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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举报制度.doc

上传人:1587****927 文档编号:1715104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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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监察制度(08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明确公司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司审计监察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范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公司范围内获知和得到的举报信息和情况,应及时归口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报告。得到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必

2、须保守秘密。第四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从速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方式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和公司集团网上“审计监察举报信箱”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审计监察机构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部门,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监察机构的正常工作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构提倡署名举报。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

3、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三章 举报处理第八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电话号码,并在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点,在公司集团网站设立“审计监察举报信箱”,同时在公司总部、子(分)公司所在地和各项目部设立举报箱。第九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十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电话举报时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机构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和回复。第十二条 不适宜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公司相关部门和机构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

4、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对不属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并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和公司领导,审计监察办并酌情予以回复。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属于本机构办理的,本机构应根据相关程序和方法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情况十分严重的举报,报经公司审计监察系统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办理。2、不宜于本机构办理的举报,移送相关单位、部门和公司领导办理。3、重要的举报结果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4、以其他适合方式处理。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

5、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国家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构处理结果认真审核并没有异议的,举报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审计监察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处理结果。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第十七条 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公司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其人身权利、工作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保护。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机构的举报保密制度:1、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6、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2、严禁将举报材料原封不动转给被举报单位部门、被举报人。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4、在公司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部门。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二十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第二十一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举报事项被查实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经济和行政责

7、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公司和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分经济奖励和行政奖励。其中经济奖励一般可视其情况按公司避免损失金额的515范围内兑现。如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重奖。监察机构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公司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举报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分专项和阶段时间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审计监察办公室提供,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集团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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