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内河汽油挂机船检验规则
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船规字[1997]161号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3)
第一节通则………………………………………………………………………(3)
第二节图纸和资料………………………………………………………………(5)
第三节检验………………………………………………………………………(6)
第四节航行试验 ………………………………………………………………(11)
第五节证书……………………………………………………………………(12)
第二章船体结构、干舷、稳性与不沉性……………………………………(12)
第一节船体结构………………………………………………………………(12)
第二节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13)
第三节船舶稳性、分舱与不沉性……………………………………………(15)
第四节船舶操纵性……………………………………………………………(16)
第三章船舶设备与舾装………………………………………………………(16)
第一节船舶设备………………………………………………………………(16)
第二节锚泊及系泊设备………………………………………………………(17)
第三节门、窗、开口和座椅…………………………………………………(17)
第四节栏杆、扶手和防滑……………………………………………………(18)
第四章轮机……………………………………………………………………(18)
第一节汽油挂机………………………………………………………………(18)
第二节油箱及管路……………………………………………………………(19)
第三节舱底水设施……………………………………………………………(20)
第四节操舵装置………………………………………………………………(21)
第五节蓄电池、航行灯、电缆和避雷装置…………………………………(21)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通则
1.1.1目的
为对内河汽油挂机船实施技术监督检验,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保证水上任命和财产的安全,特指定本规则。
1.1.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不大于10m的航行于内河的钢、铝合金和纤维增强塑料材质的下列汽油挂机船:
(1) 工作艇;
(2) 交通艇;
(3) 游览艇,但艇上载员总数不得超过20人;
(4) 运输艇。
1.1.3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
(1) 运动艇;
(2) 军用艇、公安艇和缉私艇;
(3) 装运危险品的船。
1.1.4营运汽油挂机船的限制条件:
(1) 在正常营运航速下作航程不大于2h的单程航行距离;
(2) 在蒲氏风级不大于5级;
(3) 主管机关对在港口和特殊航段营运的汽油挂机船的有关限制规定。
1.1.5定义
1.1.5.1甲板船:系指具有自船首至船尾能风雨密关闭的连续甲板上,上浪时水不会注入该甲板以下空间的船。
1.1.5.2敞口船:系指无上述甲板的船。
1.1.5.3船长L(m):对于钢质和铝合金船是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则量至舵杆中心线处,但均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
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的船长L(m)是沿设计载重线(或满载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中心线(对于舵杆位于尾封板外面的船舶,则量至尾部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但均不得小于设计载重线长度的96%。
1.1.5.4船宽B(m):对于钢质和铝合金船是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最大宽度。
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的船宽B(m)是在船舶最宽处,由一舷的外板外缘量至另一舷外板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1.1.5.5型深D(m):对于钢质和铝合金船是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上表面量至甲板边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的型深D(m)是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船底板外表面或船底板外表面的延长线与船中心线相交点(以下简称基点)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5.6吃水d(m):对于钢质和铝合金船是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的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的吃水d(m)是在船长中点处,由基点到设计载重线(或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1.1.5.7汽油挂机:系指汽油机、传动系统和螺旋桨连成一体,安装在船尾封板外的推进装置。
1.1.6本规则自公布生效之日起,新建内河汽油挂机船应按本规则施行。
1.1.7本规则未尽事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验船部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结合本规则的精神制定补充规定,报本局备查。
第二节图纸和资料
1.2.1汽油挂机船建造前应将1.2.2、1.2.4所列项目的图纸资料一式三份送验船部门审查。
1.2.2图纸和资料
(1) 总说明书;
(2) 总布置图
(3) 重量重心计算书(备查);
(4) 干舷和储备浮力计算书;
(5) 完整稳性计算书;
(6) 不沉性计算书(如有时);
(7) 线型图(备查);
(8) 静水力曲线图(备查);
(9) 船体结构计算书;
(10) 主要横剖面结构图;
(11) 基本结构图(对纤维增强塑料船应包括层板铺板设计图、结构结点图及施工工艺图;对铝合金船应包括结构结点图及施工工艺图等);
(12) 舱壁结构图(包括尾封板结构图);
(13) 舱底水系统图;
(14) 航行信号设备布置图。
1.2.3根据船的实际情况,验船部门可以同意上述某些图纸合并,也可以要求补充其它必要的图纸资料。
1.2.4汽油挂机船建造完工后,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供验船部门审查:
(1) 倾斜试验报告;
(2) 完工稳性报告(含完整稳性试验报告);
(3) 不沉性试验报告(如有时);
(4) 操作和维护手册。
第三节检验
1.3.1检验种类
内河汽油挂机船的检验种类如下:
(1) 建造检验;
(2) 初次检验;
(3) 年度检验;
(4) 临时检验。
1.3.2建造检验
1.3.2.1设计图纸的审查
(1) 新建船设计图纸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造船厂向验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章第二节图纸和资料的规定,将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一式三份交验船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了施工。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应加盖图章和表明批准号。
(2) 经验船部门审查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转至另一地建造时,如无修改,不必重新送审,但船厂应将有批准图章的图纸、技术文件和原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送建造地的验船部门备查。
1.3.2.2钢质船体的建造检验应按照《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对铝合金船体和纤维增强塑料船体,若其傅氏数Fr≥0.5,且最大航速等于或大于18km/h,其建造检验应按《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其最大航速达不到上述值时,其建造检验可分别参照《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和《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船体是铝质材料的船舶,其材料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必须经验船部门认可;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船,其船体建造检验部分尚应增加如下的检验项目:
(1) 生产工艺认可;
(2) 船体成型,模具的检验;
(3) 船体板材(包括单底板和夹层板)试样的机械性能试验;
(4) 典型板材和骨架成型厚度的检验。
1.3.2.3船舶设备
(1) 检查锚的重量和数量,锚链的长度和直径(如设有时);
(2) 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数量和安放位置,并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期;
(3) 检查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数量及安放位置,并做效用试验;
(4) 对于敞口船,应检查浮力体的布置及其性能。
1.3.2.4汽油挂机装置及电气设备
(1) 检查汽油挂机的船用产生合格证并核对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参数;
(2) 对汽油挂机进行外部检查,检查有无明显缺陷或存放超期现象,必要时进行拆检;
(3) 检验汽油挂机在尾封板安装是否牢固可靠,左右转动和纵向摇摆是否灵活;
(4) 检查汽油箱及其附件的按照情况和油箱的压力试验记录,并无任何泄露现象;核查放置汽油箱的处所的通风透气设施的有效性;
(5) 检查汽油系统的电器接地情况,并检查油箱与管路及汽油挂机与管路脱开时,止回阀的自动关闭效用,应无汽油泄露;
(6) 检验液压操舵系统(如设有时)的密性;
(7) 检查操舵系统的灵便性、可靠性和安全接触器(如设有时)的效用,并检查螺旋桨方向角限位的可靠性;
(8) 检查手动舱底水泵的效用;
(9) 检查蓄电池的安装和固定是否可靠,通风情况是否良好;
(10) 检查照明灯(如设有时)的通断情况;
(11) 检查电缆的安装情况和避雷装置的完好性;
(12) 检查有效通信设备的效用;
(13) 汽油挂机及其辅助装置装妥后,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进行航行试验。
1.3.2.5船舶建造完工后,应参照《船长5—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的规定进行吨位丈量。
1.3.3初次检验
1.3.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船东应向验船部门申请检验:
(1) 凡未经验船部门监督建造的船舶申请登记时;
(2) 原不属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船舶,转由验船部门检验时。
1.3.3.2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则的送审图纸范围,将有关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连同原始船舶证书送验船部门审查。如按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提交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确有困难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少。
1.3.3.3船体的检验项目:
(1) 船体的初次检验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校核稳性和不沉性,必要时进行倾斜试验和不沉性试验;
(2) 应按本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航行试验,检查船舶的操纵性能是否良好;
(3) 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并按1.3.4条的规定对船体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坞内或上排检验,以便检查船底板、舷侧板、防溅条、尾封板处有无裂纹和擦损等缺陷;
(4) 船舶应按本章1.3.2.3的规定检查船舶设备。
1.3.3.4船舶应校核干舷,并检查船舶设备。
1.3.3.5船舶应参照《船长5—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吨位丈量。
1.3.3.6汽油挂机装置和电气设备的初次检验的项目按本章1.3.2.4(2)—(1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
1.3.4年度检验项目
1.3.4.1 船体及船舶设备的年度检验项目如下:
(1) 船体结构和上层建筑有无损坏、裂缝,尤其是门和窗框转角处应重点检查;
(2) 检查船体内部提供浮力的结构的密闭性是否完好;
(3) 检查船体各种连接处有无松动和漏水现象;
(4) 对于甲板船,检查甲板水密完整性和上层建筑的外部风雨密完整性;
(5) 检查栏杆、扶手、通道等保护设施;
(6) 检查内部水密舱壁的水密完整性;
(7) 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是否完整;
(8) 检查所有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并处于有效工作状态,维护保养是否正常,并放在各自的位置;
(9) 检查救生衣是否齐全,并存放就位;
(10) 检查载重线标志,确认标位正确、符号清晰。
1.3.4.2结合年度检验船体应每间隔一年在坞内或上排检查,主要检查船体板、舷侧板、防溅条、尾封板处有无裂纹和擦损等缺陷。
1.3.4.3汽油挂机装置做外部检查,并进行航行试验。
1.3.4.4蓄电池做外部检查,了解使用情况。
1.3.5临时检验
1.3.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
(1) 船舶发生危及安全航行或作业的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机损或其他事故时;
(2) 船舶改变航区时;
(3) 一次性航行到与原定航区级别不相符合的航区;
(4) 船舶证书到期且不能按规定检验而申请展期时;
(5) 船舶修理时间与年度检验不能结合;
(6) 改变船名、船籍港或船东时;
(7) 出现影响船舶安全的其他缺陷时;
(8) 限期修理交验的项目期满时。
1.3.5.2船舶改变航区的临时检验,应根据现行规范进行检验,如涉及到强度、稳性问题时,船东应向验船部门提交有关图纸和计算资料,以便审查,并检查有关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1.3.5.3申请减少干舷高度或增加乘客定额时,除应提交强度稳性计算资料外,船东尚应向验船部门提交干舷计算书或乘客布置图。
经重新核定的干舷或乘客定额,由验船部门重新签发有关证书后方能生效。
第四节航行试验
1.4.1一般要求
1.4.1.1设备和舾装都已安装完后,应进行航行试验。试验时,验船师应在场检验。
1.4.1.2实船航行试验应在满载状态下进行。
1.4.2检查和试验项目
1.4.2.1检查驾驶处所的视线是否良好,操舵轮运转是否灵活,控制仪表是否完整,停车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1.4.2.2启动系统试验
(1) 汽油挂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oC时应能顺利启动;
(2) 手拉启动的汽油挂机应连续启动五次,每次启动间隔应为0.5—1min,其中至少有一次启动成功;
(3) 电启动的汽油挂机应连续启动12次,每次启动操作持续时间不超过5s,每次启动间隔应为5s,最后一次启动过程中该蓄电池的放电终止电压至少为标称电压的50%。
1.4.2.3新造船和大修后的汽油挂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磨合试验。
1.4.2.4对汽油挂机进行转向、换向各不少于5次的试验。换向时间不少于15s,其换向时间系指汽油挂机在最低稳定转速下,从操纵开始到汽油挂机在相反方向开始工作时为止。
1.4.2.5在汽门全开时,正车航行时间不少于1h,倒车航行时间不少于15min。
1.4.2.6试验时的检查
(1) 检查汽油挂机启动、转向和换向是否灵活可靠;
(2) 检查汽油挂机在汽化器和火花塞调整适当的条件下,运转是否平稳;
(3) 检查各运动部件有无过热、不正常敲击声和其他异常现象;
(4) 检查汽油挂机油封处是否有漏油。
1.4.2.7船舶应进行航行试验、回转试验和停止试验,并将其结果和数据记入“操作和维修手册”,以便驾驶人员参考和使用。
1.4.2.8操舵试验
船舶应进行操满舵试验。在操满舵的情况下,逐渐增加汽油挂机的转速直至船舶横倾角为12deg,并将此转速记入证书簿,该试验应在每舷至少进行3次。如果试验条件发生变化或高速滑行状态时,根据具体情况,对汽油挂机的转速和螺旋桨的方向角应采取措施分别进行限制。
第五节证书
1.5.1按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完成后,验船部门应对检验合格的船舶签发相应的证书。
1.5.2船舶适航证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证书立即失效:
1.5.2.1船舶发生影响安全的机海损事故后;
1.5.2.2船体结构、机电设备、信号通信设备、救生设备以及浮力体的更改或变化,涉及到规则要求而未经验船部门同意时;
1.5.2.3船舶检验证书中所涉及的适航条件发生变化或要求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时。
第二章船体结构、干舷、稳性与不沉性
第一节船体结构
2.1.1船体可用钢、铝合金及纤维增强塑料等材料建造。钢质材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和纤维增强塑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的有关要求。
2.1.2若船舶的傅氏数Fr≥0.5,且最大航速等于或大于18km/h时,其船体结构应按,《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若船舶最大航速达不到上述值时,其船体结构可分别参考《船长5—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或《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的有关要求设计和建造。
2.1.3安装汽油挂机船的尾部结构应适当加强。对纤维增强塑料船的尾封板应由夹层板构成,其芯材为耐水胶合板(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2%)或等效的其他材料。尾封板的芯材厚度应不小于表2.1.3的要求。
表2.1.3
挂机功率(kW)
尾封板芯材厚度(mm)
<30
20
30~60
25
60~100
30
100~135
35
135~165
45
>165
按具体情况特别考虑
第二节船舶干舷与储备浮力
2.2.1汽油挂机船的最小平均干舷值应不小于下列二式计算值之中的大值:
F=0.2B m
F=0.25 m
式中:F—最小平均干舷,m;
B—船宽,m。
平均干舷系指船中干舷、船首端处干舷和船尾端处干舷的算术平均值,其中船尾端处最小干舷应不低于平均干舷F的80%。
2.2.2船舶载重线标志可按图2.2.2所示勘划于船中两舷,干舷标志线的中点分别位于船长中点处。
图2.2.2
2.2.3凡载客超过12人的甲板船,其储备浮力应不小于100%的满载排水量,若不能达到,则必须通过增设浮力体来获得,储备浮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储备浮力=静浮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的垂向范围内所有水(江水或湖水)不能进入的处所容积×水的密度
2.2.4载客的敞口船应设置浮力体,获得附加的储备浮力,以满足不沉性的要求。
2.2.5浮力体的要求如下:
2.2.5.1浮力体一般均匀对称布置在船体两舷,加以固定,并便于定期检查;
2.2.5.2允许采用不吸水的封闭型的发泡塑料和独立于船体的水密空箱做为永久浮力体,其材料的不吸水性应经验船部门认可;
2.2.5.3若使用压缩气体充填弹性气囊的形式做为应急用的浮力体,弹性气囊应永久的固定且不遭受机械或汽油的化学损伤。压缩气体应在1min内完成弹性气囊的膨胀。
第三节船舶稳性、分舱与不沉性
2.3.1船舶稳性
2.3.1.1汽油挂机船在排水状况下可参考《船长5—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或《内河船舶稳性规范》的要求核算稳性,计算时船上人员重量每人取75kg,人的计算重心高度以高出座椅0.3m计算。
2.3.1.2新建船舶和批量建造的首制船舶应通过计算和实船试验,验证在静态下乘客集中一舷时,水不会进入船体内(或甲板边缘不能进水),且不会倾覆,横倾角应不超过12deg。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可通过减少乘客人数来实现。
2.3.1.3对于傅氏数Fr≥0.5,且最大航速等于或大于18km/h的船舶都应通过实船回转试验,确定船舶在全速回转时,其横倾角应不超过12deg。若不能满足次要求,则应在回转时,采取限制汽油挂机转速或螺旋桨的方向角的措施来保证。
2.3.1.4新船或批量建造的首制船应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确定船的实际重量和重心位置。
2.3.2分舱与不沉性
2.3.2.1所有船舶均应在距离船首部(8%—15%)L处设防撞舱壁,并在此范围内对外板和船体结构进行适当的增厚和加强。
2.3.2.2对于敞口船,凡是新船或批量建造的首制船都应通过下述灌水试验,验证其不沉性要求并提交试验报告:
(1) 所有装备齐全,每个乘客按28kg重量计算,用压铁代替就位,油水装满,浮力体起作用;
(2) 向船内灌水直至船内与船外水面持平;
(3) 完成(1)、(2)项后,最小剩余干舷不小于76mm;
(4) 在完成(1)、(2)项后,在乘员总重量不边的条件下,将其中(10+5n)kg重量移至另一舷的任何位置处,且所有压铁不产生滑动,船仍不倾覆(n为额定乘员数)。
2.3.2.3对于甲板船,应满足任一主舱进水不沉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则必须增设浮力体,并通过灌水试验,验证其不沉性要求。
2.3.2.4对于设计傅氏数Fr≥0.5,且最大航速小于18km/h的汽油挂机船,其不沉性可不要求。
第四节船舶操纵性
2.4.1汽油挂机船在各种工况先能有效地控制船舶航向,新船或批量建造的首制船在设计时,应保证船舶具有良好的回转性能。
2.4.2船舶在狭窄航道或控制航道航行或回转航行时,船舶应减速航行,以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船舶设备与舾装
第一节船舶设备
3.1.1救生
3.1.1.1船舶救生设备应按每人配备救生衣1件,救生衣存放在易拿取处,应有明显指示标志。
3.1.1.2应配备救生圈或等效的救生浮具2只,并布置在船舶两舷和人员容易到达的地方,其悬挂装置应保证在船舶沉没时,救生圈或救生浮具能浮起。
3.1.2消防
3.1.2.1总功率小于40kW的船舶应设置重量不小于2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具,总功率大于40kW的船舶应设置重量不少于2kg的干粉灭火器2具或1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9L的泡沫灭火器。
3.1.2.2船舶应设2只消防水桶。
3.1.2.3放置汽油箱的处所及其周围的舱壁、甲板,应涂经本局认可的防火涂料并使本局满意。
3.1.2.4应在船上设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3.1.3船舶应设置2只划桨及其桨座或撑篙,以便在汽油挂机发生故障时使用。
3.1.4船舶信号设备应符合《船长5—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的规定。
3.1.5船舶应设置有效的通信设备,以便保持和岸上(或港口)的联系。
第二节锚泊及系泊设备
3.2.1锚的设置应符合《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于船长小于或等于8m的船舶,验船部门可根据该船的用途和营运限制条件可免设锚泊设备或用其他设施替代锚。
3.2.2船上应设置的纤维系船索,其长度和破断负荷应按《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的有关要求选取和确定。对于船长等于或小于8m的船舶,其系索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考虑。
3.2.3安装系柱处的船体结构应适当加强。
第三节门、窗、开口和座椅
3.3.1对于甲板船,上甲板以上要求风雨密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门应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内外都能开启,门的结构强度应与周围的结构强度等同。
3.3.2防撞舱壁上不允许设置门,但允许设置用螺栓固定的水密人孔盖。
3.3.3对于具有封闭的客舱,且舱内人员的座位大于4人的船舶,除常用进出口外,应在离该处尽可能远处设1个应急出口。应急出口的最小开口尺寸为450mm×450mm,并能从内外均能开启,或采用等效出口。
3.3.4甲板船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前壁的玻璃窗的玻璃、敞口船的前挡风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聚碳酸脂玻璃,其厚度应不小于下列值:
对于钢化玻璃,其厚度应不小于5mm;
对于聚碳酸脂玻璃,其厚度应不小于6mm。
3.3.5所有窗的下缘应位于该处满载水线以上500mm,方窗的开口应为圆角,以避免在窗角处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
3.3.6其他有可能导致明显进水,以致影响船舶的浮力和稳性的开口均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进水。
3.3.7应设有固定的座椅和适当的通道。
第四节栏杆、扶手和防滑
3.4.1在所有可能行走的甲板面和出入通道应设置栏杆或扶手,防止乘员滑入水中。
3.4.2在人员可能行走且易上水的表面应涂防滑涂料和采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
第四章轮机
第一节汽油挂机
4.1.1经验船部门认可的汽油挂机及其附件装船前应提交验船部门检验。
4.1.2航行于J级航段的用于载客的汽油挂机船应设置两台旋向相反的汽油挂机。
4.1.3汽油挂机应可靠地固定在船的尾封板上。
4.1.4功率
汽油挂机的功率应按1h功率标定,环境条件参照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中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环境条件。
4.1.5倒车
4.1.5.1汽油挂机应设有倒车装置。
4.1.5.2汽油挂机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适当控制船舶。一般应能以70%的正车额定转速自由航行至少15min。
4.1.6离合器
倒、顺车离合器工作应正常,结合时不应有打滑现象,空车运转时不应有带转现象。
4.1.7操纵
4.1.7.1汽油挂机操纵应方便可靠,并应设有停车安全装置。
4.1.7.2总功率小于40kW的汽油挂机,其转速和转向,可用单受柄操纵,总功率为40kW及以上的汽油挂机,应在船首设置手轮操纵台。
4.1.8密封
4.1.8.1螺旋桨轴的密封装置应保持良好的密封,不应有漏油现象。
4.1.8.2汽油挂机的操纵电缆和燃油软管的开口应能有限的密封。
4.1.9发动机的围井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汽油挂机能左右上下摆动。
第二节油箱及管路
4.2.1汽油箱
4.2.1.1汽油箱应以耐酸钢、耐海水铝或其他合适材料制成。
4.2.1.2配制的汽油箱应有足够的强度。材料的厚度,对于耐酸钢,为1mm;对于耐海水铝, 2mm;其他材料制造的油箱,其壁厚应经验船部门同意,所有的油箱应以40kPa的压力进行压力试验,并无任何漏泄。
4.2.1.3汽油箱不应设置任何泄漏管。
4.2.1.4大于30L的汽油箱应为固定式,并应设置如下附件:进油管及过滤网、制荡板、油面指示表及传感器、出油阀和透气管及防火网。
4.2.1.5 30L及以下的汽油箱可为手提式,并应设置液位表、出油管止回阀、注入管、过滤网和装有空气阀和蒸汽阀的油箱盖。
4.2.1.6汽油箱应设有防止滑动的固紧油箱的箍带和电器接地装置,并不应置于可以关闭的舱室内。并与蓄电池尽可能的远离。
4.2.1.7 30L及以下的汽油箱充灌汽油应在岸上进行。固定式油箱充灌汽油应在油码头的加油站进行。
4.2.2汽油管路
4.2.2.1汽油软管应用能耐油的橡胶软管,应不使用塑料软管。
4.2.2.2软管的破裂压力在60oC下应不小于0.5MPa。
4.2.2.3汽油箱的透气管内径应小于12mm,透气管的出口应设防火网,不得使透气管溢出的汽油和其他进入密闭的舱室内,且应设置于水通常无法进入的船舷上。
4.2.2.4汽油箱的注油管的内径至少为30mm。
4.2.2.5汽油软管应用管夹固定。管夹应用能耐酸的材料制成。
4.2.2.6汽油管路安装完工后,应进行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为20kPa,试验可用空气和肥皂水检查。
4.2.2.7汽油供油管路中应设有手动油泵,并装有快速脱开插头。当管路从汽油挂机上或从油箱脱开时,管路上的止回阀应能自动关闭油路。
4.2.2.8汽油软管应布置在不易被人踩踏或振动磨损之处。
第三节舱底水设施
4.3.1舱底排水
4.3.1.1所有的汽油挂机船应具有排泄水的能力,对于水密分舱的船,每一水密舱应能有效地进行舱底水的抽排。
4.3.1.2船长在8~10m的船,应设一套固定安装的手动舱底泵装置,其排量应不小于1t/h。
4.3.2排水口
4.3.2.1船壳板时间的开口处应设有适当的座板,座板上的附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固紧。
4.3.2.2所有排至舷外的出口均应在易于到达处安装截止止回阀。
4.3.2.3阀或其他附件应用钢或其他抗腐蚀材料制成。
第四节操舵装置
4.4.1操舵装置
4.4.1.1操舵装置应确保航行时对船的操纵是可靠的。
4.4.1.2船首操舵处应有良好的视线,并应配备钢化透明玻璃或聚碳酸脂玻璃。
4.4.1.3汽油挂机功率大于40kW的船,应装置永久性的操舵手轮
4.4.1.4操舵位置开敞且航速超过35km/h的船,应在操舵处所附近设一个安全接触器。如驾驶员失落于舷外时,该安全接触器可关停汽油挂机。
4.4.2液压操舵系统
4.4.2.1液压系统组件材料应适合工作介质;
4.4.2.2软管和管路须避免受到热影响;
4.4.2.3注油机、空气放泄管应易于接近;
4.4.2.4液压系统安装时,管路间的固定应符合液压系统制造厂的规定。
第五节蓄电池、航行灯、电缆和避雷装置
4.5.1蓄电池
4.5.1.1当以蓄电池组做为唯一主电源时,则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在航行时间内,对船上正常航行时所需的设备供电。
4.5.1.2蓄电池组应适当地围蔽,用于存放蓄电池组的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4.5.1.3凡可经受电解液或电解液溢出的气体引起腐蚀的表面,均应有防腐措施。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应安放在同一处所内。
4.5.2航行信号灯
若装有航行信号灯控制板应设在驾驶台上,每只航行灯均应由航行灯控制板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必须在这些分路的每个绝缘极上用安装在该控制板内的开关和熔短器或自动开关来进行控制。
4.5.3电缆
4.5.3.1船上应选用滞燃型电缆。
4.5.3.2电缆应尽可能平直和易于检修。并与油管尽可能远离。
4.5.3.3电缆应有效地加以支承和紧固或敷设于管子中,管子应以管箍适当夹紧或胶接在船体内。
4.5.3.4电缆不应直接安装在纤维增强塑料层板内。
4.5.3.5电缆的敷设应免受机械损伤,并能抗水、油、汽油等的腐蚀,电缆管的敷设应能使水和凝水排出。
4.5.4避雷装置
当船上钢桅顶端装电气设备及采用非金属桅杆时,应装设可靠的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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