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房屋地址:广 东 省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广 东 省 建 设 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
2、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V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企业资质证书号:_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525100委托代理人: _地址: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 _委托代理机构: _注册地址: _营业执照注册号: _法定代表人: 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 _ 买受人:_本人
3、姓名:_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国籍:_地址: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出让_方式取得位于_化州市鉴江区河东路四横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化国用(2010)第0001927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3536.3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商住_,土地使用权年限:商业自_2010_年_10_月_14_日至_2060_年_09_月_14日止;住宅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80 年 09 月
4、14 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沿江名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2010196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4409822011111001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化房(预售)许字2012第08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剪结构,层
5、高为 3米,建筑层数土地上 23 层,地下 1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X 个,非封闭式的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本合同房价款不含小区物业维修基金,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由买受人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2、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局实际丈量为准。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
6、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 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
7、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土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上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x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l、一次性付款签订本合同之日内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 元整(¥: )。2、 分期付款签订本合同之日内支付房款价的30%(人民币) 元整(¥: )完成
8、十五层框架建设工程时向甲方支付房价款30%(人民币) 元整(¥: )。完成主体封顶建设工程时向甲方支付房价款30%(人民币) 元整(¥: )。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向甲方支付房价款余款(人民币) 元整(¥: )。3、 银行按揭付款签订本合同之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整(¥: );余款(人民币) 元整(¥: )在出卖人将已办妥备案手续的本合同通知买受人领取之日20日内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化州支行营业部 ,专用帐户为
9、44-572001040013555。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18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
10、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的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且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国家政策的约束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延
11、迟商品房的验收。3、 遇到不可抗力和其他人为的原因或政策性等因素,不能依时竣工,交房时间应根据受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4、 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向出卖人交清各项款项。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
12、通知到达之日起 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总房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
13、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买受人须在交楼通知书上指定的交付日期起15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将视同该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自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交楼通知书寄达地址即本合同上载明的买受人联系地址。若买受人的地址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如因买受人
14、所提供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不真实或不详细,导致通知书无法寄达,出卖人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2、每推迟一个月,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300元每套违约金。3、出买人或物业服务公司可对该商品房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相关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15、 、买受人应该在交房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经双方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进行维修或采取其它积极措施,使该装修标准达到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配套设施、电梯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等同于商品房交付装修使用的日期。2、本小区内园林等配套建筑相对于商品房交付时间推迟5个月。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因出卖人负责的,出卖人应在30日内使之达到正常使用条件。(2)非出卖人责任导致的,出卖人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尽快解决。(
16、3)其他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按规定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1)如属需出卖人因受政府部门或国家政策约束以外原因的,每推迟一个月,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300 元每套违约金。(2)如因买受人未能及时缴存维修基金或向出卖人预交办
17、证费用和办证的相关手续而导致不能在预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办理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超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
18、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归出卖人所有,该楼宇的全体业主得以晾晒衣物(设计或规划他用的除外);2该商品房所在楼字的外墙面使用权由出卖人按国家规定执行。3买受人办理住房按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合同备案费用、评估费、房产证明费、期房抵押备案费用、办理他项权证费用等);4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按总房价的5%向出卖人预交办理房产证所需的税费用,多退少补;5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甲方通知乙方办理银行按揭之日起20天内,买受人要交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所需手续,并到银行签字确认(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9、。逾期则视作买受人违约和放弃购房,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另售他人,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余款不计利息30天内退还给买受人;6买受人在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前,出现下列情况和处理办法:(1)买受人不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条件,不能办理按揭贷款;(2)银行政策发生变化,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3)银行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支付首期(购房总价款的比率)房款数额出现变动;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在出卖人事出卖人代表律师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内,买受人应按以上相应情况,选择甲方提供的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应交而未交的房价款或按银行变动后的实际规定支
20、付首期房款,逾期则视作买受人违约和放弃购房,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余款不计利息30天内退还给买受人。7在签定本合同后,买受人需要变更姓名或转户的,按国家规定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8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要进场装修的,需向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获得装修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同时要交施工押金,作为保证施工杂物按规定堆放和清理的保证金,完工后经出卖人的管理部门验收,无乱堆放杂物情况和余物清理完毕后押金再如数退还;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
21、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擅自更改商品房的用途及结构或在原设计没有墙体的位置增加墙体或增加楼面荷载的,在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15天内恢复原状并按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或商品房的物业管理部门赔偿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化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
22、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化州市房地产交易所 份,按揭银行 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当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 年 月 日附件
23、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建面积分摊=公建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公建面积=公建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单元建筑面积=分摊公建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贴瓷砖。2、内墙:批档水泥、石灰、砂浆。3、顶棚:水泥砂浆抹平。4、地面:户内现浇砼楼板,由住户自行处理装饰,电梯间大堂地面砌 抛光砖(600600)。5、门窗:A、室内客厅连接阳台安装铝合金推拉门; B、窗为铝合金窗,门窗玻璃为钢化玻璃; C、统一标准
24、的入户防火门及室内其它房门和窗、阳台的防盗网均由住户自行安装,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6、厨房:由住户自行装饰。7、卫生间:由住户自行装饰。 8、电梯:电梯2台(1000KG);电梯门大堂、墙裙贴600600抛光砖至楼面。9、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管道燃气等须由住户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初装和开通手续,相关费用亦由住户自行承担。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1、 本商住楼会所及地下室、车位的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购买或租赁的价格另行订立协议确定。2、 对原合同
25、第七条作补充如下:(1) 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后中途停止供款超过3个月,若出卖人对银行履行担保回购责任的,出卖人回购后,买受人应该在出卖人书面通知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所欠房款和有关罚息及相关手续费,否则视为买受人不履行合同,出卖人有权决定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实际已付的款项减去偿还银行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手续费的余款,出卖人有权将上述余款100%扣作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另行处理该商品房。若买受人实际已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银行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手续费,则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讨不足部分,买受人并须同时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的5%作为违约金。出卖人代买受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后,即依法取得向买
26、受人追讨的权利,若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则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讨权利过程中发生一切的费用。(2) 房产部门出具面积实测报告后,据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按原合同第五条计算差价。若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则按原约定计算差价,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补差价手续。逾期不办理,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讨所欠差价每日万分之二的滞纳金。若逾期超过90日,则视为买受人不履行合同,出卖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的5%作为违约金及支付应付的滞纳金及有关手续费;如买受人付款方式是银行按揭,则按买受人实际已付的款项减去偿还银行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手
27、续费后余款的10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卖人,同时出卖人有权另行处理该商品房。3、 按国家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到指定银行缴存共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现缴存标准为每平米人民币40元(按产权登记面积计)。未及时足额缴存而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不能办理房产证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4、 出卖人委托化州市新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住楼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已签订相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买受人认可和接受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相关约定。5、 其他约定:(1)水电报装:向供水、供电部门缴交的水电报费用暂定¥2000元/户,由买受人支付,出卖人代收支付。(2)电话、电视、宽带网线:买受人自行选择是否报装,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物业服务公司统一代为办理。(3)天燃气:买受人自行选择是否报装,费用由买受人支付。(4)太阳能热水器:业主不能自行在顶楼或楼宇外立面安装自有的小型热水器。本协议是原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与原合同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