乙方向商铺承租人收取的商业服务费归乙方所有,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该铺与其他业主商铺共同出租给同一承租户 的,实际收取的租金收益按照各业主购铺总价的比列进行分配,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最大化。 3、委托期满,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可再协商租金收益,另行签订相关合同。 4、在委托经营期结束时,如乙方实际已经代理商铺出租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代理签订的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期相应顺延到租期届满之日止,

7、顺延期间内的租金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乙方必须将实际收到的租金收益转交甲方,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前三年委托经营期满时甲方要求收回所购商铺自用,需提前6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即使届时该商铺实际为租出的,亦应当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影响本协议第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在甲方自用期间,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一下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第七条 其他费用(一)委托经营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

8、广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实际承租人支付。以上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实际承租人约定具体交付责任。(二)国家税收及政府职能部门应收的各项规费,甲、乙双方应依法缴纳,其中甲方的税由乙方代扣代缴。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一)在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商铺毁损、灭失或其他造成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三)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

9、担: 1、开发商向甲方实际已经交付商铺,甲方延迟向乙方交付该商铺达三十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护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出租该商铺的。(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但方面解除协议: 1、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达3个季度以上的: 2、擅自更改商铺性质的。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经营期间,甲方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标准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限于乙方可收取的商业服务费等各类损失)(二) 委托经营期间,乙方须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提前90

10、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剩余未履行期间的预计总租金的50%(年租金参照甲方购买商铺总价款的8%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三) 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效、解除、提前终止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四) 委托经营期内,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因甲方违约,使乙方不能出租上述委托经营商铺导致乙方向第三人违约的,或者从而阻碍或影响本商铺或相邻及/或祥光商铺出租的,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不低于甲方购买本商铺总价值的20%。第十条 其他约定(一)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就该商铺与承租的商户

11、产生的任何经营纠纷由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允许乙方或实际承租方队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本协议委托期限届满后,乙方或实际承租方可恢复原状移走装修、装饰物,或协商一致后甲方对装修、装饰物折价补偿,该物所有权归甲方。(二) 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可继续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商铺,双方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经营期出现顺延的除外,期满后如甲方选择自己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经营户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户享有优先承租权。(三) 委托经营期满后,如甲方把该商铺作为自己经营的场所或将该商铺出租给第三方经营,甲方或该第三方应当符合乙方规定的商铺资质审核条件

12、(参照乙方商铺出租标准)及乙方规划的经营业态等相关规定,并接受乙方和市场的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之约束。(四) 甲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其准确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地址及电话错误、变更等归属甲方的原因只是乙方无法联系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五) 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及其权利继承人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约定条款。(六) 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出于市场发展需要几利润最大化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七) 乙方有权为了市场发展需要而对市场公共部位进行装修改造,在不影响甲方商铺使用及收益前提下无条件配合乙

13、方开展装饰装修及公共部位改造工程。(八) 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协议争端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想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已将商铺抵押的,本协议自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甲方出租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及附件)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经逐一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确认合同载明的事实,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并自愿接受其约束并履行本合同。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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