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管执法文书制作1.立案的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3.4.常用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5.一、文书的印制要求二、文书的案号1、文书的案号由“区域”+“执法主体字”+“年号”+“顺序号”组成2、我市统一编号为“乐政园字第01-0000号”三、文书填写的一般要求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勘验)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勘验)地点:被检查(勘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检查(勘验)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电话:住址:邮编:现场负责人:职务:
2、身份证号:本案关系:其他见证人:单位或住址: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号码:、记录人:工作单位:现场情况:2010年1月1日上午9时,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现场检查如下:1、该广告设施设置在于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2、该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3、该广告内容为:XXXXXXX、地址: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等字样。4、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手续。以下空白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见证人
3、签字:年月日检查(勘验)人签字:、记录人签字:第 1 页共 1 页7.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照片(图片)照片(图片)说明反映的问题:设置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拍摄地点:拍 摄 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签字):拍摄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8.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乐政园字2011第02-4012号当 事 人潘新喜案发时间2011年7月22日案发地点乐清市旭阳路联系电话18757078554案件来源日常巡逻案情概要2011年7月22日晚上,市区直属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皖01/A694
4、9号工程车装载建筑填方石料在乐清市旭阳路上行驶。经查,该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未作任何的包扎、密封等防泄漏措施,初步认定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保存依 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意 见鉴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建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妥否,请领导审批。签名:年 月 日中 队负责人意 见签名:年 月 日法制室负责人意 见 签名:年 月 日行政机关负 责 人意 见签名:年 月 日9.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乐政园登存通字第号因你(单位)未经包扎、密封清运散装货物
5、(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异地存放方式,存放于XX停车场。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名 称数 量品 级规 格型 号形 态备 注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年月日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处理地点:联系电话: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第一联附卷10.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乐政园责改字2011第01-001号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你)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取得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于*年*月*日之前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于*年*月*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我单位接受处理。联系人:电话:地址:当事人(签字)年月日11.立案审批表案 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案件来源日常管理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姓 名XXX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工作单位XXXX电 话XXX住 址(住
7、所)XXXX邮 编XXXX案 件简 要情 况2011年1月1日上午,市区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了当事人在乐清市XXXX路和X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内容有XXXXX、地址:乐清市XXX路XX号、电话:XXXXXXXX等。该户外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共计0.5平方米。经查,该户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初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办人 意 见签字:年 月 日中 队意 见 签字:年 月 日法制室审 核意 见签字: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 见签字:年 月 日立字2011第01-001号乐政园12.
8、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调查(询问)时间:2011年1月1日14时10分至14时40分。调查(询问)地点:被调查(询问)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调查(询问)人:、记录人:工作单位: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乐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XXXXXXXX、XXXXXXX,请您确认。答:我知道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9、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同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扰,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责任。答:明白。问:你的身份?答:我叫XXX,男,汉族,家住XXX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问:今天来中队何事?答:我是来处理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的一个户外广告设施一事,来你中队处理的。被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第 1 页 共 2 页问:该广告设置的地址、面积、内容是什么?答:我这个广告设置在乐清市XXX路和X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内容有XXXXXXX、地址:XXXXX、电话
10、:XXXX,等字样。问:该广告是什么时候设置的?答:是在2010年12月30日下午设置的。问:该广告是谁设置的,你知道吗?答:是我自己设置的,没有委托过广告公司。问: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审批?答:没有。问:我队执法人员于2011年1月1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没有。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答:属实。应注明“调查(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被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调查(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第 2 页共 2 页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当事人简要情况当事人:XXX,男,汉族,住址:乐清市XXX
11、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二、案由:涉嫌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件来源:日常管理三、案件办理经过:2011年1月1日上午,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我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1年1月1日经大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1年1月1日下午,当事人XXX来队接受谈话调查,并承认其于2010年12月30日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2011年1月5日,中队执法人员
12、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整改。四、认定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明,你(单位)2011年1月1日,擅自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该广告设施长1米,宽0.5米,单面面积0.5平方米。该广告内容有:XXXXXXX、地址: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等字样。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违法的性质为: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六、相关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拆除后照片1份。七、案件整改情况及原处罚情况:2011年1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
13、现当事人已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无原处罚情况。八、处罚依据及建议:鉴于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比较小,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责令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调查人员签名:年月日14.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当事人XXX案 号乐政园字【2011】第01-001号案 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立案日期2011年1月1日违法事实2011年1月1日,你未经审批擅自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共计面积0.5平方米(长1米,宽0.5米),内容有XXXXX。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
14、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的性质为:未按批准要求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拆除后照片1份。处 罚建 议及依据鉴于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较小,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签字:年 月 日中 队负责人意 见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大 队法制室意 见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大 队(局)领 导意 见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局 长审 批意 见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案件审批委员会意见15
15、.乐清市市政园林局送达回证乐政园回字2011第01-001号提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政园处字【2011】第01-001号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XXX送 达 日 期2011年1月9日10时20分送 达
16、 地 点乐清市XXXX送 达 方 式直接送达收件人签字(或盖章)及收件日期(与受关达人的关系:)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年 月 日备 注16.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间:2011年1月5日10时10分地址:乐清市XXXXXX被告知人:XXX执法人员:XXXXXX问:我市政园林局2011年1月5日所作的乐政园告字【2011】第01-001号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2011年1月5日送达给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有何陈述和申辩?答:我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记住:这句话要让当事人亲自写上)以下空白当事人签名:年月日17.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
17、审批表当事人 耿雪伟案 号乐政园字2011第01-4029号案 由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案立案时间2011年8月7日违 法事 实及当事人作出陈述和申辩 的意 见 2011年8月6日,乐清市城管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驾驶牌照为:皖06/13665号运输车,装载着建筑垃圾,从乐清市时代御峰建筑工地运出,途经乐清市旭阳路运往乐清市中驰湖滨边上的工地,且在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的性质为: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当事人
18、在陈述、申辩期间,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及依据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予以处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承办人签字:2011年8月11日 中 队意 见 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法制机构审核意 见同意承办人意见,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请批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局(大队)负责人意 见 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局长审批意见 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案件审批委员会意见18.乐清市市政园林局结案报告案
19、由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件来源日常巡查当事人名称/姓名 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案 号时间乐政园字【2011】第01-001号 立案时间 2011年1月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政园处字【2011】第01-001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2011年1月1日上午,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该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共计0.5平方米(长1米,宽0.5米),内容有XXXXX,经查,该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审批属违章行为。我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1年1月1日下午,当事人X
20、XX来队接受谈话调查,并承认其于2010年12月30日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电柱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并未整改。行 政 处罚 内 容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11年1月9日,经大队审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三日内拆除该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执行方式及情况2011年1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拆除了该违章广告设施。并于2011年1月9日缴清罚款,发票号NO:XXXXXX。承 办 人意 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
21、事人承认违章事实,并已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执行完毕。建议结案。签字:年 月 日中 队负责人 意 见 签字:年 月 日大队(局)负 责 人审批意见签字:年 月 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备 注19.委托书乐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兹就一事,现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代理如下权限:代为接受贵大队询问、调查;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执行相关行政处罚;代为行使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委托有效期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至执行事项完成之日止。委托人:所在地址(住址):日期:年月日20.证件复印件存单当 事 人案 由证件名称(1)身份证 (2)驾驶证 (3)行驶证 (4)
22、其他粘贴处证件持有人与本案的关系经办人(签字)证件持有人(签字)核对时间年 月 日备 注21.如何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22.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一、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意义1、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2、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更能体现处罚的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促进和谐执法。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1、说法理2、说情理3、说文理三、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关键环节1、注重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2、注重调查取证3、注重法律论证4、注重调查总结报告5、注重处罚文书审核四、对开展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
23、书工作的建议1、提高认识。2、组织业务培训。3、循序渐进,稳步推进。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老式)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你(单位)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由)一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乐清市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理由)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写明处罚的种类、数额):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24、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行政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执法机关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乐政园告字2011第02-3004号(新文书)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经营者:卢云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1年7月8日对你(单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1年6月30日,未经审批擅自在乐清市文虹路38号店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内容有:芭堤雅养生会所、芭堤雅、欢迎光临芭堤雅等字样。该户外广
25、告设施总面积有78平方米(其中中间部分长4米、高7米,面积28平方米;两边长20米、高3米,面积6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和违法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事实和未经整改擅自设置完毕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行为和该行为未经审批的事实;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是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的经营者卢云胜的事实。鉴于当事人已向我单位提出申请,且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过大,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
26、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盖章)2011年8月日单位地址:乐清市双雁路162号邮政编码:325600联系人:林春杨明海联系电话:61887063第一联附卷24.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老式)案号: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名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或被处罚单位全称
27、)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违法事实你(单位)2011年1月1日,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乐清XXX路和XX路交叉口的电柱上。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依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触犯法律、法规的名称、条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条款及处罚决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告知事项:1、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28、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户:,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乐政园处字2011第02-3004号当事人: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经营者姓名:卢云胜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33032319650507616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本机关于2011年7月8日对你(单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1年6月30
29、日,未经审批擅自在乐清市文虹路38号店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内容有:芭堤雅养生会所、芭堤雅、欢迎光临芭堤雅等字样。该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有78平方米(其中中间部分长4米、高7米,面积28平方米;两边长20米、高3米,面积6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和违法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有擅自设置户外设施的行为和该行为未经审批的事实;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是乐清市乐成芭堤雅足浴保健养生会所的经营者卢
30、云胜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11年7月日依法向你送达了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政园告字【2011】第02-3004号),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鉴于当事人已向我单位提出申请,且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过大,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乐清市建设银行:(账户:乐清市非税收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6275350580208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盖章)2011年9月日第一联附卷25.告知与处罚能否同一天进行第一种意见认为:告知与处罚可同一天进行,这不违反办案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告知与处罚不应该同一天进行,否则,就不符合办案程序。26.谢 谢!2011年11月8日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