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股、控股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二)产权、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股权变动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
2、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三)投资、融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子企业(全资、控股
3、)主要负责人任免。(七)其它事项。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一) 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三)企业设立子企业;(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五)企业的主业确定;(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七)金融投资、境内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
4、控股地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十)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5%以上的资产处置;(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十四)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
5、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上担保;(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十八)重要子公司(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十九)企业主要领导人因公或因私出省、出境、休假等。(二十)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
6、0万元以下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六)主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七)上市公司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九)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因素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十)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十一)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第七条 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
7、,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中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须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四)其他有关文件。第十条 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
8、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 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的基础上对企业事项进行可行性审 核。第十三条 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备案事项。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第十五条
9、 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市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第十六条 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第十七条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事项的企业
10、,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11、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