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装饰工程合作协议鉴于,甲方为一家具备良好声誉并在建筑装饰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公司,乙方亦为一家经验丰富的装饰公司,双方希望共同以合作的方式开展建筑装饰工程业务;基于上述背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和范围1. 甲乙双方将共同合作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并协商确定具体的项目范围、目标和完成期限。2. 甲乙双方应共同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率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和要求。第二条 合作义务1. 甲方责任(1) 提供建筑装饰工程所需的设计方案、工程图纸等必要资料。(2) 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3) 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2. 乙方责任(1) 严格按照
2、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工程图纸和业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2) 按时完成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3) 协助甲方进行后期工程的调试和维护。第三条 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或终止合作后,应互相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相关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外界公开。第四条 价款和支付方式1. 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协商并确定合理的价款和支付方式。2.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及时结清相应款项。第五条 合作解除1. 在工程合作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之一,双方均可协商解除合作:(1) 经协商后认为解除合作对双方利益更为有利的;(2) 发生不可抗
3、力情况,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3) 一方严重违约的。第六条 不可抗力1. 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展延误或无法履约的情况,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第七条 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变更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适用于双方在协议期间的所有工程合作。2.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司法管辖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具有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条 信用评价1. 甲乙双方应根据合作过程中的表现和结果进行相互信用评价,并保持诚信合作的原则。第十一条 协议解释1. 本协议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1. 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协议可以被解除、终止。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