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具体包括:(一) 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他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起剧烈反应引起爆炸的物品,如雷管
2、、炸药等。(二) 氧化剂: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受潮湿、强热或与易燃物、可燃物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硝铵、过氧化钠。(三)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气、氢气、乙炔气。(四) 自然物:未与火接触,但在适当温度的空气中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如黄磷、硫化铁。(五) 遇水燃烧物品: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物品,如电石、金属钠。(六) 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45以下,或稍高于45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等。(七) 易燃固体:引火点较低,受热、冲
3、击摩擦或者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及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如赤磷、硫磺。(八) 剧毒品:具有强烈的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即可造成中毒死亡,如三氧化二砷、氰化钾等。(九) 腐蚀物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对人身和其他物品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强酸、强碱(十) 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种或多种穿透力很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察觉到得放射线,使人体受到损害,如钴60等第四条 职责(一)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实行统一监督。(二)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三)各单
4、位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监督检查和管理,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四)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销售统一由采购中心负责管理。(五)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统一由物流中心负责管理。第五条 供应销售管理(一)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三)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签定的运输合同中须包括安全条款或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四)应严格审查购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保
5、存复印件。对于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五)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使用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体运输户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七)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检查有关手续,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体运输户,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质检部门核发的运输工具检验合格证和驾驶员、押运员等运输从业人员道路危险货物
6、运输操作证;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具有公安部门办理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并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报物资管理科备案。 (八)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证中核定的车辆载重开提货单,并符合装车介质重量充装系数的要求。 第六条 储存管理(一)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二)有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方可上岗作业。(三)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
7、603-1995)的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登记、建档。(五)危险化学品仓库必由专人负责。第七条 装卸车管理(一)装卸车前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具体内容如下: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具备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有效证件;提货单与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相符,并符合装车介质重量充装系数的要求;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槽(罐)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槽(罐)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应采用140-200的导电接地带,静电接地带垂直与地面接触良好;进入装卸车现场
8、的汽车槽(罐)车必须佩戴符合安全制度的防火帽,且处于完好状态;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配备符合制度的灭火器材,且处于完好状态;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进入装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质检合格;进入装卸车现场的司机、押运员、装卸工等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不得穿化纤衣服、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二)原料、储运单位应对检查确认合格的车辆办理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见附表1)后,方可装卸车。(三)“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管理。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是装卸车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槽(
9、罐)车质检情况,合格打“”,不合格打“”;部分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证件检查、车辆安全检查、槽(罐)车质检不合格的,不准装卸车;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由装、卸车单位各存档1份,保存期2年。(四)进入装卸车现场的车辆应熄火装卸车。当槽(罐)车装满,卸除连接管线,待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方可启动车辆,以免发动车辆打火而发生火灾事故。第八条 报废处理(一)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二)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三)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