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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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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花园道一号中银大厦九楼。负责人:刘金宝,该分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该区人民政府主席。 上诉人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中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疆区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本院按照法律规定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据以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依据系被告:向其出具的新政函(1998)38号和132号文,38号文称:“新疆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系我区政府驻港机构。为进一步发展该公司对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特向贵行申请以下授信额度:(1)透支额度港币300万元整;(2)开证额度港币5,000万元整:内包括信托提货(90天)额度港币5,000万元整。上述申请授信额度业经我区政府研究批准同意,请贵行予以支持。自治区政府愿意督促该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

3、按时归还贵 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情况,我们将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132号文中言明:“,新发公司拖欠贵行贷款本息系因香港一洲集团公司违约所致,自治区政府已督促新发公司对一洲公司诉诸法律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如法院执行一洲公司的财产,不能全部偿清对贵行的欠款,对其余不足部分,自治区政府将承担其清偿责任。”被告:在此所为的保证意思表示明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而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00年2月3

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就本案讼争借款作出2000年第354号判决,判令:新发公司向香港中行支付港币19,243,559.47元和港币17,340,012.77元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以高于香港中行最惠贷款利率4.25%的年利率计,自1999年10月31日计息,直到全部清偿为止),并支付1,550港元的固定费用。现此案已在港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审理中,鉴于原告:所诉的被告: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与新发公司已履行义务数额间的法定关联性,法庭要求香港中行提供就与新发公司在港诉讼一案执行情况乃至是否执行终结的相关证据,香港中行未能提供。基于以上,该院认为,为避免原告:就同一笔债权在港、内地重复索偿、获偿可能

5、性的出现,亦为避免本案在该院长时不定等待前述执行完结可能造成的案件积压,原告:此诉依据的具体客观事实不定,应予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香港中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香港中行负担。 香港中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新政函(1998)38号承诺函并未就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承担的应是连带保证责任。新政函(1998)132号文是被上诉人再次确认愿为新发公司对上诉人的欠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函,

6、其不应也不能成为确认新政函(1998)38号承诺函所约定的保证方式的依据。承诺函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法律客观事实,其不以任何一方当事人事后对其的主观看法而改变。故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单方出具的一份函件来确认新政函(1998)38号承诺函的法律性质显属认定客观事实错误。二、即使被上诉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由于主债务人新发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上诉人亦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作为国家机关的被上诉人所出具的承诺函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对于承诺函无效这一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无争议。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具

7、体承担责任的大小需视债权人有无过错及保证人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而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无关。由于上诉人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故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即可向新发公司破产清算机构申报债权。若认为上诉人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由于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只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不会出现上诉人重复索偿的情形。原审法院以假想的可能出现的强制执行阶段的问题作为阻碍上诉人行使诉权的理由是错误的。四、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本金港币17,446,783.15元及利息港币4,783,271.62元(暂计算至2000年12月19

8、日),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新疆区政府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香港中行是依据新疆区政府向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即新疆区政府愿意为新发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向原审法院提起保证合同诉讼的,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当事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其效力如何以及新疆区政府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则应进行实体审理后认定,并不影响香港中行依据其与新疆区政府之间设立的保证法律关系而行使诉权。即使本案保证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亦不能剥夺香港中行对新疆区政府基于保证法律关系的诉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9、而非诉讼权利。本案所涉主债务法律关系已经香港高等法院终审判决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原审法院受理的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香港中行基于管辖的原因将主债务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在香港和内地提起两个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不会导致其就同一笔债权进行重复索偿。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否执行终结不能成为阻止香港中行行使本案诉权的原因。因此,原审裁定在未进行实体审理时即认定本案所涉保证为一般保证,认定“为避免原告:就同一笔债权在港、内地重复索偿、获偿可能性的出现,亦为避免本案在该院长时不定等待执行完结可能造成的案件积压,原告:此诉依据的具体客观事实不定”,从而驳回香港中行的起诉缺乏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

1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玧 代理审判员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任雪峰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

11、、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

12、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13、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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