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合同 律 代字第 号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代理人,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依法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帮助甲方处理与对方当事人的上述纠纷;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手续。二、乙方承办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完成
2、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四、乙方承办律师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及时、详尽的向律师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及有关的背景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证据、资料的真实、完整。六、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书面声明。乙方承办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七、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文书,及时审核、确认、签署、传送乙方承办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为乙方承办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预留合理时间,积极、主动配合乙方承办律师工作。八、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运用自
3、身社会影响或社会关系提供超出法律服务范畴的其他服务。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一)诉讼代理:(二)特别授权:十、根据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律师费人民币 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十一、甲方未按期交纳或者未完全交纳律师费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十二、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
4、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3、经甲方同意后的专家论证费;4、应当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或直接向收费单位交纳。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十三、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十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且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乙方为了甲方的利益,需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5、,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十五、乙方承办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本案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事项作出的法律分析、诉讼方案或法律建议、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乙方承办律师就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对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对本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委托事项进入其他诉讼或执行等程序时,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支付费用。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6、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负责人: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
7、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
8、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9、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